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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 防火防爆
16.2.1 地热电站内各建(构)筑物在生产过程中的火灾危险性、耐火等级、允许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16.2.2 地热电站采用双工质循环发电工艺时,在环境条件适宜的情况下,汽轮机房应独立设置,并应采用露天或半露天的形式。其承重结构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或钢框架、排架结构。
16.2.3 地热电站采用双工质循环发电工艺时,控制室与汽轮机房应分别设置,相互独立。
16.2.4 控制楼、屋内配电装置楼各层及电缆夹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其中一个安全出口可通往室外楼梯。
16.2.5 配电装置室内最远点到疏散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15m。
16.2.6 变压器室、配电装置室、蓄电池室、电缆夹层、电缆竖井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16.2.1 地热电站内建(构)筑物在生产过程中的火灾危险性和耐火等级除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外,还可参考《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规定中的类似性质建筑确定。
16.2.2 双工质循环发电工艺是利用地热流体与低沸点的烷烃类有机碳氢化合物进行热交换后,使低沸点介质蒸发并产生蒸汽,送入汽轮机发电的方式。如新西兰那发(NGAWHA)地热电厂、菲律宾UPPER MAHIAO地热电厂和日本八丁原地热发电站均采用双工质循环发电工艺。
低沸点介质多采用(正、异)戊烷、(正、异)丁烷等,其爆炸危险等级属特级,与空气混合到一定浓度后极易爆炸。因此规定汽轮机房应采用敞开、半敞开式厂房,并且采用钢筋混凝土柱、钢柱承重的框架和排架结构,以起到良好的减爆效果。
如果因为外部条件或设备因素的制约,汽轮机房采用封闭式设计时,其建筑的防爆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
16.2.3 总控制室设备仪表较多、价值高,是全厂或运行过程中的重要指挥控制、调度与数据交换、储存场所。为了保障人员、设备仪表的安全,要求将其与汽轮机房分开,单独建造,减少其所受危害。
16.2.4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的规定,考虑地热电站内的主控制楼、屋内配电装置楼与火力发电厂的主控制楼、屋内配电装置楼功能相同,因此提出本规定。
16.2.5 根据配电装置室安全疏散的需要,作本条规定。
16.2.6 变压器室、配电装置室、蓄电池室、电缆夹层、电缆竖井火灾危险性较大,因此要求采用乙级防火门。为避免发生火灾时,由于人员惊慌拥挤而使内开门无法开启而造成不应有的伤亡,因此要求门向疏散方向开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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