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防火研究所--消防规范网

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17.2 污染防治


17.2.1  大气污染治理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热电站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的有关规定;

    2  地热电站凝汽器抽气器排放的不凝气体和冷却塔散发出的气体中的有害物质,当超过排放标准时,应根据超标的组分及浓度,选择合理的措施治理后,达标排放。

17.2.2  废水治理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热电站应做节约用水设计,提高水的循环利用率和重复利用率,采取合理生产工艺减少废水产生量,处理达标废水应回收重复利用,多余部分外排;

    2  地热电站对外排放的汽水分离器或扩容器排出的地热尾水水质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的有关规定;

    3  为防治地表环境的污染,以及科学利用地热、延长热田开采寿命、循环利用复合资源,地热尾水应进行回灌,回灌水水质应尽量避免受系统内外污染,除温度外应保持或接近地热水水源水质;

    4  发电后的地热蒸汽冷凝为水后,宜进行回灌,当排放至地表时,必须达到相应受纳水体要求的排放控制标准;

    5  地热电站产生的生活污水及其他废污水,处理达标后宜回收利用,如果排放至地表,必须达到相应排放控制标准。

    6  在地热蒸汽冷凝水不能回灌时,宜创造综合利用条件。

17.2.3  噪声治理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热电站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和《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的有关规定;

    2  地热流体放喷、汽轮机发电有关设备及冷却塔等地热电站的噪声应首先从声源上进行控制,选择符合国家噪声控制标准的设备。对于声源上无法控制的生产噪声应采取有效的噪声控制措施;

    3  为控制地热流体放喷产生的噪声,应设置消声器;

    4  应对地热电站的总平面布置、建筑物和绿化的隔声、消声、吸声等作用进行优化,以降低地热电站噪声影响。

17.2.4  地热电站的废弃泥渣堆放场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17.2.1  据有限的数据分析,地热流体中可能含有的组分有:水溶固体、氯化物、钠、钙、镁、钾、铝、铁、溴化物、锰、锶、硼、锌、钡、锂、铯、氟化物、铅、铷、碘、铜、硫、砷、汞、铬、锑、镍、铋、锡、银、镉、铍、硒、硫酸盐、二氧化硅、铵、硝酸盐、CO2、H2S等,以及放射性物氡气等。根据各个地热井的具体情况,其地热流体组分及浓度可能不同。在运行温度下不会凝结成液体的不凝气体也是地热流体的重要组分。它们可以是游离气体、水溶气体或者是被裹胁进液体相的气体,主要成分有:CH4、CO2、N2、O2、H2S、H2、SO2、Ar、NH3、CO、H3BO3、He、As、Hg等。硫化氢目前一直是最受人关注的组分。地热流体扩散出蒸汽中不凝气体的浓度范围一般为0.3%~5%。

    20世纪70年代美国出版的《地热和地热发电技术指南》一书,曾介绍过地热发电的环境空气污染控制工艺,包括Stretfard工艺、铁触媒工艺、EIC工艺、Dow充氧处理工艺、Claus工艺、过氧化氢工艺、臭氧工艺、燃烧炉-涤气器工艺、触媒-涤气器工艺、氘工艺等,但在当时,这些工艺不是还没有用于地热工业,就是应用的规模还极其有限。根据我们的调研成果,大部分地热电站由于排放的H2S浓度很低,对H2S都没有采取治理措施,只有极个别的电站在H2S排放浓度超标时采用处理工艺将其转化为单质S。因此,应根据各个地热电站的具体情况以及执行的环境排放标准,选择环境空气污染物控制工艺。

17.2.2  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地热发电的废水有两类:一类是汽水分离器或扩容器排出的地热尾水,或者是提取热量以后的残余水。第二类是冷却水和凝结水,冷却水可以来自外部,但在绝大多数情形下它最有可能是通过冷却塔做再循环的凝结水。在后一种情况下,废水将是多余的凝结水和塔下排污水。

    不同热储层的地热流体化学性质会有很大的变化,甚至在同一热储内部也会出现变化。回灌有可能会污染用于其他目的的地下水。由此回灌的结果不得使地热储以外的水体的物理和化学性质出现变化。另外还应当准备塘储能力,以便收容系统发生事故时可能出现的非计划性排放。

    此外,如果地热流体是在开放系统里利用,则废水一般在注回地下以前应先在水塘或水箱之中沉降以除去悬浮状固体物质。为了减少腐蚀性,废水可能还需要进行化学或物理法脱气,最后通过注水井注进地热储。

    地热电站产生的生活污水及其他废污水,与常规电厂处理方法一致。

    地热废水如何排放、能否排放到地表水域,都需要通过环境影响评价进行论证。

    国家规定:凡是有条件的项目,都应考虑合理利用资源、能源和原材料。根据地热流体的焓值和温度,可以把发电结合采暖、干燥、温室、沐浴及水产养殖等组合起来,进而把排放的废热减至最小。

17.2.3  本条第1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地热发电最大的噪声源是地热流体从井口、分离器和流体分配系统喷放管处的外溢。汽轮机发电站和冷却塔等,是第二位噪声源,其噪声固然也比较显著,但现场外的环境影响却远小于前者。

    噪声治理,首先应从地热电站选址上考虑远离居民区及其他保护目标。由于地热电站最强的噪声级来自蒸汽放喷,因而经常采用各种消声器。蒸汽放喷的噪声值可达到100dB(A)以上,安装消声器可以降低约30dB(A)。其他噪声控制措施与常规电厂相同。

17.2.4  处理地热废料,特别是清除含水组分,可能产生含有有害物质的淤泥。

    固体废物堆放场地的沥滤水以及/或者向地下的渗入都会引起污染,废弃泥渣堆放场地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01的要求。

    当电站停运后,堆放场地可能需要进行永久性拆除和连续性维护。

查找 上节 下节 条文
说明
返回
顶部

目录导航

    笔记需登录后才能查看哦~
地热电站设计规范 GB50791-2013
微信、QQ、手机浏览器等软件扫一扫 即可阅读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