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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3.0.1  项目设计应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批文为依据,落实与主体工程配套的各项环境保护工程设施的设计。

3.0.2  厂址选择与总体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项目与敏感点之间的防护距离应符合行业准入条件、安全防护规定及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

    2  厂址的自然条件应有利于气体扩散,厂址应在居住区常年最小风向频率的上风侧和满足防护距离要求。

    3  选址应在取得相应的水文地质及工程地质资料后进行,选址的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应符合国家有关环保要求。

    4  总平面布置应将生活区、行政办公区与生产区分开。在满足工艺和卫生防护要求的前提下,污染较重的车间和设施应集中布置,并设在厂区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

    5  厂区平基和道路、铁路专用线工程,应有利于废水收集;宜减少挖、填方工程量和控制土方平衡;应保护和利用表土。取土和弃土场应采取水土保持措施,并应绿化和复垦。

3.0.3  有色金属工业项目除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清洁生产标准、节能标准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产过程宜采用清洁的物料和能源。

    2  粉状、膏状和液态物料应密闭储运、输送。

    3  应采用资源和能源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和占地面积小的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应减少工艺流程的产污环节,并应采取降低物耗、能耗和污染物产生量的措施。

    4  原料全成分分析应包括汞、镉、铅、砷、铬等有害元素的含量,环境保护工程设计应依据原料中有害元素的成分和性质进行全过程平衡计算和控制,对有价值的元素应回收。

    5  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余热等宜综合利用,排放时应符合有关标准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定。

3.0.4  有毒有害物质的贮(储)存、输送、生产和使用场所,应设置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理设施。

3.0.5  污染治理措施应避免或减少二次污染,并宜采用国家推荐的最佳或先进可行的污染治理技术。

3.0.6  污染物排放口应设置计量仪器、监控装置、排放监测设施及标识,并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排污口规范化设置的标准和规定。

3.0.7  污染治理措施应符合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并保证污染物的排放满足有关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3.0.8  生态环境保护的主要工程设计,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  地表挖填后余土整治,表土集中堆存和利用,场地复垦或生态恢复;

    2  废石场、尾矿库及渣场分期复垦,植被恢复,绿化工程;

    3  拦渣、挡土、修坡、护坡、截水工程及地质灾害防治工程;

    4  用于生态恢复的其他临时性防护工程和措施。

3.0.9  污染场地环境修复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  工业场地污染的现状、类别、范围和程度等;

    2  环境修复目标;

    3  选择修复的方案;

    4  修复工程及其投资、成本估算与效果分析。

3.0.10  初步设计说明书中环境保护篇的内容和深度应按本规范附录A执行。项目设计前期技术文件应包括项目建议书、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等。

3.0.11  环境保护工程的投资应包括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防治和环境监测的设备与配套设施,以及生态保护工程等环境保护设施的投资。项目的环境保护工程设施划分可按本规范附录B执行。

条文说明

3.0.1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审制度和“三同时”制度是加强环境管理的两项重要制度。根据国务院第253号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并依据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在环境保护篇章中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的规定,项目环保工程的初步设计必须按照环境影响报告及其批复配套落实各项环保措施,施工图需按照初步设计确定的方案,具体落实环境保护工程设施的设计。

3.0.2  本条作出厂址选择与总体布置的规定。

    1  在确定厂址和总体布置时,必须首先符合规划要求,把环境保护的要求和与周边环境的协调、适应作为重要的因素参与方案比较。国家和地方规定、有色金属行业准入条件或规范条件、国家重金属污染控制规划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明确的环境敏感区,必须严格执行有关防护规定。

    2  本款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有色金属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 50544的有关条文制订的。

    3  开采有色金属硫化矿床时,产出的废石经降雨淋溶后易产生含重金属离子的酸性废水;铝厂产出的赤泥含碱性废水,如堆场地面渗漏,将严重污染地下水。为避免这些情况的发生,在确定厂址之前,应收集拟选用厂址的工程水文地质资料,以便选择渗透性小的场地。这样,既可防止对地下水的污染,又可为今后对废石实行堆浸等创造必要的条件。

    4  分区布置是为了防止对厂内环境的污染,把各车间对周围环境质量的要求,各车间产生的污染源的性质、类型及其对环境的影响等作为总平面布置的主要依据之一。分区布置还需要考虑土方平衡,便于截水,防止水土流失。

3.0.3  清洁生产是20世纪90年代初以来国际社会努力倡导的改变传统工业生产模式的新的环境战略,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工业污染防治的根本途径。清洁生产的实质是把污染预防的综合环境策略持续应用于生产过程、产品设计和服务中,从而从污染源产生开始就减少对人类和环境的危害。为推动清洁生产,近几年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都有清洁生产的要求,2003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对清洁生产有了明确的要求,设计中应遵循这些法律、法规。

    1、2  这两款对有色金属生产采用的原料、辅料、燃料的清洁性提出了要求。如果产品、副产品、废物具有危险性,在其包装、储存、运输、使用过程中必须按照有毒化学品、危险废物的有关规定进行控制。

    3  防治污染最有效的途径,是采用能充分利用资源和能源的工艺流程和生产设备。低品位铜矿及氧化矿的堆浸—湿法冶金以及锌精矿湿法冶金的能耗低,资源回收率较高。工艺流程短、效率高、规模大、关联密、产品种类多的项目可相对减少占地面积。

    改进工艺有利于资源回收,例如炼锌厂的精矿焙烧,早期采用较原始的方法,产生的低浓度二氧化硫烟气一度对环境造成了极大的危害,采用沸腾焙烧后,因烟气的二氧化硫浓度较高,适于制造硫酸,可减少烟气的污染,近年来采用了氧压浸出的湿法炼锌流程后,硫直接以产品回收,避免了含硫烟气的污染。

    国家产业政策会根据技术经济条件,适时公布淘汰的高能耗、高污染的工艺、设备及产能过剩的、技术相对落后的重复建设项目,我国有关部门也公布了限期淘汰的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生产工艺、落后设备名录,设计过程中均不得采用已经淘汰的工艺和设备。

    4  对原料进行控制的目的是加强冶炼工艺配置中对有害成分的回收与无害化,防止流失造成环境污染,毒害人、畜及其他生物。

    5  选矿、冶炼生产中产生的废渣、粉尘,可以根据其成分、性质等合理利用。

    冶炼烟气中的二氧化硫可以回收利用,浓度高的烟气可以制酸,浓度低的烟气可以通过净化吸收、吸附转化成硫产品回收。

    生产用水水质与工艺用途有关,清污分流后才能实施分质利用、串级给水和循环给水,实现水的重复利用。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规定:有色金属工业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工业水的重复利用率,选矿厂应达到75%,冶炼厂和加工厂应达到80%;现行行业标准《清洁生产标准  粗铅冶炼业》HJ 512规定,项目工业水的重复利用率指标为三级标准90%,二级标准95%,一级标准98%;现行行业标准《清洁生产标准  铜冶炼业》HJ 558规定,项目工业水的重复利用率指标为三级标准95%,二级标准96%,一级标准97%。通过以下的努力,上述指标是可以达到的:

    (1)采矿废水除返回本身生产和洒水除尘使用外,还可用于选矿或直接排入尾矿库,或经处理后排入尾矿库,尾矿库溢流水再返回选矿使用,必要时经过深度处理后回用。

    (2)在进行选矿试验时,需要进行选矿回水试验。选矿过程中除精矿和尾矿浆的浓缩溢流水(或过滤水)直接返回生产使用外,其余废水均须排入尾矿库。为了回水,尾矿库还要考虑一定的蓄水容量。

    (3)冶炼厂和加工厂的冷却水、冲渣水、烟气洗涤水、收尘水应循环利用,除循环利用和串级使用的废水外,其余废水均应排入废水处理站,经处理后返回使用。

    冶炼和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热是很好的资源,设计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充分利用:

    (1)冶炼烟气温度高,可梯级回收能量,如用余热锅炉发电和预热炉窑空气或供热等。

    (2)火焰反射炉在进行有色金属熔炼时产生的烟气温度可高达800℃,工厂可利用熔炼烟气做余热锅炉,或对炉用空气进行预热,以节约燃料。

    (3)各种靠燃料燃烧升温的退火炉、时效炉等在工作时产生的高温烟气,也可对炉用空气进行预热以节约燃料。

3.0.4  本条是从保障环境安全考虑,定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在有色金属冶炼中,有一些工序需要用液氯等危险化学品,液氯库内一旦有氯外泄,便会迅速转变为剧毒的氯气,对周围的人群和其他生物造成极大的毒害,因此,应设置事故防范措施,并且配备事故应急器具(如防毒面具、防护服等)和碱液池,当发生事故时及时处理,以防止氯气的危害。

    贮存或储存均指积存、存放,其中储存偏于积存且多用于液体或气体的存储,而贮存多指固体物质或有包装的物质的存放。

3.0.5  近年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从各行业精选了一大批技术成熟、效果良好的环境污染治理技术,列为国家推荐的环境保护最佳实用技术,设计中应当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和适用条件优先采用,还要做好配套,但需要注意技术指标是否过时。

3.0.6  排放口规范化整治是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一项基础性工作,起到了强化环境监督监理、加大环境执法力度的作用。针对这项工作,国家环保局制定了《(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实施细则(试行)》、《环境保护图形标志  排放口(源)》GB 15562.1-1995和《环境保护图形标志  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 15562.2-1995等。

    规范化排放口的相关设施(如计量、监控装置,标志牌等)是污染治理设施的组成部分,环境保护部门按照有关污染治理设施的监督管理规定开展日常的监督管理,排污单位需要将规范化排放口的相关设施纳入本单位设备管理范围。

3.0.7  国务院第253号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建设产生污染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污染物排放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在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还必须符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因此,环境保护工程设计必须达标排放和符合总量控制要求。我国对工业污染的控制,首先是从控制污染物排放浓度开始的,即污染物的排放必须遵守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标准包括国家和地方标准;其次必须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为了积极配合和推进此项制度的实施,有色金属,工业建设项目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除执行排放标准外,还应按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分配的总量控制指标,对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

3.0.8  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包括相关的污染防治与修复、地质灾害防治、水土保持、复垦和绿化等工程。

    国家环境保护法规对生态环境保护有专门的规定,应该在项目设计中贯彻实行。水土保持法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矿山项目或面积大于1公顷或土方大于10000m3的建设项目应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生态环境保护设计应以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为依据。绿化设计是生态恢复的主要措施,需配置洒水和园林工具等设备或设施,如给水管或洒水车、割草机、电锯、运输车等。

3.0.9  环境修复设计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项目原厂区环境监测与影响评价要求、相关研究成果因地制宜。满足当地环境保护要求进行方案编制和工程设计。

3.0.10  建设项目设计阶段的划分一般为:设计前期(含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环保设计人员从委托项目咨询、选址、工艺试验任务起,即要开展相关配合工作,一直到竣工环保验收结束。各主要设计阶段环境保护篇章的内容,在现行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中已有明确规定,同时根据国家的环保新要求,本规范对初步设计环境保护篇说明的内容和深度,在附录A中作出了比较详细的要求。初步设计中环境保护工程设计说明(环保篇)系结合工程设计实际情况确定的,主要是说明设计中如何贯彻环境保护法规、执行有关标准、落实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及批复要求,是施工图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的主要依据,也是建设单位环保工程建设、验收、运行和环境管理的依据之一。

    有色金属工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环保篇的内容具体应符合《有色金属工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原则规定(试行)》2001年版的要求。一般需要说明项目厂址的主要环境敏感特征,项目主要污染源及其污染物排放情况、生态变化情况,主要编制依据和执行的环保标准,主要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措施,环境管理与监测方案,环保投资估算,环境影响分析,存在的问题与建议等。

    项目申请报告可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的通知》(发改投资[2007]1169号)及其附件进行编制。

3.0.11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划分的原则,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中有相关规定,本规范结合有色金属工业实际进行了细化。

    环境保护设施运行费一般包括药剂费、电费、燃料费、水费、人工费、日常维修费等。

    附录B系按照环境保护法规要求和环境影响评价规定的环境保护工程设施,结合有色金属工业项目环境保护工程设计范围,作为相关专业编制工程设计环境保护投资概算使用。

    废物(热)利用主要是节约资源、土地等,并在一定程度上减小或消除环境污染的工程设施属于环境保护设施,否则不能列为环保设施。比如冶炼烟气制酸和脱硫、脱硝设施,一般属于有色金属冶炼工程环保设施。但单独的冶炼烟气制酸工程的环保投资一般仅计算尾气脱硫、脱硝、除雾,污酸处理,废渣处置等设施的投资。冶炼烟气余热发电也属于冶炼工程的环保设施投资。采矿废石堆浸、萃取、电积工程,以及堆浸场的防雨、防渗、拦渣坝,贫液池,淋洗污水池等设施,或破碎、筛分、充填利用设施也属于采矿工程的环保设施。选矿尾矿伴生有害元素的回收,或尾矿充填利用、尾矿脱水作为建材生产原料的利用设施均可列为环保设施。采矿废弃场地、废石场、排土场、废渣场、尾矿库的生态恢复工程属于环保工程,但复垦工程的投资一般属于土地征用费范围,所以不列为环保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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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色金属工业环境保护工程设计规范 GB50988-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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