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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 设计深度要求


A.3.1  环境保护设计依据的编制深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环境保护法规、准入条件、政策等依据,宜列出与项目相关的国家、地方和行业现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的全称及文号或版本号。

    2  环境影响评价及其批复文件,应摘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对项目环保可行性的结论,同时应摘要其中提出的项目产生的废气、废水、固废、噪声应采取的污染控制措施、排放指标、总量控制指标、平面布置、绿化等工程设计的要求等内容。

    其中,环评批复文件宜列出名称及文件号,并应摘要其中对项目环境保护的主要认定意见,以及要求采取的优化措施和需要补充采取的环保措施等的意见等内容。

    3  环境保护标准,宜列出项目设计执行的环境保护标准名称、标准号。环评批复后,国家或地方环境保护标准有变化时,应按新标准规定的执行期限,结合项目建设和投产期计划,依据新标准进行设计。

A.3.2  建设项目概况的编制深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工程内容的编制深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宜简述项目设计范围,包括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公用设施、生活设施等及其界限。

        2)改建、扩建项目应说明原有企业与本项目相关部分的概况,利旧、改造和新建部分的内容,复杂项目宜列表说明。

        3)涉及尾矿库、废石堆场、灰渣堆场的项目,还应对尾矿、废石、灰渣的成分,堆放体积,运输方式、道路,堆存方式,使用年限等进行说明。

    2  生产工艺及污染源的编制深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在研究生产工艺流程的基础上采用方框图绘制主要产污节点图(如图A.3.2),并应标明废气、废水、固废、噪声等污染源产生位置。

        2)应简述项目采用的工艺、装备的先进性,以及自然资源利用的合理性。

        3)矿山项目应说明开采方案、开采年限、道路运输方式等。

    3  厂区总平面布置及占地面积的编制深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明确厂区总平面布置、占地面积等。宜附主要污染源排放口平面分布图。

        2)占地面积应包括厂区、渣场、道路等的占地面积,矿山项目应包括采区、工业场地、废石场、尾矿库、道路等。

A.3.3  建设项目周边环境简况的编制深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简述建设项目及其四周的地理位置、地形、地貌、气象、水系、地质等情况。

    2  应说明建设项目外设废水排放口位置,及接纳水体的环境功能、水文状况。

    3  对于可能存在地下水污染的建设项目,应说明项目区及其附近的水文地质、地下水利用基本情况。

    4  对于矿山或建于工业区外的项目,应说明项目占地性质、植被现状等生态状况。

    5  对于技改、扩建项目,应简要说明建设项目现有环保设施及运行状况、污染事故发生与处理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A.3.4  主要污染源与污染物清单,在可行性研究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础上,应进行下列内容的核实和细化:

    1  废气污染源与污染物应列出项目有组织和无组织废气污染源,废气排放量及主要污染物种类,污染物产、排浓度和产、排量,总量控制指标,废气排放方式等。

    2  废水污染源与污染物应列出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来源、废水量及废水中主要污染物种类,污染物产、排浓度和产、排量,总量控制指标,废水排放方式。

    对项目用水应明确全厂新水(包括生产、生活用水)用量、重复用水量、其他用水量,水重复利用率。

    3  固体废物应列出生产过程中各种固体废物的产生源、数量、主要成分、固废性质。

    4  噪声源宜列出主要噪声源,高噪声设备数量、源强及其布设情况。

    5  其他环境影响因素应将可能存在的其他环境影响因素分别列出。

    6  生态破坏分析应重点说明施工期取土、弃土量,土方平衡,植被破坏及污染的面积、程度等内容。

    矿山等资源开发类项目应说明开发过程可能造成的生态变化情况,包括地表开挖、填压占用地表等破坏原有植被的情况;矿山资源开发可能引起的地貌改变、地表水径流变化情况;矿山资源开发或地下水抽取影响水资源等问题。

A.3.5  污染控制和防止生态变化的措施应按下列要求进行编制:

    1  废气治理措施的说明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以文、表结合方式明确主要大气污染源的治理工艺、治理设施、治理效果、排放参数和污染物排放是否达标。主要污染源治理工艺较复杂时,应绘制污染治理工艺流程图。

        2)应说明污染物排放浓度随生产工况变化的波动范围及其达标排放的保证措施、事故工况下废气排放的应对措施。

        3)宜对全厂废气污染源的产生、治理及排放参数等列表统计。

    2  废水治理措施的说明应符合下列要求:

        1)全厂循环水系统的设置情况宜包括循环水系统数量、服务对象、循环水量、排污水量等。

        2)应说明生产废水处理站(系统)和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技术方法、工艺流程、主要环保设备、净化效果,对进、出水口水质与排放标准进行对比,分析其达标程度。

        3)对需要实现废水“零排放”的项目,应说明废水处理措施、回用水量和水质、回用水调节设施等。

        4)应说明事故工况下废水排放的应对措施。

    3  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及处置措施的内容深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方式、利用量,由工厂自行利用的,应对利用工艺作阐述;由外单位利用的,应说明该单位的资质、能力适应情况。

        2)固体废物自行处置应说明其运输方式、处置量、处置位置和防止固体废物污染的环保措施等。

        3)应说明各种固体废物在厂区内的临时贮存方式、场所或设置位置,贮存周期及库存量,防腐、防渗、防雨淋措施。

        4)应明确固体废物外售或外委处置的去向,受托单位的资质及能力。

    4  噪声治理措施的内容深度应说明对高噪声设备采取的噪声控制措施及可达到的效果,分析厂界噪声的可达标性。

    5  应分析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与下达的总量控制指标的符合程度。

A.3.6  绿化设计及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编制深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厂(矿)区绿化设计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列出厂(矿)区土石方平衡措施、绿化面积、绿化占地率。

        2)应说明厂前区、生活区、活动区等重点绿化区的具体绿化方式、景观设施的设计、绿化隔离措施、道路及车间前后的绿化措施。

        3)应说明针对项目特征污染物选择的绿化树种、草种等。

    2  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对可能影响生态的建设项目,应阐述其可能引起生态变化的情况及所采取的防范或恢复措施。

        2)矿山和厂区、堆场建设工程有对森林、草地等造成重大破坏,且对生态环境有较大影响的项目,应对生态恢复或补偿方式进行说明。

        3)应说明河道整治等地表水体保护措施,防止水土流失、防止地下水过度开采的措施,露天采场、尾矿库、废石场等的复垦、绿化措施。

A.3.7  环境保护管理及环境监测机构的编制深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环境保护管理机构的编制宜符合下列要求:

        1)明确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机构的设置、定员,以及对机构人员的学历、专业及上岗培训要求等。

        2)简述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在清洁生产管理、施工、验收、运行期环保管理等方面的职责。

    2  环境监测机构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1)环境监测机构的设置及职责宜明确环境监测站的职责,环境监测站的设置及定员,对机构人员的学历、专业及上岗培训要求等,并宜简述环境监测站的主要工作内容。

        2)可依据项目主要污染因素、环评提出的建议列出各污染源、排放口及厂界环境空气质量具体监测内容,并应包括在线监测。 

A.3.8  落实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意见的分析的编制深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设计采取的措施的污染控制水平不得低于环境影响评价及其批复的要求,宜分析对环境影响评价及其批复文件中提出的环保要求的采纳情况,对未采纳意见或不能满足环评要求的应说明原因。

    2  宜分析各种污染物排放总量是否满足环境影响评价及其批复文件的要求,项目选址是否与环评一致,是否符合地方规划。

A.3.9  环境保护投资概算和运行费的编制,应以列表方式明确各项环保投资,并应计算环保投资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可根据需要列出环保设施运行费,应主要包括废水、废气、废渣、噪声治理费用,环境监测费用,绿化维护费用等。环保设施划分原则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

A.3.10  存在问题及建议的编制宜对项目分阶段实施的情况和与环评报告批文出入的情况进行说明,并宜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的要求,对项目施工、环保监理以及项目投产后的环保设施维护等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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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色金属工业环境保护工程设计规范 GB50988-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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