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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轻金属冶炼


5.4.1  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不得低于93%。

5.4.2  露天原料场地的雨水集排系统应采取防止物料进入排水系统的措施。原料堆场宜设置集水沟收集废水,并应导入废水沉淀池处理后回收利用。

5.4.3  氧化铝厂的污水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溶出、蒸发等工序的新蒸汽冷凝水和二次蒸汽冷凝水应全部回收。新蒸汽冷凝水宜返回热电厂作锅炉补水。

    2  原料磨制、溶出、赤泥沉降、蒸发、分解等湿法工序和酸站的生产区域,应设置围堰、沟渠、贮液池、输送管道和物料泵等泄漏物料的收集、回收设施。围堰的有效容积应大于相应区域内最大容器的容量。回收物料应全部返回工艺系统利用,不得与生产废水混合处理。

    3  设备、容器、管道清洗水和地坪冲洗水应收集处理后回用。

    4  氧化铝厂应设置全厂性的生产废水处理站,废水处理后应全部回收利用。

    5  赤泥堆场收集的赤泥附液应全部返回生产工艺利用。

    6  酸、碱废液应在车间内单独收集和处理,或收集后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5.4.4  阳极制造污水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生阳极炭块冷却循环水应除油后闭路循环,不得外排,其补充水应采用重复利用水。

    2  石油焦煅烧烟气脱硫吸附液应循环利用,不得外排。

5.4.5  镁锭镀膜工艺产生的含铬废液应处理后循环利用,车间排水中的总铬及六价铬浓度应满足排放标准要求。

5.4.6  氯化炉、镁电解槽含氯废气湿式处理系统的吸收液应循环利用或回收,不得外排。

5.4.7  海绵钛厂的冲渣水应循环利用,不得外排,其补充水应采用重复利用水。酸性废水应处理后回用或达标排放。

条文说明

5.4.1  提高工业循环水利用率和水重复利用率、降低新水消耗是控制废水排放量的重要手段。国家环保部颁布的现行行业标准《清洁生产标准  氧化铝业》HJ 473中规定,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的一、二、三级标准分别是96%、93%和90%。对于新建企业,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不应低于二级,近年新设计的电解铝厂,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在95%左右。镁、钛冶炼厂也应提高循环水利用率,如辽宁省内近年通过环保验收的某海绵钛厂,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超过了96%。考虑不同地区的气象条件和清洁生产要求,轻金属冶炼厂的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不得低于93%。

5.4.2  露天堆场设置雨水、污水截流收集措施,一方面可防止堆存原料受雨水冲刷流失而污染环境,另一方面收集雨水经沉淀后可回收其中的原料,上清水可用于堆场降尘等。

5.4.3  本条对氧化铝厂的污水控制作出要求:

    1  新蒸汽冷凝水和二次蒸汽冷凝水回收是氧化铝生产流程内水量平衡、防止工业废水外排的重要措施,回收冷凝水应尽量返回热电系统,其余用作氢氧化铝洗涤水或赤泥洗涤水等,以减少加入流程的新水量。

    2  原料磨制、溶出、蒸发、分解等湿法工序的物料流均呈高碱性,而且车间设置有大量的槽、罐、管、泵等,生产设施发生事故时,可能有高碱料浆泄漏,故应在生产区设置物料收集、返回工艺系统的设施,使料浆就地回收,不进入环境或生产废水处理厂。为确保事故状态下泄漏的物料不进入环境,围堰应能容纳围堰内的单个最大槽(或罐)的全部容量。

    赤泥附液的pH值超过12.5,呈明显碱性。为防止碱污染并减少氧化铝生产的碱耗量,应对赤泥堆场附液进行收集后返回生产系统利用。

5.4.4  本条对阳极制造污水控制作出规定。

    1  阳极生产系统没有水进入工艺流程,但生阳极与冷却水直接接触,因此生阳极冷却水的焦油、悬浮物等污染物含量较高,应保持亏水运行状态,适当补水,循环水设旁流处理后密闭循环,不得外排。生阳极冷却水对水质要求不高,可采用复用水补充。

    2  石油焦煅烧脱硫一般采用石灰石/石灰—石膏法或双碱法,其二氧化硫吸收液为石灰(石)浆液或钠碱溶液,应闭路循环,不得排放。

5.4.5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镁锭镀膜含铬废液应处理后循环利用,不得外排。铬为一类污染物,依据现行国家标准《镁、钛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8,铬的达标排放控制点为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放口。因此,镁锭铸造车间排放口废水中的总铬、六价铬浓度应满足排放标准要求。

5.4.6  海绵钛厂和电解法镁厂的氯化炉、镁电解槽烟气一般采用水和碱液进行循环洗涤,水和碱液吸收烟气中的氯化氢和氯气后,分别生产盐酸和次氯酸钠副产品,并通过不断补充水和碱液维持烟气净化系统的运行。因此,正常生产情况下可以做到吸收液不外排。

5.4.7  海绵钛厂的冲渣水水质要求不高,应采用闭路循环系统,而且用其他生产工序排水作为冲渣循环水系统补充水,控制全厂的废水外排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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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色金属工业环境保护工程设计规范 GB50988-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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