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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一般规定


6.1.1  废渣和废水处理污泥等固体废物,应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现行国家标准《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 5085的有关规定对其性质进行鉴别和类比,采取相应防治措施。

6.1.2  固体废物应综合利用,不能利用时应采取无害化处理措施。

6.1.3  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和治理工艺,应避免或减少二次污染。

6.1.4  危险废物严禁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或生活垃圾混合装运与贮存。

6.1.5  危险废物贮存和处置场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危险废物的贮存和处置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危险废物贮存、安全填埋、焚烧等污染控制标准的要求,并应设置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理设施;

    2  危险废物暂存库容量不宜小于6个月的产生量;

    3  安全填埋场的服务容量不得少于10年。

6.1.6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宜集中贮存或处置,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的有关规定。

6.1.7  工艺过程、污水处理等产生的污泥、收尘渣等的处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污泥、收尘渣应进行回收利用。

    2  暂时不能回收利用的污泥、收尘渣,应设置临时贮存设施;在其没有被鉴别性质前,应先按危险废物进行贮存、处置。

    3  含重金属污泥和烟尘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被鉴别属于危险废物时,应按国家有关危险废物贮存、处置污染控制标准等进行贮存、处置。

    4  不符合填埋要求的废物,在填埋处置前应先进行破碎、脱水、稳定化或固化预处理。

    5  含酸、碱泥渣未鉴别时应严于Ⅱ类一般固体废物贮存、处置。

    6  Ⅰ类一般固体废物应采取防风、防雨、拦渣、护坡等防止流失的措施。

6.1.8  废水处理系统产生的废离子交换树脂、废气处理系统产生的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应妥善收集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安全处置。

6.1.9  隔油池收集的废油和污泥以及生产工艺、化验室产生的危险废物,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的有关规定设置贮存设施。

条文说明

6.1.1  固体废物分为一般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对这两种不同性质的固体废物,应采用不同方法处置。因此,在确定处理方法时,应首先对其性质进行鉴别,《国家危险废物名录》里没有明确的,应就其腐蚀性、急性毒性、浸出毒性、易燃性、反应性和放射性分别进行鉴别。腐蚀性的鉴别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腐蚀性鉴别》GB 5085.1;急性毒性的鉴别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急性毒性初筛》GB 5085.2;浸出毒性的鉴别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浸出毒性鉴别》GB 5085.3;易燃性的鉴别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易燃性鉴别》GB 5085.4;反应性的鉴别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反应性鉴别》GB 5085.5;毒性物质含量的鉴别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毒性物质含量鉴别》GB 5085.6;放射性的鉴别执行现行国家标准《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 18871。名录中已经列出,但经过鉴别不属于危险废物的,也可根据其结果按照现行国家标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分第Ⅰ类和第Ⅱ类分别进行合规性处置。

6.1.2  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的目的是充分利用资源,减轻或消除污染。

    有些固体废物如矿山废石、选矿厂的尾矿、冶炼厂的弃渣、锅炉灰渣等,可暂时堆置处理,但有综合利用价值,设计中应为以后的综合利用创造必要的条件,对其单独堆置,不得使其他废物混入其中。

    危险固体废物中通常含有有价贵重金属,需优先考虑综合回收利用。危险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应分别执行现行围家标准《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8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的规定。

    处理含重金属废水的泥渣含有一定数量的重金属,有的含量较高,经论证具有回收价值时,应回收利用,如无回收价值,可作为建材配料实施减量,或进行稳定化/固化、安全填埋处置。

    在有色金属选冶过程和废水、废气净化中,采用石灰乳较为普遍,而制备石灰乳就必然产生一定数量的消化残渣,此种残渣可作为场地基础材料进行利用。

6.1.3  固体废物的治理方案和综合利用工艺要做到不产生新的污染源,或虽有新的污染源产生,但易于有效地防治,譬如若对尾矿实行再浮选,以提取某一种或数种有价成分,则仍然要产生含药剂的尾矿浆,此时,尾矿浆需要进行必要的治理。用属于一般固体废物的水淬渣作生产水泥的配料,用废石作建筑材料,将选矿尾矿用于全尾砂充填等,就不会产生新污染源。

    有些重金属离子具有较强毒性或容易浸出,可通过稳定化、固化的方法进行预处理。有害废物经稳定化/固化处理后所形成的固化体具有良好的抗渗透性、抗浸出性、抗干湿性、抗冻融性及足够的机械强度等。固化技术按所用固化剂通常有水泥、石灰、沥青混合包裹或塑料和玻璃热融化后固结等。

    稳定化通常采用调节废物pH值、改变物理/化学性质的方法。当pH值较高时,许多金属离子将形成氢氧化物沉淀,大多数金属在pH值为8.0~9.7的范围内基本完成沉淀。但需要注意的是pH值过高时会形成带负电荷的羟基络合物,氢氧化物的溶解度反而升高。

    改变物理/化学性质的方法有很多,譬如适当采用氧化还原技术把毒性较大的Cr6+还原成Cr3+,As5+还原成As3+。常用的还原剂有硫酸亚铁、硫代硫酸钠、亚硫酸氢钠、二氧化硫等。

    应适当采用有机硫稳定剂或高分子有机螯合剂处理毒性较大的危险废物(如含氰废物、含汞废物等)。有机含硫化合物普遍具有较大的分子量,与重金属形成的不可溶性沉淀具有很好的工艺性,易于沉淀、脱水、过滤等操作,可将废物中的重金属浓度降到很低,而且非常稳定,适应的pH值范围也较大。常用的有机硫化物有硫脲、二硫代氨基甲酸盐、硫代酰胺、黄原酸盐,主要用于处理含汞废物和焚烧飞灰。

    高分子有机螯合物能利用其高分子长链上的二硫代羧基官能团以离子键和共价键的形式捕集废物中的重金属离子,生成稳定的交联网状高分子螯合物,能在更宽的pH值范围内保持稳定。如乙二胺对Pb2+、Cd2+、Ag+、Ni2+的去除率均高于98%,对Co2+、Cr3+的去除率均高于85%。常用的高分子有机螯合物有多胺类、聚乙烯亚胺类,主要用于处理含Pb、Cd、Zn、Cr、Hg、Ni等重金属的废物。

6.1.4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一般固体废物混入到危险废物之中,会增加有害固体废物的处理量,从而增大堆场防污染设施的投资。危险废物混入到一般固体废物之中,则会扩大污染范围,使污染难以控制。因此,这两种不同性质的固体废物在装运和堆存时不得相互混合和掺杂。

6.1.5  本条对危险废物贮存和处置场设计作出规定。

    1  危险废物贮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的规定,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8和《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的规定。

    现行国家标准《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的第6.2.2条规定:“必须有泄漏液体收集装置、气体导出口及气体净化装置”,第6.2.5条规定:“应设计堵截泄漏的裙脚,地面与裙脚所围建的容积不低于堵截最大容器的最大储量或总储量的1/5”,此外还有防腐、防渗的要求。这些均是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理设施,涉及环境安全。

    2  危险废物暂存库容积,主要考虑其环境风险度大、成分复杂、波动大,市场变化大,需按批处理等因素。但贮存时间过长风险也会增加,所以要求按不小于6个月的产生量计算。

    3  安全填埋场容量一般按10年以上选址、建设,尽可能满足服务需求。其容积应包括危险废物稳定固化后的容积、防渗层和最终覆盖的占用容积,并考虑一定的富裕容积。

6.1.6  由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较大,从经济技术角度出发,应先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 5085系列标准规定的方法对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进行第Ⅰ、Ⅱ类工业固体废物的鉴别分类,然后按现行国家标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进行贮存、处置场的设计,其中Ⅱ类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需进行防渗、防雨设计。

    锅炉煤渣和煤炭通常用于制砖、作混凝土的混合料以及筑路等。建设项目本身及附近不具备利用条件时,可暂时设堆场存放,但不得随便乱堆,以免污染水体、淤塞河道或者随风飞扬污染大气环境。

6.1.7  考虑污泥和烟尘中的重金属容易被水淋溶,或被风吹、被雨水冲刷流失等因素,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第二条的规定,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因此含重金属的污泥和炯尘需要按照危险废物的贮存、处置有关标准,从严进行污染控制。如果原先暂时贮存的污泥、烟尘通过鉴别后确认属于一般固体废物,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重新按一般固体废物处置,其腾出的高标准贮存、处置库容可以作为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场所发展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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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色金属工业环境保护工程设计规范 GB50988-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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