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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重有色金属冶炼


6.3.1  冶炼过程产出的熔融态废渣,宜采用水淬、无水粒化等措施处理后利用。

6.3.2  含有重金属元素和酸根离子的湿法冶炼浸出渣和废水处理污泥,其集中堆存场所的污染防治措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和《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8的有关规定。

6.3.3  炼铅黄渣应回收其中的锑、铅、砷等金属,残渣处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和《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8的有关规定。

6.3.4  铅冶炼烟化炉渣作水泥生产配料时,应符合水泥配料有关有害物限制的要求。

6.3.5  湿法炼锌浸出渣及其经烟化处理后的渣、热酸浸出渣,应予以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6.3.6  砷钴渣应予以综合利用或对其中有害重金属元素稳定化、固化后安全填埋。

6.3.7  火法炼锑的砷碱渣应设置回收砷的装置。砷碱渣中间贮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的有关规定。

6.3.8  炼铜电收尘器的烟尘应根据各除尘区粉尘中的成分分别返回生产系统或单独综合回收。

6.3.9  锡冶炼的富锡渣、炉底灰、烟道灰等,应采用烟化炉处理回收锡。

6.3.10  硫化砷滤饼回收砷后的含铜残渣,宜返回熔炼配料。

6.3.11  贫化电炉产生的水淬渣宜作为除锈材料利用或用于生产建材。含铜、镍矿物冶炼产生的熔炼渣及其选矿排放的尾矿等废物,宜用于生产建材。

6.3.12  含铜和贵金属的渣宜造锍生产低品位金属锍,并可作为回收铜、镍、钴和金、银的原料。

6.3.13  制酸系统铅渣应回用于炼铅、回收有价值元素或进行无害化处置;其贮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的有关规定。

6.3.14  污酸处理产生的硫化渣属于危险废物,其处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宜回收铜及砷等。

    2  贮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的有关规定。

    3  处置场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8的有关规定。

6.3.15  含汞废触媒应密闭装存,并应进行无害化处置。

6.3.16  高砷、高镉烟尘应回收砷、镉及其他有价金属。烟尘利用后的残渣处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或《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8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6.3.1  我国有色冶炼厂产出的熔炼弃渣有两种处理方式,一种是用水淬、风淬或无水粒化,另一种是将热渣运输至渣场冷凝后,以大块形式排至渣场堆放。

    水淬、风淬或无水粒化方式除了设施简单外,最大优点是便于渣的综合利用。目前此种渣有多种用途,如作生产水泥的配料、作道渣、作地下开采矿井的充填料等,因此设计应充分考虑渣的利用。为便于综合利用,本条推荐采用水淬方式。

6.3.2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第二条的规定,重有色金属湿法冶炼浸出渣具有危险废物特性,需要从严控制,其贮存、处置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处置标准执行。

6.3.3  铅鼓风炉熔炼在炉料含镍、钴较高或砷、锑含量也较高时,会产出一定量的黄渣,黄渣中的砷、锑、铅应予以回收;残渣属于危险废物,必须按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处置。

6.3.4  铅冶炼烟化炉渣可作生产水泥的配料。根据工厂的经验,控制磁性氧化铁含量小于40%、铅含量小于0.5%、锌含量小于2.5%时,烟化炉渣可以不影响水泥产品质量标号,同时也可适当降低成本。若不控制该项指标,烟化炉渣就有可能不能作生产水泥的配料,从而影响其综合利用。

6.3.5  我国采用传统湿法炼锌流程的工厂对所产出的浸出渣一般都用回转窑进行烟化挥发处理,以氧化锌烟尘的形式回收浸出渣中的锌、铅、铟等金属。个别工厂在挥发处理之前,先进行浮选,产出银精矿,银的回收率为65%~70%。挥发回转窑所产出的窑渣大多数尚未利用,仍堆存于渣场,仅个别工厂将此项含铜1%左右的窑渣作为炼铜的配料进入炼铜鼓风炉处理。对此项窑渣的综合利用,还有些工厂进行过试验,并有希望进入实用阶段。国内有个别小型炼锌厂对浸出渣未加处理,既积压、浪费大量资源,又对环境造成污染。这种做法在以后的新建项目中是不可取的。

    采用热酸浸出工艺时,所产出的超浸渣(铅银渣)渣量远比传统湿法少,又富集了银和铅,应送炼铅厂处理,以实现综合回收,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无法送炼铅厂处理时,应进行无害化处理。

    浸出渣重金属含量高,环境污染风险大,必须从严控制。因此本条为强制性条文。

6.3.6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用砷钴矿冶炼提钴,回收砷、金、银后的残渣含砷、钴仍然较高,对环境具有污染风险,必须从严控制。

6.3.7  火法冶炼锑时,精矿中的砷有70%以上富集到碱渣中,碱渣含砷3%~5%,含锑45%~48%,应实现综合回收。我国某炼锑厂采用湿法处理,既回收了锑,又使砷成为砷酸钠混合盐供玻璃工业作澄清剂用,从而消除了砷对环境的污染。此项碱渣经现行国家标准《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 5085.1~GB 5085.3系列标准已鉴别确认为危险固体废物,因此,其中间堆存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的有关规定。

6.3.8  铜转炉烟气电收尘器捕集下来的烟尘富集了铅、锌、砷、锑、铋、镉等金属并含有铜,是可进行综合回收的有价原料。大中型铜冶炼厂中的此项烟尘量较大,适合自建综合回收设施,目前国内大中型厂多数建设了烟尘综合回收车间。回收的方法有多种,并与原料性质和当地的具体条件有关,必须进行深入的比较后方能确定,故本条对采用何种综合回收的方法不作硬性规定。小型铜冶炼厂的转炉电收尘烟尘可采用密闭储运方式,售与外厂回收。

6.3.9  锡冶炼的富锡渣等采用烟化炉处理后,含锡可降低至0.1%以下。

6.3.10  污酸处理获得的硫化砷滤饼当采用全湿法回收砷时,参与砷的浸出、置换反应的铜以硫化铜渣的形式产出。为了充分利用资源,避免对环境的污染,这种含铜渣宜返回铜冶炼系统进行配料回收。

6.3.11、6.3.12  此两条依据国家环保部铜冶炼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指南、铅冶炼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指南编写。

6.3.13  制酸酸泥量取决于制酸前的烟气净化状况,若净化效果差,则酸泥量较多。酸泥的成分与烟尘的成分基本相近,通常情况下,铅、锌、镉、砷、铜含量较高,有时还含有汞,是一种可供综合回收的有价原料。但若处理不善,便是一个重要的污染源,会严重污染环境。因此,对于这种酸泥,首先应在本厂或售与附近工厂实行综合回收,如实在不具备此条件,需要暂时堆存时,应设专用库房妥善堆存,使其不对环境造成污染,并同时积极寻求出路。含汞酸泥堆存时间不宜久,应在3d内处理,必要时应密闭,以防小汞珠挥发进入环境。

6.3.14  烟气酸洗排出的污酸经硫化处理过程产生硫化砷等物质,属于危险废物,其贮存设施必须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进行设计。由于其中的砷属于一类污染物,须从严控制。

6.3.15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触媒在化学反应过程中主要起催化、加快反应进行的作用,其本身不会转化为产品,所以废触媒一般均可回收,但其多含贵金属或者有毒物质(常见的有氯化汞、五氧化二钒等),所以不能随意堆放。例如聚氯乙烯生产中使用汞触媒作为催化剂,废汞触媒可以回收其中的汞。目前对废汞触媒回收国家实施资格证制度,由环境保护部考核发放资格证,并进行严格监管。还有其他一些催化剂中富含铂,一些加氢催化剂中富含铂、钯,氨氧化催化剂中富含铂、铑,有些催化剂中富镍、钴、铜、锡、钼、钨等金属。所以,如果具备提炼、回收这些金属的技术,就应回收制酸等企业的含有这些金属特别是前面提到的几种贵金属的废催化剂,这样不但可以防止二次污染,而且可以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6.3.16  砷、镉烟尘提炼有价金属后的残渣仍然含有一定量的砷、镉等重金属,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第二条的规定,须从严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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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色金属工业环境保护工程设计规范 GB50988-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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