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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统一尾矿设施设计的原则和技术要求,使其符合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达到安全、合理贮存尾矿和保护环境及节能节水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金属和非金属矿山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尾矿设施及氧化铝厂湿式堆存的赤泥堆场的设计。本规范不适用于核工业有放射性物质尾矿、采用特殊处置方式的尾矿及电厂灰渣等具有特殊性质的尾矿处理设施的设计。

1.0.3  选矿厂必须有尾矿设施,严禁任意排放尾矿。

1.0.4  尾矿设施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符合企业的总体规划,尾矿库的服务年限应与选矿厂的生产年限相适应;当采用多库分期建设方案合理时,应制订分期建库规划,后期库的竣工投产时间应比前期库的闭库时间提前0.5年~1年。每期尾矿库的服务年限,小型选矿厂不应少于5年;大中型选矿厂不应少于10年;当采用多厂一库合理时,应制订合建库的运行规划;

    2  在满足生产要求和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充分利用荒地和贫瘠土地,应不占、少占和缓占农田,并应提出闭库后复垦及生态恢复计划;

    3  宜采用安全可靠、符合国情、经济合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及新材料;

    4  尾矿水应充分回收利用;外排水水质标准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7、《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5、《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6、《镁、钛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8、《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456等的有关规定执行;

    5  供电的负荷等级应与选矿厂一致。

1.0.5  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应包括专供厂矿安全生产管理使用的要点说明及有关的图纸,并应作为尾矿设施生产运行的主要依据。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尾矿库设计总坝高、总库容、等别;尾矿库总平面图、纵剖面图和库容曲线图;

    2  尾矿放矿方式及要求、尾矿坝堆积方式及要求、堆积坡比控制、坝坡覆土植被及排水要求、浸润线控制标准、尾矿坝横剖面图;

    3  尾矿库不同运行期防洪标准及最小调洪高度,最小安全超高及最小干滩长度的控制参数;

    4  尾矿库排水设施的运行及封堵要求;

    5  尾矿量及颗粒组成、矿浆浓度及流量等尾矿工艺参数;

    6  尾矿浓缩、输送、回水系统图,尾矿输送临界流速控制要求; 

    7  尾矿设施监测系统设置及运行要求;

    8  其他应说明的内容及附图。

1.0.6  尾矿设施设计应具有下列部分或全部基础资料:

    1  尾矿颗粒组成、尾矿浆重量浓度、排出口标高等选矿工艺资料;

    2  尾矿量和尾矿的物理、化学性质资料;

    3  尾矿浆的沉降及浓缩试验资料;

    4  尾矿水水质分析及水处理试验资料;

    5  尾矿水力输送试验或流变学试验资料; 

    6  尾矿土力学试验资料;

    7  尾矿堆坝试验及渗流试验资料;

    8  气象及水文资料; 

    9  尾矿库库区、坝址、排水构筑物沿线、筑坝材料场地和尾矿输送管槽线路等的地形图、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勘察(含地震有关参数)资料;

    10  矿区及周边地区的区域地形图、区域地质图、矿权矿点分布图等;

    11  尾矿库上、下游居民区、重要工业设施及工农业经济调查资料;

    12  尾矿库占用土地、房屋和其他设施拆迁及管道穿越铁路、公路、通航河流等的协议文件;

    13  尾矿及尾矿水的危害性属类等环保资料;

    14  受纳水体的环境功能要求。

1.0.7  尾矿设施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1.0.3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选矿厂排出的尾矿属工业废渣,若未经妥善处理,任意排放堆存,将严重危害环境,同时尾矿堆积体也是一个重大危险源,一旦垮塌必对下游居民与设施造成重大损失。新中国成立初期,有的矿山选厂受经济条件限制,曾将尾矿直接排入江河,对下游造成严重污染。20世纪60年代后期,国家严格限制尾矿排入江河,各矿山基本都建有较正规的尾矿库,矿山环境得到了明显改善。但进入20世纪90年代特别是2000年后,随着矿业发展,尤其是民营矿业得到快速发展,一些矿山因陋就简,不建或简化尾矿处理设施,尾矿浆任意排放,尾矿任意堆积,不仅严重污染环境,而且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甚至出现溃坝事故,造成重大伤亡事故。如2006年4月30日陕西镇安金矿尾矿坝溃坝事故,死亡17人,伤5人,含有氰化物的尾矿浆流失了15万m3,造成严重污染。2008年9月8日山西襄汾尾矿坝溃坝事故,死亡277人,失踪4人。因此,国家环境保护法和安全生产法以及政府有关法规都对尾矿处置和尾矿库进行严格规定,选矿厂必须设有完善的尾矿处理设施,不得任意排放尾矿。

1.0.4  分期建设多座尾矿库,通常占地多、投资大、费时费力。因此,只有在分期建设合理或矿山资源储量大,选矿厂生产年限很长,单一库不能满足要求的前提下才宜采用分期建库。规定每期库的最少使用年限是因为尾矿库的建设包括勘察、设计、征地迁民和施工需要一定的时间,特别是征地迁民有时需要很长的时间。前期库使用年限太短不能保证后期库的接替使用,导致选矿厂不能持续生产的被动局面。

    尾矿库建设应充分利用荒地和贫瘠土地,尽量不占、少占和缓占农田,对人口众多、耕地相对较少的我国来说是一项极其重要的方针。但是,对于湿式堆存的尾矿选用过小的尾矿库或将坝址尽量偏向山沟上游,正常生产与安全的要求常常不能兼顾。

1.0.5  尾矿库建成投产后的生产运行过程也是其建设过程的延续,因此,在施工图中应有专供厂矿生产管理使用的设计要点说明及有关的图纸,作为尾矿设施生产运行的主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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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矿设施设计规范 GB50863-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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