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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管槽敷设


11.3.1  尾矿管道可明设、半埋设或地下埋设。对长距离浆体管道应采用地下埋设方式,尾矿自流槽宜明设。管槽明设对交通或环境有影响时,管槽可暗设在地沟或通廊内,对自流槽可加设盖板。对于管道通过地质条件复杂、地形坡度大的山体时,宜采用隧洞或管桥。

11.3.2  自流槽的平面转角不宜大于60°,并应做成曲线,曲线半径不应小于槽宽的5倍。当转角大于60°,或虽不大于60°、但受地形限制不能按要求做成曲线时,可采用转角井,有落差时可采用跌水井。管道转角使用的弯头不宜大于45°,当转角角度较小时,可利用接头偏转调整。

11.3.3  现场冷弯弯管的最小弯曲半径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管径小于或等于300mm的管道不应小于管道外径的18倍;

    2  管径为350mm的管道不应小于管道外径的21倍;

    3  管径为400mm的管道不应小于管道外径的24倍;

    4  管径为450mm的管道不应小于管道外径的27倍;

    5  管径大于或等于500mm的管道不应小于管道外径的30倍。

    6  弯管两端宜设置不小于2m的直管段。

11.3.4  自流槽与管道连接时,宜设连接井。

11.3.5  管槽路基面的宽度,应根据管槽断面大小、管槽外壁之间和外壁至路缘的距离,以及人行道或简易车道的宽度等因素确定。其中管槽外壁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0.4m,外壁至路缘的距离不应小于0.3m,人行道宽宜为0.6m~0.8m。

11.3.6  管槽路基的排水,应根据地形和工程地质条件设一侧或两侧排水沟。路基面应有2%的横向坡度坡向排水沟。排水沟的纵向坡度与路基纵坡应相同。

11.3.7  管槽路堑的边坡坡比,可根据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或按表11.3.7确定。

    当有地下水时,边坡应通过稳定验算确定,并应设置排水设施。

表11.3.7  管槽路堑的边坡坡比

11.3.8  管槽路堤的边坡坡比,可根据填料的物理力学性质指标及路堤高度确定。对于中等密实的岩土,可按表11.3.8确定。

    路堤受水浸淹部分的边坡坡比,应采用1:2,必要时应采取边坡加固和防护措施。

表11.3.8  管槽路堤的边坡坡比

11.3.9  管线跨越或穿越公路及铁路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取得相关部门的同意; 

    2  穿越时,应首先利用已有桥涵敷设。当不能利用已有桥涵时,应设专用的涵管或套管;

    3  与铁路或公路宜垂直交叉。

11.3.10  输送管槽与河流交叉设计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取得相关部门的同意;

    2  与河流宜垂直交叉;

    3  跨越河流时,宜利用已有的桥梁。

11.3.11  敷设尾矿输送管槽的暗沟,应根据管槽设置深度与检修要求,设计为可通行或不可通行的暗沟。可通行的暗沟,走道宽度不应小于0.6m,净高不应小于1.8m。当与其他地下设施相交时,局部高度可降低至1.2m。暗沟沟壁同管壁之间以及管壁与管壁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0.3m。对于较长的可通行暗沟,尚应采取通风措施。

11.3.12  敷设尾矿输送管槽的隧道,隧道断面除应满足施工最小断面要求外,尚应满足走道宽度不小于0.6m、净高不小于1.8m,隧道洞壁与管壁之间以及管壁与管壁之间的净距不小于0.3m的要求。

11.3.13  当地形坡度过大时,对自流槽的设计,应采取沿陡坡人工加糙、单级或多级跌水等局部消能措施;对压力管道的设计,应采取沿陡坡缩小管径增加沿程阻力、单级孔板或多级孔板组成的调节环管等局部消能措施。

11.3.14  尾矿管道在停泵时不需排空者,其敷设坡度不应大于尾矿颗粒在管内的下滑坡度;需排空者,敷设坡度不宜小于矿浆计算水力坡降,对于敷设坡度无法达到计算水力坡降的管道,应采取管道冲洗措施。

11.3.15  尾矿输送管道V形管段的管径不应大于临界管径。最低处宜设置事故放矿阀及事故池。放矿阀的操作根据需要可采用人工或自动控制。

11.3.16  对于线路较长、断面较大的尾矿输送管槽,应结合尾矿泵站和尾矿库(坝)的施工及检修,统一修建简易车道。

11.3.17  坝顶放矿支管的间距宜采用8m~15m。放矿的支管断面面积之和应为主管断面面积的1.5倍~2.0倍。初期放矿时,应将放矿支管延至尾矿坝坝踵上游处。较长的尾矿坝应用矿浆阀将主管分成几段并应分段分区放矿。

条文说明

11.3.1  管道埋设方式较为经济安全,便于维护管理,同时不影响交通和农业耕作,受气温影响小;埋设在冰冻线下可防止管道内浆体冻结,对于长距离输送的管道宜优先采用埋设方式。

    明设、半埋设管槽易于发现管道泄漏,便于检修和翻转,但受地表影响大,安全性低,易漏浆、易冻结,对于短距离输送、物料磨蚀性较大的浆体及自流输送时采用明设、半埋设方式。 

11.3.2  自流槽转角过大时,矿浆在转弯处容易溅起漏浆,在60°转角范围内设置不小于5倍槽宽的转弯半径能有效降低矿浆在转弯处溅起高度,防止矿浆泄漏,对特殊地段转弯采用转角井或跌落转角井时可有效地增大转弯处的槽高,防止矿浆泄漏。

    管道转角过大容易造成管道堵塞,所以规定在45°转角范围内。

11.3.3  现场冷弯弯管有最小半径的要求,管道弯曲半径不小于管道的倍数是为了浆体输送的流畅,同时保证在弯管时不至于使管壁厚度变化过大影响使用。

11.3.4  自流槽与管道连接处由于受管道阻力影响容易溅出浆体,设置结合井是为保证防止槽内浆体溅出,同时也起到消能作用,减小自流槽与管道连接处的磨蚀,保证浆体顺畅流入管道内。

11.3.5  管槽路基面的宽度主要是考虑行人或简易车道要求,其中管槽外壁至路缘的距离是保证管道安全的要求。

11.3.6  管槽路基的排水设置要求是为将管槽路基内的积水及时排走,以免积水影响管槽地基的稳定。

11.3.7、11.3.8  管槽路堑、路堤的边坡坡比要求可根据各岩性、层理及路堑、路堤高度等确定,以保证管槽路堑、路堤边坡的稳定,以免影响管槽的安全。 

11.3.9  输送管槽与公路或铁路交叉时的相关要求是为了尽可能减小穿越施工工程量,同时保证输送管槽不影响公路或铁路的正常运行。公路或铁路具有相应主管部门,管槽与公路或铁路的交叉应取得有关部门的同意及符合其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11.3.10  输送管槽与河流交叉时相关要求是为了尽可能减小穿越段长度,同时保证输送管槽不影响河道正常航运及泄洪。埋管穿越河流时设于河床稳定层内是保证管道不受河水与所挟泥沙的冲刷等影响。

    当河流有相应主管部门管理时,管槽与河流交叉应取得有关部门的同意。

11.3.11  尾矿输送管槽的暗沟敷设,根据管槽设置深度与检修要求有可通行的或不可通行的。对可通行的暗沟,必须满足相应通行的最小宽(0.6m)和高(1.8m)。暗沟沟壁同管壁之间以及管壁与管壁之间的净距要求,是为防止管道相互影响的安全距离。对于较长的可通行暗沟,采取通风措施是为保证暗沟内的环境安全。

11.3.12  尾矿输送管槽穿越的隧道由于施工要求有最小结构断面的规定,故首先应满足此规定再考虑管壁间、通行等的宽度要求。

11.3.13  尾矿自流槽的设计坡度应等于或稍大于计算坡度,是为防止尾矿浆中粗颗粒沉降。而当地形坡度过大时,采取陡坡人工加糙、单级或多级跌水及跌落井等消能措施,是为避免槽中浆体产生加速流磨蚀自流槽。

11.3.14  尾矿压力管道在停泵时不需排空者,其敷设最大坡度要求是为防止尾矿颗粒向管道低处下滑,沉积在此堵塞管道;需排空者,敷设最小坡度要求是考虑矿浆可自动自流排空管内矿浆,防止管道堵塞。

11.3.15  尾矿输送管道V形管段的管径要求,是为防止矿浆在通过V形管时流速减小,从而在V形管低处沉积。最低处宜设置排矿口是为停止输送时排空管内矿浆,以免堵塞。

11.3.16  本条规定主要考虑减少人员巡视工作量及巡视时间。

11.3.17  坝顶放矿支管的间距要求是考虑分区放矿作业需要。控制放矿支管的断面面积是为控制放矿支管的流速不致过大,使尾矿浆中粗颗粒尽量沉积在坝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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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矿设施设计规范 GB50863-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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