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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一般规定


11.1.1  湿式尾矿水力输送可根据地形条件采用无压自流、静压自流和加压输送等方式,也可采用几种形式联合的输送方式。干式尾矿宜采用胶带或汽车运输。

11.1.2  尾矿输送管槽线路的选择和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符合企业及线路通过地区的总体布置要求;

    2  宜采用自流或局部自流输送;

    3  不占或少占农田;

    4  线路应短,土石方及构筑物工程量应小;

    5  减少及减小平面与纵断面上的转角,不宜形成V形管段;

    6  不宜穿过居民住宅区、铁路及公路;

    7  避开不良工程地质地段和洪水淹没区;不得通过陷(崩)落区、爆破危险区和废石堆放区等;

    8  邻近道路、水源和电源,并便于施工及维修。

11.1.3  尾矿管槽的输送能力应与选矿厂排出的尾矿量相适应。当选矿厂各期尾矿量变化较大、设置一条工作管道技术经济不合理时,可分期敷设两条或多条工作管道。

11.1.4  对大中型选矿厂尾矿输送重量浓度不宜低于35%,应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尾矿输送重量浓度值。

11.1.5  无压自流输送管槽可不设备用。静压自流输送和加压输送管道宜采用耐磨管材及管件,对磨蚀性较大的尾矿浆宜设置备用管道。

11.1.6  输送管线最低处宜设置事故放矿阀及事故池。

11.1.7  寒冷地区的输送管槽经热工计算矿浆有可能冻结时,应采取防冻措施。

条文说明

11.1.1  在尾矿库选址时,应充分考虑节能因素,尽量选择低于选矿厂厂址标高的尾矿库以采用自流输送。当受条件限制,尾矿库高于选矿厂或地形起伏较大时,采用压力输送或几种形式联合的输送方式。

11.1.2  本条规定管槽线路不宜或不得穿越的地区,主要是保证管线安全生产和避免因事故而对这些地区造成不良影响;管线在不得已需穿越若干敏感地区时,应采取必要措施以消除这些影响,同时还要征得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批准。布线时,尚应尽量避开工程地质条件差的地段,即因地基自身原因可能产生坍塌、滑坡等地质灾害、不能保障管线安全运行的地段。

    应尽量选择顺直、地形起伏不大的线路,这样可避免管线转角过多过大,减少管线长度,减少泵站数量,节约投资和经营费用,对改善线路的运营条件和安全性有较大意义。

    从节能角度出发,根据线路地形条件,能实现自流输送的线路尽可能采用自流输送。

    不占及少占农田,可节省土地资源,降低工程征地费用。

    管线纵断面上转角过大时,易形成V形管段,管线停止运行和再启动时,管道中的沉积物易在最低凹处形成阻塞。

    考虑便于施工和生产的维护管理,对于交通与水电等供应尽可能利用现有设施,以减少基建投资。

11.1.3  部分选矿厂生产能力在各个时期不尽相同,为适应其尾矿量的变化,在各时期敷设不同或相同管径的多条管道,这样既可减少一次性投资,也可保障泵站及管道运行安全可靠。

11.1.4  为贯彻国家节能政策,对大中型选矿厂尾矿输送重量浓度一般不低于35%,这是依据《中国节能技术政策大纲》第12.2.2条规定推广尾矿输送重量浓度的最低要求,具体采用何种浓度,应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11.1.5  对于自流管道而言,自流输送的流速一般较低,浆体对管道的磨蚀较小且更换管道较容易,故可不设备用管道;对于压力管道,在选择管材或管道壁厚时如已充分考虑管道磨蚀量,则可不设置备用管道,以降低部分投资及维护工作量。

11.1.6  本条是为防止管道在最低处发生堵塞所作的规定。

11.1.7  采取必要的防冻措施,保持浆体的流态为设计限定状态,防止浆体结冰输送达不到目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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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矿设施设计规范 GB50863-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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