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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一般规定
6.1.1 尾矿库的防洪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尾矿库各使用期的防洪标准应根据使用期库的等别、库容、坝高、使用年限及对下游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等因素,按表6.1.1确定。
表6.1.1 尾矿库防洪标准
注:PMF为可能最大洪水。
2 当确定的尾矿库等别的库容或坝高偏于该等下限,尾矿库使用年限较短或失事后对下游不会造成严重危害者,防洪标准可取下限;当确定的尾矿库等别的库容或坝高偏于该等上限,尾矿库使用年限较长或失事后对下游会造成严重危害者,防洪标准应取上限。对于高堆坝或下游有重要居民点时,防洪标准可提高一等。尾矿库失事后对下游环境造成极其严重危害的尾矿库,防洪标准应提高,必要时可按可能最大洪水进行设计。
3 采用露天废弃采坑及凹地储存尾矿的尾矿库,周边未建尾矿坝时,防洪标准应采用百年一遇的洪水;建尾矿坝时,应根据坝高及其对应的库容确定库的等别及防洪标准。
6.1.2 尾矿库必须设置排洪设施。
6.1.3 尾矿库的排洪方式及布置应根据地形、地质条件、洪水总量、调洪能力、尾矿性质、回水方式及水质要求、操作条件与使用年限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上游式尾矿库宜采用排水井(或斜槽)-排水管(或隧洞)排洪系统;
2 一次建坝的尾矿库在地形条件许可时,可采用溢洪道排洪,同时宜以排水井(或斜槽)控制库内运行水位;
3 当上游汇水面积较大,库内调洪难以满足要求时,可采用上游设拦洪坝截洪和库内另设排洪系统的联合排洪系统。拦洪坝以上的库外排洪系统不宜与库内排洪系统合并;当与库内排洪系统合并时,应进行论证,合并后的排水管(或隧洞)宜采用无压流控制。采用压力流控制时,应进行可靠性技术论证,必要时应通过水工模型试验确定;
4 除库尾排矿的干式尾矿库外,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矿库不得采用截洪沟排洪;
5 当尾矿库周边地形、地质条件适合时,四等及五等尾矿库经论证可设截洪沟截洪分流。
6.1.4 排洪构筑物的基础应避免设置在工程地质条件不良或需要填方的地段。无法避开时,应进行地基处理设计。排洪构筑物不得直接坐落在尾矿沉积滩上。
6.1.5 地下排洪构筑物应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其基础应置于有足够承载力的基岩上。对于非岩基的地下排洪构筑物,应采取符合基础承载力要求的工程措施。
6.1.6 钢筋混凝土排洪构筑物的结构设计应按现行行业标准《水工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SL 191的有关规定执行;排水隧洞设计应按现行行业标准《水工隧洞设计规范》SL 279和《水工建筑物荷载设计规范》DL 5077的有关规定执行。
6.1.7 尾矿库应采取防止泥石流、滑坡、树木杂物等影响泄洪能力的工程措施。
6.1.1 尾矿库等别的确定已考虑尾矿堆积逐渐上升的特点,采用各使用期等别的防洪标准,已含有对前、中、后期区别对待的因素。故取消了原规范中初期和中后期的规定。
对于经论证可以储存尾矿的露天废弃采坑及凹地,周边未建尾矿坝时,在尾矿储存到后期临近原地表时,为防止汛期洪水溢出地面,对周边造成危害,要求洪水有序排放,参照矿山防洪标准,考虑到储存尾矿的特殊性,故将防洪标准定为百年一遇的洪水设计;建尾矿坝时,根据坝高及其对应原地面以上增加的库容确定库的等别及防洪标准。
6.1.2 当尾矿库未设置可靠的排洪设施或排洪设施的可靠性不足时,尾矿库将不具备防洪能力或防洪能力不足,有可能在汛期遭遇设计洪水时出现洪水漫顶导致溃坝,造成严重灾害事故。因此,本条作为强制性条文,规定尾矿库必须设置可靠的排洪设施。
6.1.3 尾矿库的排洪方式及布置。
(1)该条中的水质要求主要指尾矿库在不同运行期维持足够的澄清距离,保证回水中固体含量不超标。故排洪构筑物的布置应考虑尾矿性质在生产运行中的变化,最小澄清距离和最小干滩长度均应留有余地。
(2)第3款,采用库内和库外联合排洪设计当按有压合并外排设计时,水力学条件比较复杂,故应进行可靠性技术论证,必要时应通过水工模型试验确定。
(3)第4款,考虑到截洪沟在汛期运行中容易出现堵塞、毁坏现象,排洪可靠性较低,为安全计,规定除库尾排矿的干式尾矿库外,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矿库不得依靠截洪沟排洪,截洪沟仅可作为清污分流的环保设施。
6.1.4 地基处理设计的目的是将不均匀变形控制在结构允许的范围内,地基承载力应考虑尾矿荷载的影响。正常排洪管道直接铺在尾矿沉积滩上,当尾矿继续堆高后,极易发生排洪管断裂事故。
6.1.5 地上排洪构筑物是指开敞式溢洪道、明渠等,可采用浆砌块石结构。由于浆砌块石结构抗冲刷能力低,施工质量控制难度大,事故率高,是尾矿库地下排洪系统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故地下排洪构筑物不推荐采用浆砌块石结构。
6.1.7 防治泥石流主要采取拦挡设施,如铁石笼坝、谷坊等,其拦挡库容应大于汛期二次泥石流总量,当淤满后应继续加高。库区有大型滑坡体要评价库址的适宜性;排洪系统进出口应避开滑坡体;必要时应进行边坡加固或削坡治理。对树木、杂物宜设置拦污栅,同时要考虑拦污栅对泄洪能力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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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尾矿库
- 3.1 选址
- 3.2 库容
- 3.3 尾矿库等别和构筑物级别
- 3.4 监测设施
- 3.5 辅助设施
- 4 尾矿坝
- 4.1 一般规定
- 4.2 沉积滩的最小安全超高和最小干滩长度
- 4.3 渗流控制要求及控制措施
- 4.4 稳定计算
- 4.5 构造要求
- 4.6 中线式及下游式尾矿坝的堆筑
- 5 尾矿干式堆存
- 5.1 一般规定
- 5.2 尾矿脱水设备的选择
- 5.3 干式尾矿排放及堆坝方式
- 5.4 干式尾矿的运输、平整和压实
- 5.5 干式堆存尾矿坝坡稳定计算要点
- 5.6 干式堆存尾矿库的排洪设计
- 5.7 干式堆存尾矿库的其他技术要求
- 5.8 压滤(过滤)厂房位置的确定
- 6 尾矿库排洪
- 6.1 一般规定
- 6.2 水文、水力及调洪计算
- 6.3 排洪构筑物
- 7 尾矿库闭库
- 8 尾矿回采
- 9 尾矿库回水
- 10 尾矿浓缩
- 11 尾矿输送
- 11.1 一般规定
- 11.2 水力计算
- 11.3 管槽敷设
- 11.4 管槽材料及附属装置
- 12 尾矿泵站
- 12.1 一般规定
- 12.2 矿浆池及清水池
- 12.3 设备选择与配置
- 12.4 泵站配置
- 12.5 供电通信及其他
- 13 尾矿设施的环保措施
- 13.1 一般规定
- 13.2 尾矿库的环保防渗设计
- 13.3 尾矿设施的其他环保措施
- 附录A 原尾矿定名
- 附录B 尾矿沉积滩平均坡度确定方法
- 附录C 坝体尾矿平均物理力学性质指标
- 附录D 拦挡坝最大一次洪水冲刷泥沙量估算公式
- 附录E 尾矿浆体输送试验项目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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