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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选址
3.1.1 尾矿库不应设在下列地区:
1 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
2 国家法律禁止的矿产开采区域。
3.1.2 尾矿库选址应经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综合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不宜位于大型工矿企业、大型水源地、重要铁路和公路、水产基地和大型居民区上游;
2 不宜位于居民集中区主导风向的上风侧;
3 应不占或少占农田,并应不迁或少迁居民;
4 不宜位于有开采价值的矿床上面;
5 汇水面积应小,并应有足够的库容;
6 上游式湿排尾矿库应有足够的初、终期库长;
7 筑坝工程量应小,生产管理应方便;
8 应避开地质构造复杂、不良地质现象严重区域;
9 尾矿输送距离应短,宜能自流或扬程小。
3.1.3 在同一沟谷内建设两座或两座以上尾矿库时,后建库设计时应充分论证各尾矿库之间的相互关系与影响。
3.1.4 废弃的露天采坑及凹地储存尾矿时,应进行安全性专项论证;露天采坑下部有采矿活动时,不宜储存尾矿。
3.1.1 尾矿库作为堆存尾矿的场所,既是矿山重要的生产设施,又是重点危险源和污染源。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国家法律禁止的矿产开采区域,均属国家法律规定的保护区,不得建设尾矿库,故作出本条强制性规定。
3.1.2 关于尾矿库选址的要求。
1 尾矿库既是安全上的危险源也是环保上的污染源,应尽量不要建在大型居民区、大型工矿企业、大型水源地、重要铁路和公路、水产基地上游。但由于我国人口众多、矿山数量大,难以完全满足此要求,为适应国情,本款只提“不宜”。目前,我国已有许多尾矿库建于大型居民区、大型工矿企业、大型水源地、重要铁路和公路上游,这些尾矿库有正规设计和规范化管理,完全可以做到长期安全运行。
4 是为了保证采矿场的安全生产。当矿体埋藏较深,上覆地层较厚且地质条件较好,采用充填法采矿或用其他措施能有效地保护地表不致塌陷和防止矿浆渗漏,尾矿库也可建在有开采价值的矿床上面,国内外都有成功经验。
6 上游式湿排尾矿库全部运行期内的库长均应大于坝体稳定的最小滩长、调洪所需的最小滩长、生产蓄水所需滩长及最小澄清距离之和,并满足排水构筑物布置的要求。有些中小型尾矿库由于库长不够,出现干滩长度与澄清距离的矛盾,造成生产中安全与环保不能兼顾的被动局面,甚至有的尾矿库沟短坡陡,两者均不满足要求。因此,满足库长要求是上游式湿排尾矿库选址的重要原则之一。
3.1.3 在同一沟谷内建设两座或两座以上的尾矿库,在安全上是存在相互影响的,故应进行安全可靠性论证。
3.1.4 对废弃的露天采坑及凹地储存尾矿的,应对边坡稳定性、周边山体稳定性、不良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及原有设施的影响等进行安全可行性论证。
为避免废弃露天采坑内储存尾矿和下部采矿的相互不利影响,故规定废弃露天采坑下部有采矿活动的不宜储存尾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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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尾矿库
- 3.1 选址
- 3.2 库容
- 3.3 尾矿库等别和构筑物级别
- 3.4 监测设施
- 3.5 辅助设施
- 4 尾矿坝
- 4.1 一般规定
- 4.2 沉积滩的最小安全超高和最小干滩长度
- 4.3 渗流控制要求及控制措施
- 4.4 稳定计算
- 4.5 构造要求
- 4.6 中线式及下游式尾矿坝的堆筑
- 5 尾矿干式堆存
- 5.1 一般规定
- 5.2 尾矿脱水设备的选择
- 5.3 干式尾矿排放及堆坝方式
- 5.4 干式尾矿的运输、平整和压实
- 5.5 干式堆存尾矿坝坡稳定计算要点
- 5.6 干式堆存尾矿库的排洪设计
- 5.7 干式堆存尾矿库的其他技术要求
- 5.8 压滤(过滤)厂房位置的确定
- 6 尾矿库排洪
- 6.1 一般规定
- 6.2 水文、水力及调洪计算
- 6.3 排洪构筑物
- 7 尾矿库闭库
- 8 尾矿回采
- 9 尾矿库回水
- 10 尾矿浓缩
- 11 尾矿输送
- 11.1 一般规定
- 11.2 水力计算
- 11.3 管槽敷设
- 11.4 管槽材料及附属装置
- 12 尾矿泵站
- 12.1 一般规定
- 12.2 矿浆池及清水池
- 12.3 设备选择与配置
- 12.4 泵站配置
- 12.5 供电通信及其他
- 13 尾矿设施的环保措施
- 13.1 一般规定
- 13.2 尾矿库的环保防渗设计
- 13.3 尾矿设施的其他环保措施
- 附录A 原尾矿定名
- 附录B 尾矿沉积滩平均坡度确定方法
- 附录C 坝体尾矿平均物理力学性质指标
- 附录D 拦挡坝最大一次洪水冲刷泥沙量估算公式
- 附录E 尾矿浆体输送试验项目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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