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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排洪构筑物


6.3.1  进水构筑物的型式应根据排水量大小、尾矿库的地形条件和是否兼作回水设施等因素确定。当排水量较大时,宜采用框架式排水井;排水量较小时,宜采用窗口式排水井或斜槽;排水井内径不宜小于1.5m。

6.3.2  排水井井底应设置消力坑。在排水管或隧洞变坡、转弯和出口处,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消能防冲措施。

6.3.3  排水管或斜槽的净高不宜小于1.2m。

6.3.4  排水隧洞的净高不应小于1.8m,净宽不应小于1.5m,最小设计坡度不宜小于0.3%。 

6.3.5  沟埋式和平埋式排水管,两侧回填土应夯实,顶部应松填,其厚度不应小于0.5m;上埋式排水管管顶的垂直荷载应根据上覆尾砂厚度确定附加系数。

6.3.6  排水管应根据气温和地基条件确定伸缩缝和沉降缝的分缝长度。建在岩基上的排水管宜每隔10m~20m设一条伸缩缝,在岩性变化或断层处应设沉降缝;建在非岩基上的排水管宜每隔4m~8m设一条沉降缝。接缝处应采用密闭型橡胶(或塑料)止水带,止水带厚度应满足内、外工作水压的要求,当尾矿渗水不会污染下游环境时,无压管亦可采用反滤接头。接缝处均应设套管。建在季节性冻土区的排水管管基应设在冻土深度以下。

6.3.7  排水管外壁宜涂刷沥青。

6.3.8  隧洞岩体条件较好且隧洞中的水流流速在该岩体或喷锚支护衬砌的允许流速范围内时,可采用不衬砌或喷锚支护。

6.3.9  排洪设施在终止使用时应进行封堵,封堵后应同时保证封堵段下游的永久性结构安全和封堵段上游尾矿堆积坝渗透稳定安全和相邻排水建筑物安全。

6.3.10  排水井在终止使用时,应在井座上部、井座、支洞进口或支洞内采取封堵措施,封堵体宜采用刚性结构,封堵设计应按现行行业标准《水工隧洞设计规范》SL 279的有关规定执行。封堵体不得设置在井顶。

条文说明

6.3.2  排洪井井底设置消力坑目的是防止井底被冲刷,对于排洪井下接竖井的,可在竖井底设消力坑。有关试验表明,消力坑的消能效果与坑深的关系不明显,一般可取1.0m~5.0m。排洪管和隧洞陡坡段的末端宜设消力坑,排洪管(洞)出口应设消力池。

6.3.3  排洪管设计净高国外一般要求不小于1.6m~1.8m,主要是为了便于检查和维修。近年来尾矿库排水管事故不少,需进入排水管维修施工,如作业面过小则操作不便,故规定排洪管最小净高不宜小于1.2m。

6.3.4  排洪隧洞纵坡过大可能造成冲刷,应控制排洪时的最大流速小于衬砌材料的允许流速。而纵坡过小会导致隧洞断面增大。从排洪时不淤积条件考虑,不宜小于0.3%;为减少常年洪水有压流和无压流交替工作状态,不宜小于1%;从施工考虑,通常轻便铁轨矿车出渣时不宜大于2%;手推车出渣时不宜大于5%;农用拖拉机出渣时不宜大于10%。 

6.3.5  排洪管两侧及顶部回填土要求是根据排洪管的受力条件提出的,上埋式排洪管的垂直荷载附加系数可参考相关设计资料确定。

6.3.7  本条主要考虑混凝土在施工过程中难免振捣不密形成微小孔隙,此孔隙的空气与钢筋接触会对钢筋造成危害,一般涂刷1遍~2遍沥青即可。

6.3.8  隧洞岩体条件较好是指未风化岩层且完整性较好的岩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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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矿设施设计规范 GB50863-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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