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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干式堆存尾矿库的排洪设计


5.6.1  干式堆存尾矿库,宜根据堆存方式在周边设置拦、截排洪设施,其位置应根据整个服务期的需要综合确定。防洪标准应按本规范第6.1.1条执行。当设计的尾矿最终堆积高度超过60m时,还应增设中间截洪沟;当上游汇水面积较大并有合适地形时,应设截排洪设施。

5.6.2  库前排矿的尾矿库,库前应建初期坝。库内排洪系统应按湿式堆存尾矿库设计。

5.6.3  库尾排矿的干式尾矿库,排洪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库前应建拦挡坝,形成的库容应满足储存一次洪水冲刷挟带的泥沙量,泥沙量可由现场调查或按本规范附录D估算确定;其高度与总坝高之比宜为1/8~1/4,并不宜小于5m;

    2  应在拦挡坝前设排水井、管或其他排水设施,坝前排水口应高于泥沙淤积标高0.5m~1.0m以上,并应及时清理坝前淤积的尾矿;

    3  当库区面积较大时,应在尾矿堆积区设临时排水沟,将水排入两侧截洪沟,并应在尾矿堆积体最终的下游坡面设永久性纵横向截排水沟。

条文说明

5.6.1~5.6.3  干式堆存尾矿库的排洪设计。

    (1)库尾排矿:由库区尾部(上游)向库区前部(下游)排放的方式。库前设拦挡坝和排水设施。

    (2)库前排矿:类似上游法堆坝,排矿时自库前向库尾推进。库区排水、筑坝等执行湿式排矿上游法筑坝的有关规定。这种排矿方式库内不蓄水。

    (3)库中排放:排矿时自库区中部向库区尾部和库区前部排放的方式,库区尾部应设排洪设施。这种排矿方式库内不蓄水。

    (4)周边排矿:排矿时自四周向库中间推移,始终保持外围高、中心低。库内坡面的雨水(含洪水)由库中心的排洪设施排出库外。这种排矿方式库内不蓄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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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矿设施设计规范 GB50863-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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