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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尾矿回采
8.0.1 尾矿回采用于再选时,应进行资源地质勘察,并应在确认尾矿具有回采再选价值的基础上且具备回采再选后的尾矿贮存场 地后,再进行尾矿的回采再选。同一座尾矿库内不得同时进行尾矿的回采和排放。
8.0.2 尾矿回采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回采方式应技术合理、安全可靠;
2 在回采全过程中应保证尾矿库安全、环保设施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8.0.3 尾矿的回采宜采用均衡地由库内向库周、自上而下分层控制的开采方式。上游式湿排尾矿库不得采用由堆积坝向库内推进的回采方式。
8.0.4 回采过程中尾矿库的等别应按本规范第3.3.1条尾矿库的全库容和坝高确定。回采过程中尾矿库的防洪标准应按本规范第6.1.1条确定,沉积滩的最小安全超高和最小干滩长度应按本规范第4.2节确定。
8.0.5 回采过程中尾矿堆积坝的稳定性应符合本规范第4.4节的要求,库内回采内坡的抗滑稳定最小安全系数可根据具体情况,并按本规范表4.4.1-2规定的数值采用。
8.0.6 尾矿回采全过程应有排洪设施,尾矿库的一次洪水排出时间不应超过72h。
距尾矿库内排水井、排水斜槽、排水涵管等设施15m范围内的尾矿,不得采用挖掘机械回采,可进行人工干采、水枪回采或湿式回采,并应对原排洪系统采取保护、防止淤堵措施。
8.0.7 尾矿回采设计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尾矿回采的规模、总量;
2 尾矿回采的规划及顺序,包括回采工艺、输送方式、设备配置、回采后排出尾矿的处置,以及原有设施的利用、保护等;
3 回采期间尾矿坝及库内回采边坡的稳定性分析及安全措施;
4 回采期间尾矿库防洪标准、调洪演算及防洪安全措施;
5 回采期间尾矿库的监测设施;
6 回采结束后尾矿库的治理与复垦规划等。
8.0.1 尾矿回采如果用于再选,必然产生新的尾矿,因此要求回采设计必须考虑再选后尾矿的妥善处理,包括再选后的尾矿贮存场地。为避免尾矿回采和排放的相互干扰,保证尾矿库的安全运行,规定不应在同一个尾矿库内同时进行尾矿的回采和排放。
8.0.2 尾矿在回采过程中,尾矿库作为危险源和污染源始终存在风险,因此规定在回采全过程中必须保证尾矿库安全、环保设施的可靠性。
8.0.3 尾矿库初期坝和副坝及堆积坝均为尾矿堆积体和尾矿水的周边支撑体,其稳定性直接影响尾矿库安全,故规定宜采用由库内向库周、自上而下的均衡开采方式,以保证整个回采期间尾矿坝稳定性和尾矿库防洪安全。
8.0.4 进行回采的尾矿库在整个回采期间,其等别、坝体稳定性及防洪标准均按本规范执行。
8.0.5 库内回采边坡属临时边坡,在不危及堆积坝下游坡的稳定性的条件下,其抗滑稳定安全系数可比堆积坝下游坡适当降低。
8.0.6 为避免库内排洪设施受到损毁,规定距排洪设施15m范围内禁止采用挖掘机械回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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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尾矿库
- 3.1 选址
- 3.2 库容
- 3.3 尾矿库等别和构筑物级别
- 3.4 监测设施
- 3.5 辅助设施
- 4 尾矿坝
- 4.1 一般规定
- 4.2 沉积滩的最小安全超高和最小干滩长度
- 4.3 渗流控制要求及控制措施
- 4.4 稳定计算
- 4.5 构造要求
- 4.6 中线式及下游式尾矿坝的堆筑
- 5 尾矿干式堆存
- 5.1 一般规定
- 5.2 尾矿脱水设备的选择
- 5.3 干式尾矿排放及堆坝方式
- 5.4 干式尾矿的运输、平整和压实
- 5.5 干式堆存尾矿坝坡稳定计算要点
- 5.6 干式堆存尾矿库的排洪设计
- 5.7 干式堆存尾矿库的其他技术要求
- 5.8 压滤(过滤)厂房位置的确定
- 6 尾矿库排洪
- 6.1 一般规定
- 6.2 水文、水力及调洪计算
- 6.3 排洪构筑物
- 7 尾矿库闭库
- 8 尾矿回采
- 9 尾矿库回水
- 10 尾矿浓缩
- 11 尾矿输送
- 11.1 一般规定
- 11.2 水力计算
- 11.3 管槽敷设
- 11.4 管槽材料及附属装置
- 12 尾矿泵站
- 12.1 一般规定
- 12.2 矿浆池及清水池
- 12.3 设备选择与配置
- 12.4 泵站配置
- 12.5 供电通信及其他
- 13 尾矿设施的环保措施
- 13.1 一般规定
- 13.2 尾矿库的环保防渗设计
- 13.3 尾矿设施的其他环保措施
- 附录A 原尾矿定名
- 附录B 尾矿沉积滩平均坡度确定方法
- 附录C 坝体尾矿平均物理力学性质指标
- 附录D 拦挡坝最大一次洪水冲刷泥沙量估算公式
- 附录E 尾矿浆体输送试验项目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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