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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稳定计算


4.4.1  尾矿坝的稳定性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尾矿库初期坝与堆积坝的抗滑稳定性应根据坝体材料及坝基的物理力学性质经计算确定。计算方法应采用简化毕肖普法或瑞典圆弧法,地震荷载应按拟静力法计算。稳定计算应按下列要求进行:

        1)新建尾矿坝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可不进行坝体稳定计算;

        2)扩建或加高的尾矿坝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进行坝体稳定计算; 

        3)初步设计阶段应对坝体进行稳定计算;

        4)三等及三等以下的尾矿库在尾矿坝堆至1/2~2/3最终设计总坝高,一等及二等尾矿库在尾矿坝堆至1/3~1/2最终设计总坝高时,应对坝体进行全面的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勘察;对于尾矿性质特殊,投产后选矿规模或工艺流程发生重大改变,尾矿性质或放矿方式与初步设计相差较大时,可不受堆高的限制,根据需要进行全面勘察;根据勘察结果,由设计单位对尾矿坝作全面论证,以验证最终坝体的稳定性和确定后期的处理措施;

        5)尾矿库挡水坝应进行稳定计算。

    2  尾矿坝稳定计算的荷载,可根据不同运行条件按表4.4.1-1进行组合。

表4.4.1-1  尾矿坝稳定计算的荷载组合

    注:1  荷载类别1系指运行期正常库水位时的稳定渗透压力;

        2  荷载类别2系指坝体自重;

        3  荷载类别3系指坝体及坝基中的孔隙水压力;

        4  荷载类别4系指设计洪水位时有可能形成的稳定渗透压力;

        5  荷载类别5系指地震荷载。

    3  坝坡抗滑稳定的安全系数不应小于表4.4.1-2规定的数值。

表4.4.1-2  坝坡抗滑稳定最小安全系数

    4  尾矿坝坝体材料及坝基土的抗剪强度指标类别,应根据强度计算方法与土的类别按表4.4.1-3取得。

表4.4.1-3  尾矿坝坝体材料及坝基土的抗剪强度指标试验方法

    注:1  无黏性土系指黏粒含量小于5%的尾矿或坝基土。少黏性土系指黏粒含量小于15%的尾矿或坝基土;

        2  软弱尾黏土类黏性土采用固结快剪指标时,应根据其固结程度确定;当采用十字板抗剪强度指标时,应根据固结程度修正强度指标。

    5  新建尾矿库尾矿坝的稳定计算断面应根据颗粒粗细程度和尾矿的固结度进行概化分区。各区尾矿的物理力学性质指标可按类似尾矿坝的勘察资料或按本规范附录C确定。

    6  扩建、改建及中期论证的尾矿库尾矿坝稳定计算断面,应根据勘察资料进行概化分区。

    7  3级及3级以下的尾矿坝可采用现行国家标准《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 18306中的地震基本烈度作为地震设计烈度,当尾矿坝溃决产生严重次生灾害时,尾矿坝的地震设防标准应提高一档。1级和2级尾矿坝的地震设计烈度应按批准的场地危险性分析结果确定。地震荷载应按现行行业标准《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SL 203的有关规定进行计算。

    8  除1级和2级尾矿坝外,场地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应按表4.4.1-4选用。

表4.4.1-4  场地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a

4.4.2  尾矿坝动应力抗震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对于1级及2级尾矿坝的抗滑稳定性,除应按拟静力法计算外,尚应进行专门的动力抗震计算,动力抗震计算应包括地震液化分析、地震稳定性分析和地震永久变形分柝;

    2  位于地震设计烈度为7度地区的3级尾矿坝和设计烈度为7度及7度以上地区的4级和5级尾矿坝,地震液化可采用简化计算分析法;3级尾矿坝地震液化分析结果不利时,尚应进行动力抗震计算;

    3  位于地震设计烈度为9度地区的各级尾矿坝或位于8度地区的3级及3级以上的尾矿坝,抗震稳定分析除应采用拟静力法外,尚应采用时程法进行分析;

    4  采用时程法计算分析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宜按材料的非线性应力应变关系计算地震前的初始剪应力状态;

        2)宜采用室内动力试验测定材料的动力变形特性和抗液化强度;

        3)宜采用等效线形或非线性时程分析法求解地震应力和加速度反应;

        4)根据地震作用效应计算可能滑动面的抗滑稳定性,并计算由地震引起的坝体永久变形;

        5)应至少选取2条~3条类似场地和地震地质环境的实测地震加速度记录和一条拟合人工地震加速度时程;

        6)人工地震加速度时程的目标谱应为场地的反应谱;

        7)地震加速度时程的峰值应为场地设计基本加速度值;

        8)合成地震加速度时程的持续时间可按表4.4.2取值。

表4.4.2  合成地震加速度时程的持续时间(s)

条文说明

4.4.1  尾矿坝稳定计算。

    (1)第1款第4项,考虑到一般一、二等库坝均较高,将原规定的1/2~2/3最终设计总坝高时进行稳定性验算提前至1/3~1/2最终设计总坝高时进行,应对坝体进行一次全面的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勘察。

    考虑到有时选矿厂进矿来源多变,选矿流程调整,致使尾矿性质发生不利于坝体稳定或降低防洪能力的影响,设计应在设计文件中明示:如果出现上述情况,业主应另行委托设计单位对此进行技术论证,以确保尾矿库安全运行。

    (2)第2款,根据现行行业标准《碾压式土石坝设计规范》SL 274的规定,考虑到同时遭遇设计频率的洪水和设防烈度的地震的几率太小,设计频率的洪水不易形成稳定的浸润线,尾矿坝稳定计算特殊运行工况中地震荷载不再与设计频率洪水位的渗透压力组合。

    (3)第3款,在尾矿坝稳定计算方法中,除保留了瑞典圆弧法外,根据现行行业标准《碾压式土石坝设计规范》SL 274的规定和长期实践,增加了简化毕肖普法,并规定了其最小安全系数。当两种计算方法的计算结论出现差别时,设计应通过分析,合理确定。

    (4)采用瑞典圆弧法或简化毕肖普法进行抗滑稳定计算的分条宽度原则上应根据滑弧半径R确定。当发现计算结果不合理时,应考虑增加分条数量减小分条宽度。

    (5)第7款,根据现行行业标准《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SL 203的有关规定进行计算的要求如下:

        1)尾矿坝一般采用基本烈度作为设防烈度,考虑到1、2级坝的重要性,故规定应对其进行场地危险性分析,根据分析结果,确定其设防烈度。3级及3级以下尾矿坝,当尾矿坝溃决,将产生严重次生灾害时,尾矿坝的设防标准应提高一档。该处的“档”系指表4.4.1-4表内的水平加速度a(0.05g、0.10g、0.15g、0.20g、0.30g、0.40g)。

        2)采用拟静力法进行抗震稳定计算时,1、2级坝宜通过动力试验测定土体的动态抗剪强度,当动力试验给出的动态强度高于相应的静态强度时应取静态强度值。

        3)地震作用的效应折减系数,除另有规定外,取0.25。

        4)竖向设计地震加速度的代表值av应取水平向设计地震加速度代表值的2/3。

        5)一般情况下坝体稳定计算可只考虑水平向地震作用,设计烈度8、9度的1、2级的尾矿坝应同时计入水平向和竖向地震作用。当同时计算水平向和竖向地震作用效应时,总的地震效应也可将竖向地震作用效应乘以0.5的遇合系数后与水平向地震作用效应直接相加。

4.4.2  尾矿坝动应力抗震计算的基本要求。

    1  对于1级及2级尾矿坝,还应进行专门的动力抗震计算。即要求在动有限元基础上进行地震液化分析、地震稳定分析和地震永久变形分析。其中地震稳定分析的安全系数应满足表4.4.1-2中的毕肖普法特殊运行工况的要求;其他分析由于目前计算方法不统一,又缺乏试验和实践资料,对分析结果尚难给出具体的判别标准。

    4  考虑到设计单位目前尚难以全面掌握动力时程分析法计算,通常委托有经验的专门从事抗震的研究院和高等院校承担此项工作。故本条只对此法提出基本要求。具体计算还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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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矿设施设计规范 GB50863-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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