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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规范民用建筑水灭火系统设计,确保人身和财产安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结合本市的特点和消防灭火装备的配备情况,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民用建筑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和装饰装修工程的水灭火系统和其他灭火系统及装置(氮气灭火系统、探火管灭火装置和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的设计。
1.0.3 民用建筑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应根据建筑的用途及重要性、火灾危险性、火灾特性及环境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并应积极、合理地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和新型材料。
1.0.4 除本标准另有规定和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外,民用建筑灭火系统设计应优先使用水灭火系统
1.0.5 民用建筑水灭火系统组件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产品标准的要求。
1.0.6 民用建筑水灭火系统的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1.0.1 上海的高层、超高层建筑、综合体建筑较多,建筑密度高,功能复杂、规模较大,对于扑救的难度和灭火救援反应速度要求较高。上海的水源充足,根据《上海市供水规划(2019-2035年)》,上海目前基本形成了“1网、2区、39厂”的供水布局,构成了具有上海特色的供水管网体系。同时,上海救援队伍的灭火装备和战备救援水平相对较高,本标准正是在这个基础上编制的,具有可操作、可执行的依据。
1.0.2 装饰装修工程应按现行《上海市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老旧住宅小区、文物建筑或优秀历史保护建筑应分别按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老旧住宅小区消防改造技术标准》DG/TJ 08-2409和《文物和优秀历史建筑消防技术标准》DG/TJ 08-2410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    标准中的灭火系统,不但包括了室内外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传统水灭火系统,还对氮气灭火系统、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探火管灭火装置和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提出了规定和细化要求。其他灭火系统和装置,按照国家现行对应标准执行,不在本标准适用范围内。
1.0.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年修正)》第四条规定:“国家扶持建筑业的发展,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房屋建筑设计水平,鼓励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
    作为民用建筑灭火设施的设计,在遵循国家基本建设和消防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同时,还应在设计中密切结合保护对象的使用功能、内部物品燃烧的发热发烟规律和建筑物内部空间条件对火灾热烟气流流动规律的影响,综合进行科学设计,合理设置灭火系统,保证灭火系统安全可靠地启动、有效地进行灭火,力求技术的先进性和经济上的合理性。科技创新同样适合于灭火设施的设计。故设计中提倡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应用,但需做到满足本标准第1.0.1条的要求,同时需提供可靠的技术依据,并有一定的技术措施保证。
    当设计采用的技术措施、设备超出本标准的规定时,应提出与本标准合理衔接的技术依据。
1.0.5 消防3CF认证主要包括:对火灾报警、消防水带、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汽车消防车等产品实施强制性认证;对灭火剂、灭火器、防火门、消火栓、消防水枪、消防接口、消防应急灯具、防火阻燃材料、可燃气体报警设备等产品实施型式认可。考虑到消防产品的质量对于灭火设施的可靠性至关重要,对于灭火设施中的消防水泵、报警阀组等重要设备及附件,宜选用性能好、可靠性强的产品。
1.0.6 本标准是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现行国家及上海市灭火设施相关标准(包括但不限于《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干粉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47、《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技术标准》GB 51427、《展览建筑及布展设计防火规程》DGJ 08-2173、《保障性租赁住房设计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新建分册)》DG/TJ 08-2291B、《保障性租赁住房设计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改建分册)》DG/TJ 08-2291C、《大型物流建筑消防设计标准》DG/TJ 08-2343、《城市综合体消防技术标准》DG/TJ 08-2408、《老旧住宅小区消防改造技术标准》DG/TJ 08-2409等)的细化和补充,在前述规范中已经明确的完整条款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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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水灭火系统设计标准 DG/TJ08-94-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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