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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控制与操作


5.6.1 消防给水系统及消防水泵的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水泵应由消防水泵出水干管上压力开关、高位消防水箱出水的流量开关中任一信号动作后直接启动。分级或分区设置的消防水泵和转输水泵应满足其连锁启动的逻辑关系。
    2 临时高压消火栓消防系统的消防水泵应由水泵出水干管上设置的压力开关或高位消防水箱出水管上设置的流量开关信号直接自动启动消防水泵。
    3 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消防转输水泵,应由高位消防水池的水位下降信号作为各级转输水泵的自动启动触发信号。
    4 消防水泵、转输水箱串联消防给水系统,应先启动上区消防水泵,并由上区消防水泵联动转输水泵。
    5 消防水泵直接串联消防给水系统,上级消防水泵的启泵触发信号,应先启动下区消防加压泵,上、下级消防泵联锁启动的时间间隔不应大于20s。
5.6.2 消防稳压泵的设计压力应满足系统自动启动和管网充满水的要求;稳压泵的启动压力值、消防稳压泵的停止压力值的差值不应小于0.07MPa。
5.6.3 消防水泵的启泵压力设置点处压力设定值,当采用设置稳压装置稳压的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时,与稳压泵启动压力的差值不应小于0.05MPa。
5.6.4 消防水泵控制柜应设置在消防水泵房或专用消防水泵控制室内,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消防水泵控制柜应有对消防供电的电压、电流、功率进行检测的功能,对低电压应有报警功能。
    2 当消防水泵控制柜距离消防水泵较远时,应在消防水泵附近设置紧急停泵按钮,且应有保护装置。
    3 当消防水泵控制柜设巡检功能时,巡检周期不宜大于7d,且应能按需要任意设定。
5.6.5 消防水泵出水干管上的压力开关宜设置备用。压力开关和流量开关应具有锁定启泵参数的功能,宜具有远程监控其实时数据的功能。
5.6.6 消火栓系统应设消火栓按钮作为报警信号。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消火栓按钮应作为报警信号及启动消防水泵的联动触发信号。
5.6.7 消防用电设备的动力供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建筑物的室内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仅采用稳压泵稳压,且建筑物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大于20L/s和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时,消防水泵应按一级负荷要求供电;当不能满足一级负荷要求供电时,应采用柴油发电机组作备用动力或采用柴油机消防水泵。
    2 消防泵、消防稳压泵及消防转输泵的配电应符合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民用建筑电气防火设计标准》DG/TJ 08-2048的相关规定。
    3 双路电源自动切换的时间不应大于2s,当一路电源与内燃机动力切换时,切换时间不应大于15s。
条文说明
5.6.1
    第1款 高位消防水箱上的流量开关应能在管道流速为0.10m/s~10.00m/s时可靠启动;流速分辨率为0.0005m/s;消防水泵出水干管上设置的压力开关宜设置备用,稳压泵不应与消防水泵共用一组压力开关,压力开关的精度为0.50级。
    流量开关、报警阀组的压力开关及水泵出水干管上的压力开关的触发信号应直接启动消防水泵,而非通过联动控制器联动启动水泵。
    第2款 消防给水系统启泵信号引入流量开关和压力开关,其目的是保证系统启动的安全可靠性。流量开关的取值,应小于准工作状态时最不利消火栓的出流量,同时需大于系统管网泄漏量。其设定值可结合设置点在现场经调试后确定。当系统设稳压装置时,流量开关的自动启动值宜取3.50L/s。室外消防给水系统,当由高位消防水箱重力稳压时,高位消防水箱出水管上的流量开关自动启泵流量值宜取5L/s。消火栓消防系统若采用仅设高位消防水箱直接稳压,消防泵启泵压力设定值取决于高位消防水箱水位降变化,一般高位消防水箱有效水深为2m~3m,压力开关的灵敏度不足以使其动作;若取消压力开关,则系统启动的安全可靠性下降,故消火栓消防给水系统宜采用稳压泵维持系统的充水和压力。
    第3款 高位消防水池高压给水系统,当屋顶高位消防水池水位降低至设计低水位(启泵水位)时,转输水泵作为消防泵,直接联动启动各级转输水泵。
    第5款 采用消防泵直接串联消防给水系统,低区消防泵由其对应区域的消防水泵出水压力开关或流量开关的任一信号动作后直接启动;高区直接串联供水系统中,高区压力开关或流量开关的任一信号动作后,先启动低区消防泵,延时不大于20s后启动高区消防泵。
5.6.3 设有稳压泵的临时高压给水系统,首先确定系统准工作状态时的压力,这个压力值是靠稳压泵的压力来保持的。消防水泵启泵压力设置点处的压力设定值,应小于系统自动启泵压力值,即稳压泵启泵压力,提出的压差0.05MPa是最低要求,据实际调试经验,一般可取0.07MPa~0.10MPa压差。
5.6.6 一般情况下,消火栓的水带打开出水,消火栓系统出口干管的压力开关和高位消防水箱的流量开关动作,即可直接启动消火栓泵,故当建筑达不到火灾报警系统设置的条件无火灾报警系统时,消火栓箱可不设置消火栓按钮。
5.6.7 根据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民用建筑电气防火设计标准》DG/TJ 08-2048的规定,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公共建筑、建筑面积大于250000㎡的高层公共建筑、建筑面积大于40000㎡的地下或半地下商业,除应按一级负荷供电外,还应设置自备发电机组或第三重市电作为消防用电设备的应急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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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水灭火系统设计标准 DG/TJ08-94-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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