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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系统形式


4.4.1 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宜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管网分开设置。确有困难时,二类高层建筑及单、多层建筑可合用消防泵,但管网应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报警阀前(沿水流方向)分开。
4.4.2 消火栓给水系统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消防稳压泵不得合用(合用消防泵的除外)。
4.4.3 当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120m时,消防给水竖向分区宜采用减压阀分区、消防泵并联分区给水系统。
4.4.4 当建筑高度大于120m且小于或等于250m时,消防给水竖向分区宜采用消防水泵串联或减压水箱分区供水形式。
4.4.5 当建筑高度大于250m时,室内消防给水系统应采用高位消防水池和地面(地下)消防水池供水形式。
4.4.6 采用消防水泵串联或减压水箱分区供水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级系统应设中间转输水箱、分区高位消防水箱或减压水箱。
    2 采用消防水泵直接串联的给水系统,中间高位消防水箱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18m³;采用中间水箱转输的消防水泵串联给水系统,中间转输水箱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60m³,转输水箱可同时作为下级高位消防水箱。
    3 采用消防水泵直接串联的给水系统,应采取确保供水可靠性的措施;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分别设置转输泵。
    4 采用中间水箱转输的串联消防泵给水系统,转输泵的设置位置应依据消防车的供水高度、避难层的位置、管材、阀门能承受的压力等综合确定。消防转输泵应独立设置,转输水量不应小于建筑内需同时开启的水灭火系统的流量之和;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消防转输泵可合并设置,并应设置备用泵,备用泵流量不应小于最大一台转输泵的流量。
    5 转输给水管不应少于2条,管径应按需同时开启的水灭火系统的流量之和确定。
    6 中间水箱的溢流管应采用间接排水;非消防状态下,中间水箱可由生活给水系统补水,生活补水管应设置防回流污染措施。
    7 采用减压水箱分区供水形式,减压水箱之间的设置高度不应大于200m;减压水箱进水管上宜设置可紧急关闭的阀门;当采用减压阀减压分区时,应采取减压阀失效后的安全措施。
    8 采用减压水箱分区供水形式,消防减压水箱应分为2格;减压水箱应有2条进水管和出水管,每条进、出水管应满足消防给水系统所需消防用水量的要求。
    9 手抬泵吸水接管和出水接管接口的设置位置应根据消防车实际垂直供水高度确定。
4.4.7 采用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消防给水系统应采用高位消防水池和地面(地下)消防水池联合供水形式;高位消防水池、地面(地下)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应分别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的全部消防用水量。
    2 高位消防水池(箱)设置位置应高于其所服务的水灭火设施。
    3 不能满足消防给水流量和压力要求的楼层,应设置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高位消防水箱的有效容积应按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服务区段建筑功能及供水高度确定。
    4 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高位消防水池应设置专用消防转输水泵,消防转输泵、转输给水管及溢流管的要求应符合本标准第4.4.6条第4、5、6款的规定。
    5 减压水箱、供水管道和阀门设置、手抬泵设置应符合本标准第4.4.6条第7、8、9款的规定。
4.4.8 采用减压阀分区的消防给水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给水系统应在两根供水干管上分设减压阀,每组减压阀宜设备用。
    2 各区可合用消防高位水箱和水泵接合器。
    3 当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100m时,减压阀可采用比例式或可调式;当建筑高度大于100m时,减压阀宜采用可调式,串联减压阀应采用不同类型的减压阀。
    4 减压阀的减压比不宜大于3:1。当减压阀串联时,串联减压不应大于两级,并应按其中一个失效情况下核算阀后最高系统工作压力;减压阀后应设置电接点远传压力表,在消防控制中心显示系统压力,并在减压阀失效时报警且显示其位置。
条文说明
4.4.1 重要建筑应分别设置消防泵,采用独立的管道系统。对于二类高层及单、多层建筑,考虑经济性,可以合用。
4.4.3 建筑高度120m以下建筑,一般可采用一泵到顶的供水方式,控制消防系统管网和配件的系统工作压力在2.40 MPa 以下。
4.4.4 建筑高度大于120m的建筑,其消防给水系统工作压力可能大于2.40MPa,考虑管道的承压能力和系统经济性,采用消防泵串联或减压水箱分区供水较合理。其中消防泵串联给水方式有两种:一种是消防水泵直接串联;另一种是消防水泵通过消防转输水箱串联。当建筑高度大于200m时,可采用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多栋超高层建筑组成的建筑群,需经过技术经济分析,确定各栋建筑消防给水分区形式。
4.4.5 本条参照《建筑高度大于250米民用建筑防火设计加强性技术要求(试行)》(公安部公消〔2018〕57号)的规定。
4.4.6
    第1款 中间水箱包括转输水箱、分区高位消防水箱和减压水箱。中间水箱宜分成2格。
    第3款 采用消防泵直接串联的给水系统,火灾初期小流量运行时,上、下区消防水泵均存在超压现象。为防止止回阀不严密时,导致下区水泵回流压力大于其工作压力而超压,串联消防水泵出水管上应设置减压型倒流防止器。
    第4款 消防转输泵也属于消防泵。转输泵不应少于2台。
    第6款 不同楼层中间水箱溢流排水可以采用每级断接方式,间接排至下级中间水箱,或设置水箱专用排水管连接每一级中间水箱溢流排水,水箱专用排水管直接接至底部消防水池排放。
    第7款 减压水箱既有高位消防水箱的作用又兼具消防水池的功能,故应遵守高位消防水箱和消防水池的所有规定。减压水箱可以与转输水箱合并设置。减压水箱进水管应防冲击,在进水管上设减压、消能措施。当减压水箱进水管压力大于0.60MPa时,宜设减压措施。减压阀处设置的安全阀(或泄压阀)的规格选用应能保证减压阀失效时泄去超压的水量,保证系统安全;减压阀后管道工作压力及阀门压力等级,应大于减压阀后安全阀(或泄压阀)的动作压力值。减压水箱进水管上,宜设置应急自动关闭进水阀,以达到报警联动的目的。阀门平时常开,在水箱超过溢流水位时,由消控中心关闭。应急自动关闭进水阀可采用电动阀或电磁阀。
    第8款 减压水箱作为高位消防水池高压给水系统的关键组成,应分成2格,确保在清洗或检修其中一格时另一格仍能供应消防用水。水箱进出水管管径应保持一致,且均能满足消防给水系统所需消防用水量的要求。
    第9款 根据消防车厂家提供的资料,按照泵压力的分类,可分为:
    1)低压泵消防车:泵的额定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1.00MPa,小于1.40MPa。
    2)中压泵消防车:泵的额定压力大于或等于1.40MPa,小于2.50MPa。
    3)中低压泵消防车:泵的低压额定压力大于或等于1.00 MPa,小于1.40MPa;中压额定压力大于或等于1.40 MPa,小于2.50 MPa;可低压、中压或中低压联用。
    4)高低压泵消防车:泵的低压额定压力大于或等于1.00 MPa,小于1.40MPa.高压额定压力大于3.50MPa,小于等于4.00MPa;可低压、高压或高低压联用。
    5)超高压泵消防车:泵的额定压力大于10.00MPa,主要用于高压喷雾。
    上海市消防车以中低压泵消防车为主,垂直供水高度最大可按照150m考虑。
4.4.7 采用高位消防水池高压供水系统,通常其所服务的水灭火设施距高位消防水池最低有效液位高差约50m,对于此段高差内采用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服务区段,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的规定,公共建筑不应小于36m3,住宅不应小于18m3。高位消防水箱最低有效水位应高于其服务的水灭火设施。
4.4.8
    第1款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规定,当消防供水管网为枝状时,其管道上的减压阀组应设备用;当消防供水管网为两路进水环状管网时,其管道上的减压阀组宜为一用一备。
    第2款 减压阀的设置不会影响屋顶水箱和水泵接合器的工作,故可多区合用。
    第3款 建筑高度大于100m时,如减压阀采用比例式,当水泵接合器供水时,即使是低区部位,也需要用2辆消防车串联供水,不太合理,故建议采用可调式减压阀,可合理控制减压阀后低区系统压力。减压阀最多两级串联。当需采用两级减压阀串联减压分区时,通常采用两级减压阀串联方式或采用防气蚀大压差可调式减压阀。考虑可能发生谐振现象,串联减压阀宜采用比例式减压阀在前加可调式减压阀在后的串联减压方式。比例式减压阀宜垂直安装,可调式减压阀宜水平安装。
    第4款 限制比例式减压阀的减压比,是为了防止阀内产生汽蚀损坏减压阀,同时减少振动及噪声。当采用防气蚀大压差可调减压阀时,需控制阀前动压与阀后动压之比不应大于9:1,减压阀组的出口端应设置泄压阀,阀组后应在干管设置超压报警装置,具体可参考现行中国工程建设协会标准《防气蚀大压差可调减压阀应用技术规程》CECS442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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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水灭火系统设计标准 DG/TJ08-94-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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