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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消火栓用水量
5.2.1 建筑物一次灭火的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应符合表5.2.1的规定。

注:
1 附属在民用建筑内的具有平战结合功能的人防工程,其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按民用建筑和人防工程分别计算设计流量并取大值确定。
2 宿舍、公寓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的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按本表中的公共建筑确定。
3 附建在地下建筑内的汽车库和修车库,其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按汽车库和地下建筑分别计算设计流量并取大值确定。
4 当建筑地下室不仅有汽车库,还有商业等其他功能时,应计算地下室总体积并按汽车库和地下建筑分别计算设计流量并取较大值确定。
5.2.2 建筑的消防用水量应按一次火灾室内外消防用水量计算确定。其一次火灾的延续时间应符合表5.2.2的规定。
注:住宅和其他使用功能合建的建筑,计算室外消防用水量时火灾延续时间应根据建筑的总高度和建筑规模按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
5.2.3 建筑物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的用水量不应小于表5.2.3的规定。

注:
1 附属在民用建筑内的具有平战结合功能的人防工程,应按民用建筑和人防工程分别计算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并取较大值确定。
2 建筑高度小于50m的高层商业、图书馆、档案馆等,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取40L/s。
3 非住宿的培训中心参照办公楼、教学楼类建筑的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
4 餐饮、网吧、洗浴中心等参照商业类建筑的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
5 地下建筑是指独立建造的地下建筑物,如地铁、隧道、人防工程、地下商场等建筑;为地下建筑服务的地上建筑面积应计入地下建筑内。
6 当一座建筑有多种使用功能且各种功能在防火分隔完善的情况下,不同使用功能场所的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按其总体积、总高度或总座位数等分别计算并取其中最大值确定。
7 高层建筑各室内消防给水系统同时开启时,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减少。
8 当地下建筑与人防工程规定不一致时,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应分别计算并取较大值。


1 附属在民用建筑内的具有平战结合功能的人防工程,其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按民用建筑和人防工程分别计算设计流量并取大值确定。
2 宿舍、公寓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的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按本表中的公共建筑确定。
3 附建在地下建筑内的汽车库和修车库,其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按汽车库和地下建筑分别计算设计流量并取大值确定。
4 当建筑地下室不仅有汽车库,还有商业等其他功能时,应计算地下室总体积并按汽车库和地下建筑分别计算设计流量并取较大值确定。
5.2.2 建筑的消防用水量应按一次火灾室内外消防用水量计算确定。其一次火灾的延续时间应符合表5.2.2的规定。

5.2.3 建筑物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的用水量不应小于表5.2.3的规定。


1 附属在民用建筑内的具有平战结合功能的人防工程,应按民用建筑和人防工程分别计算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并取较大值确定。
2 建筑高度小于50m的高层商业、图书馆、档案馆等,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取40L/s。
3 非住宿的培训中心参照办公楼、教学楼类建筑的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
4 餐饮、网吧、洗浴中心等参照商业类建筑的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
5 地下建筑是指独立建造的地下建筑物,如地铁、隧道、人防工程、地下商场等建筑;为地下建筑服务的地上建筑面积应计入地下建筑内。
6 当一座建筑有多种使用功能且各种功能在防火分隔完善的情况下,不同使用功能场所的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按其总体积、总高度或总座位数等分别计算并取其中最大值确定。
7 高层建筑各室内消防给水系统同时开启时,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减少。
8 当地下建筑与人防工程规定不一致时,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应分别计算并取较大值。
条文说明
5.2.1 表5.2.1综合了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和《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库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以及《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和停放场所》DG/TJ 08-2451对建筑物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的规定。
5.2.2 综合楼的术语源于原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 50016已无综合楼的概念,但其在其他防火设计规范中依然沿用。住宅与表5.2.2中任何一种其他用途的建筑合建不属于综合楼。在现行国家标准《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GB51039中对综合医院的定义,是指有一定数量的病床,分设内科、外科、妇科、儿科、眼科、耳鼻喉科等各种科室及药剂、检验、放射等医技部门,拥有相应人员、设备的医院。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解释,建筑内有几种用途判定标准为:看不同使用性质的房间是否属于同一用途服务的配套用房,若是就可以认定为同一用途。除高层医院外,当综合医院内设置为医疗配套的商业服务网点、商铺和餐厅等非医疗用途的楼层时,仍属于同一用途服务的配套用房,火灾延续时间可按2.00h取值。当合用消防系统的高层建筑或园区内同时设有医院及非医疗用途商业服务网点、商铺和餐厅等建筑功能时,符合“综合楼”的定义,火灾延续时间应按3.00h取值。老年人照料设施的火灾延续时间参照医疗建筑执行。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已无高级宾馆定义,由于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实施时,原《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尚未作废,故表5.2.2中高级宾馆可仍按原《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解释为具备星级条件且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旅馆。多层和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50m的高级宾馆,火灾延续时间取2.00h;建筑高度大于50m的高级宾馆,火灾延续时间按3.00h取值。
当工程中不同使用功能场所之间的防火分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相关要求时,不同使用功能场所的火灾延续时间可分别进行计算并取较大值确定。
5.2.3 是否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应根据本标准第3.1节相关条文确定。地下室体积参照地下建筑取值。地下建筑和建筑地下室是两个不同概念,建筑地下室是指附建在建筑物地面以下用于建筑物配套设施的那部分建筑;而地下建筑是指独立建造的地下建筑物,通常位于广场、绿地、道路、贴邻、停车场、公园等用地下方。为地下建筑服务的地上建筑面积应计入地下建筑内。当一座建筑必须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时,在建筑内设有多种使用功能且各种功能在防火分隔完善的情况下,可以按各种功能分别计算室内消防用水量,并取其中最大值。
5.2.2 综合楼的术语源于原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 50016已无综合楼的概念,但其在其他防火设计规范中依然沿用。住宅与表5.2.2中任何一种其他用途的建筑合建不属于综合楼。在现行国家标准《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GB51039中对综合医院的定义,是指有一定数量的病床,分设内科、外科、妇科、儿科、眼科、耳鼻喉科等各种科室及药剂、检验、放射等医技部门,拥有相应人员、设备的医院。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解释,建筑内有几种用途判定标准为:看不同使用性质的房间是否属于同一用途服务的配套用房,若是就可以认定为同一用途。除高层医院外,当综合医院内设置为医疗配套的商业服务网点、商铺和餐厅等非医疗用途的楼层时,仍属于同一用途服务的配套用房,火灾延续时间可按2.00h取值。当合用消防系统的高层建筑或园区内同时设有医院及非医疗用途商业服务网点、商铺和餐厅等建筑功能时,符合“综合楼”的定义,火灾延续时间应按3.00h取值。老年人照料设施的火灾延续时间参照医疗建筑执行。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已无高级宾馆定义,由于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实施时,原《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尚未作废,故表5.2.2中高级宾馆可仍按原《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解释为具备星级条件且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旅馆。多层和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50m的高级宾馆,火灾延续时间取2.00h;建筑高度大于50m的高级宾馆,火灾延续时间按3.00h取值。
当工程中不同使用功能场所之间的防火分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相关要求时,不同使用功能场所的火灾延续时间可分别进行计算并取较大值确定。
5.2.3 是否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应根据本标准第3.1节相关条文确定。地下室体积参照地下建筑取值。地下建筑和建筑地下室是两个不同概念,建筑地下室是指附建在建筑物地面以下用于建筑物配套设施的那部分建筑;而地下建筑是指独立建造的地下建筑物,通常位于广场、绿地、道路、贴邻、停车场、公园等用地下方。为地下建筑服务的地上建筑面积应计入地下建筑内。当一座建筑必须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时,在建筑内设有多种使用功能且各种功能在防火分隔完善的情况下,可以按各种功能分别计算室内消防用水量,并取其中最大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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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4 控制与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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