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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探火管灭火装置
8.2.1 探火管灭火装置适用于大空间中的封闭设备空间或无围合结构敞开设备的保护,灭火剂可采用二氧化碳、七氟丙烷和干粉。
8.2.2 探火管灭火装置按应用方式可分为小型封闭空间全淹没和无围合结构敞开设备的局部空间保护两种;按装置型式可分为直接式和间接式两种,干粉探火管灭火装置仅适用于间接式。
8.2.3 探火管灭火装置的型式和灭火剂类型应与被保护对象火灾特点相适应。
8.2.4 全淹没应用方式的防护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直接式七氟丙烷探火管灭火装置时,一个防护区的体积不应大于6m³。
2 采用直接式二氧化碳探火管灭火装置时,一个防护区的体积不应大于3m³。
3 采用间接式探火管灭火装置时,一个防护区的体积不应大于60m³。
4 防护区应有实际的底面,且不能自动关闭的开口面积不应大于总内表面积的1%。
8.2.5 无围合结构敞开局部空间应用方式的保护对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保护对象周围的空气流道速度不应大于2m/s,必要时应采取挡风措施。
2 在喷头和保护对象之间,喷头喷射角范围内不应有遮挡物。
3 当保护对象为可燃液体时,液面至容器缘口的距离不得小于150mm。
8.2.6 一套直接式探火管灭火装置所保护的防护区不宜超过6个,灭火剂设计用量应按最大的防护区确定;一个防护区设置的间接式探火管灭火装置不应超过4套,且必须能同时启动,其动作响应时差不应超过2s。
8.2.7 无围合结构敞开局部空间应用方式应采用间接式探火管灭火装置。
8.2.8 灭火装置48h内不能重新恢复工作的,应按最大一个防护区设置备用。
8.2.9 全淹没灭火方式灭火剂设计用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70、《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93和《干粉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47的规定执行。
8.2.10 无围合结构敞开局部空间应用灭火方式灭火剂设计用量可采用面积法或体积法确定。当保护对象的着火部位是平面时,宜采用面积法;当着火部位是不规则物体时,应采用体积法。设计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面积法设计时,喷头喷射范围应覆盖保护对象全部计算面积,喷头喷射范围应按照产品参数(质量证明文件)确定。
2 采用体积法设计时,保护对象的计算体积应采用假定的封闭罩的体积,封闭罩的底采用保护对象的实际底面,封闭罩的侧面和顶面距保护对象外缘的距离为:采用二氧化碳和七氟丙烷时不应小于0.6m,采用干粉时不应小于1.5m。
3 无围合结构敞开局部空间应用面积法灭火剂设计用量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
M——灭火剂设计总量(kg);
N——喷头数量;
Qi——单个喷头的设计流量(kg/s),按照产品参数(质量证明文件)确定;
t——喷射时间(s),不小于1.5倍的产品参数(质量证明文件)。
4 无围合结构敞开局部空间应用体积法灭火剂设计用量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
VL——保护对象的计算体积(m³);
Q——喷射强度(kg/s),不小于1.3倍的产品参数(质量证明文件)。
5 探火管灭火装置的探火管和释放管最大长度应按产品参数(质量证明文件)确定。
8.2.11 探火管宜布置在保护对象的正上方,且距离保护对象不应大于0.6m;当布置在保护对象的侧方或下方时,其距离不应大于0.16m。
8.2.12 探火管之间的布置间距不应大于1.0m,探火管的弯曲半径不宜小于其外径的15倍。
8.2.13 探火管灭火装置的系统组件应满足下列要求:
1 探火管灭火装置由灭火剂贮存容器、容器阀、探火管、单向阀、压力显示器、喷头(间接式)及释放管(间接式)等组成。
2 探火管灭火装置的组件及布置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探火管式灭火装置》XF1167和现行国家标准《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70、《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93、《干粉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47的规定。
3 灭火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七氟丙烷(HFC 227ea)灭火剂》GB 18614、《二氧化碳灭火剂》GB4396、《干粉灭火剂》GB 4066的规定。
4 除探火管、释放管及喷头外,探火管灭火装置的其他组件应设置在防护区外邻近出口或疏散通道且便于操作的地方。
5 容器阀与探火管连接处应设置检修阀门。
6 防护区外的探火管应设置套管保护。
7 探火管灭火装置应设置永久性设备铭牌,贮存容器应固定安装。
8 当系统装置设置在有爆炸危险的场所时,其管道等金属件应设置防静电接地。
9 贮存容器或容器阀上,应设置安全泄压装置。安全泄压装置的动作压力,应符合相应灭火剂灭火系统的设计规定。
8.2.14 探火管灭火装置的操作与控制应满足下列要求:
1 直接式探火管灭火装置应采用自动控制启动方式,间接式探火管灭火装置应设有自动控制和机械应急操作两种启动方式。
2 探火管灭火装置启动时,应提供灭火装置释放信号;当设有消防控制室时,宜将释放信号上传至消防控制室。
8.2.2 探火管灭火装置按应用方式可分为小型封闭空间全淹没和无围合结构敞开设备的局部空间保护两种;按装置型式可分为直接式和间接式两种,干粉探火管灭火装置仅适用于间接式。
8.2.3 探火管灭火装置的型式和灭火剂类型应与被保护对象火灾特点相适应。
8.2.4 全淹没应用方式的防护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直接式七氟丙烷探火管灭火装置时,一个防护区的体积不应大于6m³。
2 采用直接式二氧化碳探火管灭火装置时,一个防护区的体积不应大于3m³。
3 采用间接式探火管灭火装置时,一个防护区的体积不应大于60m³。
4 防护区应有实际的底面,且不能自动关闭的开口面积不应大于总内表面积的1%。
8.2.5 无围合结构敞开局部空间应用方式的保护对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保护对象周围的空气流道速度不应大于2m/s,必要时应采取挡风措施。
2 在喷头和保护对象之间,喷头喷射角范围内不应有遮挡物。
3 当保护对象为可燃液体时,液面至容器缘口的距离不得小于150mm。
8.2.6 一套直接式探火管灭火装置所保护的防护区不宜超过6个,灭火剂设计用量应按最大的防护区确定;一个防护区设置的间接式探火管灭火装置不应超过4套,且必须能同时启动,其动作响应时差不应超过2s。
8.2.7 无围合结构敞开局部空间应用方式应采用间接式探火管灭火装置。
8.2.8 灭火装置48h内不能重新恢复工作的,应按最大一个防护区设置备用。
8.2.9 全淹没灭火方式灭火剂设计用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70、《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93和《干粉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47的规定执行。
8.2.10 无围合结构敞开局部空间应用灭火方式灭火剂设计用量可采用面积法或体积法确定。当保护对象的着火部位是平面时,宜采用面积法;当着火部位是不规则物体时,应采用体积法。设计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面积法设计时,喷头喷射范围应覆盖保护对象全部计算面积,喷头喷射范围应按照产品参数(质量证明文件)确定。
2 采用体积法设计时,保护对象的计算体积应采用假定的封闭罩的体积,封闭罩的底采用保护对象的实际底面,封闭罩的侧面和顶面距保护对象外缘的距离为:采用二氧化碳和七氟丙烷时不应小于0.6m,采用干粉时不应小于1.5m。
3 无围合结构敞开局部空间应用面积法灭火剂设计用量应按下式计算:

M——灭火剂设计总量(kg);
N——喷头数量;
Qi——单个喷头的设计流量(kg/s),按照产品参数(质量证明文件)确定;
t——喷射时间(s),不小于1.5倍的产品参数(质量证明文件)。
4 无围合结构敞开局部空间应用体积法灭火剂设计用量应按下式计算:

VL——保护对象的计算体积(m³);
Q——喷射强度(kg/s),不小于1.3倍的产品参数(质量证明文件)。
5 探火管灭火装置的探火管和释放管最大长度应按产品参数(质量证明文件)确定。
8.2.11 探火管宜布置在保护对象的正上方,且距离保护对象不应大于0.6m;当布置在保护对象的侧方或下方时,其距离不应大于0.16m。
8.2.12 探火管之间的布置间距不应大于1.0m,探火管的弯曲半径不宜小于其外径的15倍。
8.2.13 探火管灭火装置的系统组件应满足下列要求:
1 探火管灭火装置由灭火剂贮存容器、容器阀、探火管、单向阀、压力显示器、喷头(间接式)及释放管(间接式)等组成。
2 探火管灭火装置的组件及布置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探火管式灭火装置》XF1167和现行国家标准《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70、《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93、《干粉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47的规定。
3 灭火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七氟丙烷(HFC 227ea)灭火剂》GB 18614、《二氧化碳灭火剂》GB4396、《干粉灭火剂》GB 4066的规定。
4 除探火管、释放管及喷头外,探火管灭火装置的其他组件应设置在防护区外邻近出口或疏散通道且便于操作的地方。
5 容器阀与探火管连接处应设置检修阀门。
6 防护区外的探火管应设置套管保护。
7 探火管灭火装置应设置永久性设备铭牌,贮存容器应固定安装。
8 当系统装置设置在有爆炸危险的场所时,其管道等金属件应设置防静电接地。
9 贮存容器或容器阀上,应设置安全泄压装置。安全泄压装置的动作压力,应符合相应灭火剂灭火系统的设计规定。
8.2.14 探火管灭火装置的操作与控制应满足下列要求:
1 直接式探火管灭火装置应采用自动控制启动方式,间接式探火管灭火装置应设有自动控制和机械应急操作两种启动方式。
2 探火管灭火装置启动时,应提供灭火装置释放信号;当设有消防控制室时,宜将释放信号上传至消防控制室。
条文说明
8.2.1 本条所列的灭火剂是现有的探火管灭火装置产品所使用的,其他未列入国家标准和使用许可的灭火剂应经过论证后使用。
8.2.2 本条规定了探火管灭火装置的应用方式和装置型式。
依据现行国家标准《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70、《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93、《干粉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47和现行行业标准《探火管式灭火装置》XF 1167的有关规定,并参考市场上的产品特性确定。
直接式探火管灭火装置是将探火管作为火灾探测、装置启动、灭火剂释放部件的灭火装置;间接式探火管灭火装置是将探火管作为火灾探测、装置启动部件,释放管、喷头作为灭火剂释放部件的灭火装置。
8.2.3 选用探火管灭火装置时,采用的系统型式、灭火剂类型、探火管和喷头的布置、灭火剂设计用量等,应与被保护对象火灾特点相适应。
8.2.4 本条规定了全淹没应用方式防护区的最大容积。现行国家标准《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70、《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3和《干粉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47均按照灭火浓度来确定灭火剂储存容量,并根据市场现有的探火管装置产品的最大充装量来确定防护区最大容积。
二氧化碳、七氟丙烷和干粉灭火剂均比空气重,为防止喷放后下沉从底部流失,规定防护区底面不能有开口,且依据现行国家标准《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93和《干粉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47的相关要求,规定防护区的开口面积不能大于1%。
8.2.5 本条是引用了现行国家标准《干粉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47的相关规定。
8.2.7 探火管的爆破口形状、方向是不规则和不确定的,对于没有围合结构的保护对象,直接式探火管灭火装置无法保证灭火剂对保护对象的直接喷射和淹没,故本条规定无围合结构敞开局部空间应用方式应采用间接式探火管灭火装置。
8.2.8 本条是依据现行国家标准《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70和《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3的规定制定的。
8.2.10 产品参数(质量证明文件)应按照现行行业标准《探火管式灭火装置》XF1167规定的试验方法通过灭火试验取得,并以产品型式检验报告或技术鉴定等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证明文件确认。不同的产品,其贮存钢瓶容积、贮存压力、喷头喷射强度、探火管和释放管长度等均不同,无法作出统一规定。因此,规定按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参数确定。
8.2.13
第5款 容器阀与探火管连接处设检修阀门的目的是便于灭火装置的安装和检修。
第6款 防护区外的探火管设置套管保护的目的是避免外力的损坏。
第7款 永久性设备铭牌,应标明设备编号、灭火剂名称、充装量、贮存压力、充装日期等,并符合产品标准的要求。
8.2.2 本条规定了探火管灭火装置的应用方式和装置型式。
依据现行国家标准《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70、《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93、《干粉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47和现行行业标准《探火管式灭火装置》XF 1167的有关规定,并参考市场上的产品特性确定。
直接式探火管灭火装置是将探火管作为火灾探测、装置启动、灭火剂释放部件的灭火装置;间接式探火管灭火装置是将探火管作为火灾探测、装置启动部件,释放管、喷头作为灭火剂释放部件的灭火装置。
8.2.3 选用探火管灭火装置时,采用的系统型式、灭火剂类型、探火管和喷头的布置、灭火剂设计用量等,应与被保护对象火灾特点相适应。
8.2.4 本条规定了全淹没应用方式防护区的最大容积。现行国家标准《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70、《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3和《干粉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47均按照灭火浓度来确定灭火剂储存容量,并根据市场现有的探火管装置产品的最大充装量来确定防护区最大容积。
二氧化碳、七氟丙烷和干粉灭火剂均比空气重,为防止喷放后下沉从底部流失,规定防护区底面不能有开口,且依据现行国家标准《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93和《干粉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47的相关要求,规定防护区的开口面积不能大于1%。
8.2.5 本条是引用了现行国家标准《干粉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47的相关规定。
8.2.7 探火管的爆破口形状、方向是不规则和不确定的,对于没有围合结构的保护对象,直接式探火管灭火装置无法保证灭火剂对保护对象的直接喷射和淹没,故本条规定无围合结构敞开局部空间应用方式应采用间接式探火管灭火装置。
8.2.8 本条是依据现行国家标准《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70和《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3的规定制定的。
8.2.10 产品参数(质量证明文件)应按照现行行业标准《探火管式灭火装置》XF1167规定的试验方法通过灭火试验取得,并以产品型式检验报告或技术鉴定等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证明文件确认。不同的产品,其贮存钢瓶容积、贮存压力、喷头喷射强度、探火管和释放管长度等均不同,无法作出统一规定。因此,规定按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参数确定。
8.2.13
第5款 容器阀与探火管连接处设检修阀门的目的是便于灭火装置的安装和检修。
第6款 防护区外的探火管设置套管保护的目的是避免外力的损坏。
第7款 永久性设备铭牌,应标明设备编号、灭火剂名称、充装量、贮存压力、充装日期等,并符合产品标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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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 设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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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4 控制与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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