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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消防用水量
4.3.1 民用建筑的消防用水总量应按火灾次数设计,同一时间内一次消防用水量应按最大一座建筑物的室内、室外消防用水量之和计算。成组布置的建筑物,应按相邻两座最大建筑物体积之和确定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
4.3.2 室外消防用水量应为建筑在室外设置的各种灭火系统需要同时开启的系统设计流量之和。室内消防用水量应为建筑室内设置的消火栓、自动喷水、水喷雾、自动跟踪定位射流、泡沫等灭火系统需要同时开启的系统设计流量之和。两座及以上建筑合用消防给水系统时,应取最大者。
4.3.3 当单座建筑的总建筑面积大于500000㎡时,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按本标准表5.2.1规定的最大值增加1倍;当公共建筑物、联体建筑群等共用一套消防给水系统时,其保护的总建筑面积不应大于500000㎡。
4.3.2 室外消防用水量应为建筑在室外设置的各种灭火系统需要同时开启的系统设计流量之和。室内消防用水量应为建筑室内设置的消火栓、自动喷水、水喷雾、自动跟踪定位射流、泡沫等灭火系统需要同时开启的系统设计流量之和。两座及以上建筑合用消防给水系统时,应取最大者。
4.3.3 当单座建筑的总建筑面积大于500000㎡时,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按本标准表5.2.1规定的最大值增加1倍;当公共建筑物、联体建筑群等共用一套消防给水系统时,其保护的总建筑面积不应大于500000㎡。
条文说明
4.3.1 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 明确规定了消防用水量的计算方法和计算公式,应严格执行。可成组布置的建筑只适合特定建筑,如满足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多层住宅建筑或办公建筑,且每组建筑占地面积总和及组内或组与其他相邻建筑物之间的间距需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相关要求。是否为成组建筑由建筑专业明确。
4.3.2 当单座建筑内不同使用功能场所之间的防火分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相关规定时,不同使用功能场所的室内外消防系统设计流量和火灾延续时间可分别进行计算,取最大值。
当同一防火分区内同时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等系统时,若2个或2个以上系统存在同时作用,消防用水量应按2个或2个以上系统设计流量叠加计算;若不同时作用,则消防用水量取2个或2个以上系统设计流量最大者。
4.3.3 本条综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规定编制。根据上海市火灾的情况以及实际建设的超高层等设计实例,对同一建筑或采用集中消防给水系统的建筑群均按同一时间内一次火灾次数设计。单座建筑的总建筑面积=地上各栋的建筑面积之和十地下室的总建筑面积。地下室投影线范围内的所有建筑(含地下室)统称为单座建筑;地下室上方的独立建筑称为单栋建筑。当单座建筑的总建筑面积大于500000㎡时,建筑物的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应增加1倍。室外消火栓用水量按本标准表5.2.1计算,其值与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表3.2.2不一致时,应取其较大值。
4.3.2 当单座建筑内不同使用功能场所之间的防火分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相关规定时,不同使用功能场所的室内外消防系统设计流量和火灾延续时间可分别进行计算,取最大值。
当同一防火分区内同时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等系统时,若2个或2个以上系统存在同时作用,消防用水量应按2个或2个以上系统设计流量叠加计算;若不同时作用,则消防用水量取2个或2个以上系统设计流量最大者。
4.3.3 本条综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规定编制。根据上海市火灾的情况以及实际建设的超高层等设计实例,对同一建筑或采用集中消防给水系统的建筑群均按同一时间内一次火灾次数设计。单座建筑的总建筑面积=地上各栋的建筑面积之和十地下室的总建筑面积。地下室投影线范围内的所有建筑(含地下室)统称为单座建筑;地下室上方的独立建筑称为单栋建筑。当单座建筑的总建筑面积大于500000㎡时,建筑物的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应增加1倍。室外消火栓用水量按本标准表5.2.1计算,其值与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表3.2.2不一致时,应取其较大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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