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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压缩空气泡沫消火栓系统


5.5.1 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200m时,可采用压缩空气泡沫快速输送管网(干式)形式;当建筑高度大于200m时,宜增设固定式压缩空气泡沫灭火装置。
5.5.2 楼地面标高高出室外地坪的楼层,宜在每层消防电梯前室或邻近的楼梯间内设置出口公称直径为DN65的双阀双出口消火栓。
5.5.3 压缩空气泡沫消火栓系统应独立设置,且应设置不少于1根压缩空气泡沫竖管,管道的公称直径宜为DN80,竖管顶部应设置放气阀,底部应设置排空阀。
5.5.4 在建筑的首层室外应设置压缩空气泡沫消防车专用水泵接合器,并应设置注明系统额定压力和“压缩空气泡沫专用”的永久性固定标志,其接口公称直径不应小于DN65。
5.5.5 压缩空气泡沫消火栓系统宜采用不锈钢管或热浸镀锌无缝钢管。管材及管件、水泵接合器、室内消火栓等产品的额定工作压力等级应大于系统工作压力。管道的连接宜采用沟槽连接件(卡箍)、法兰等方式。
条文说明
5.5.1 超高层建筑中压缩空气泡沫的输送方式有以下3种:①压缩空气泡沫消防车(CAFS消防车)连接水泵接合器通过专用管网(干式)向上输送压缩空气泡沫进行灭火;②设置在屋顶层的固定式压缩空气泡沫灭火装置(CAFS)通过专用管网向下输送压缩空气泡沫进行灭火;③设置在超高层建筑的避难层或设备层的固定式压缩空气泡沫灭火装置通过专用管网根据着火楼层位置向上及向下输送压缩空气泡沫进行灭火。方法①和方法②,可用于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200m时。当建筑高度大于200m时宜采用方法③配备压缩空气泡沫灭火系统。超高层建筑在配备压缩空气泡沫快速输送系统后,一旦发生火灾,消防救援人员可迅速将CAFS消防车内的压缩空气泡沫快速输送到着火楼层和着火区域进行灭火作业,即便是400m以上的超高层建筑,也可以通过超高层建筑内部设置的固定式压缩空气泡沫灭火装置,利用快速输送管网,采取固移结合的方式,扑灭建筑内部的初期火灾。
5.5.2 作为水灭火系统的补充,压缩空气泡沫灭火系统的保护范围宜为常规消防车最大垂直供水高度以上的各楼层。发生火灾时,消防队员无需沿楼梯攀登及敷设水带至着火点,只需乘坐消防电梯至着火点的楼层,通过设在消防电梯前室的消火栓连接水龙带,采用压缩空气泡沫进行灭火。设置双阀双出口消火栓,目的是确保有两股水柱能同时到达该层最不利点。当设置有多处消防电梯前室时,可仅在其中1处消防电梯前室设置。
5.5.3 压缩空气泡沫在长距离消防管网输送过程中,管网内压力随输送距离衰减,管网直径对其内部压力建立时间有影响。经试验证明,DN80管网泡沫输送速度较DN100管网更快,且能够更快达到压力稳定状态,较DN65、DN50管网压力损失小。
5.5.5 从已有测试数据看,消防车供水单车单泵可达160m(极限测试),两车耦合供水可达200m(极限测试),管材及附件等宜按照公称压力2.50MPa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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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水灭火系统设计标准 DG/TJ08-94-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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