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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其他灭火系统及装置
3.4.1 建筑内不适合用水扑救的部位,可采用气体、干粉等灭火设施。
3.4.2 下列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气体灭火系统:
1 市级广播电视发射塔内的微波机房、分米波机房、米波机房、变配电室和不间断电源(UPS)室。
2 国际电信局、大区中心、市中心和1万路以上长途程控交换机房、控制室和信令转接点室。
3 2万线以上的市话汇接局和6万门以上的市话端局内的程控交换机房、控制室和信令转接点室。
4 市级公安、防灾和网局级及以上的电力等调度指挥中心内的通信机房和控制室。
5 A、B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内的主机房和基本工作间的已记录磁(纸)介质库。
6 市级广播电视中心内建筑面积不小于120㎡的音像制品库房。
7 市级或藏书量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内的特藏库;市级档案馆内的珍藏库和非纸质档案库;大、中型博物馆内的珍品库房;一级纸绢质文物的陈列室;医疗建筑中的病史档案室。
8 医院建筑中的影像中心机房、核医学科机房和放射治疗机房等。
9 其他特殊重要设备室。
3.4.3 下列场所或设备可设置探火管灭火装置:
1 通信、安保机房内的信息机柜。
2 强、弱电机房内的变配电柜、电梯设备控制柜。
3 其他需要重点防护的机柜、设备。
3.4.4 高层建筑的强弱电间、电梯机房,可设置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
3.4.2 下列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气体灭火系统:
1 市级广播电视发射塔内的微波机房、分米波机房、米波机房、变配电室和不间断电源(UPS)室。
2 国际电信局、大区中心、市中心和1万路以上长途程控交换机房、控制室和信令转接点室。
3 2万线以上的市话汇接局和6万门以上的市话端局内的程控交换机房、控制室和信令转接点室。
4 市级公安、防灾和网局级及以上的电力等调度指挥中心内的通信机房和控制室。
5 A、B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内的主机房和基本工作间的已记录磁(纸)介质库。
6 市级广播电视中心内建筑面积不小于120㎡的音像制品库房。
7 市级或藏书量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内的特藏库;市级档案馆内的珍藏库和非纸质档案库;大、中型博物馆内的珍品库房;一级纸绢质文物的陈列室;医疗建筑中的病史档案室。
8 医院建筑中的影像中心机房、核医学科机房和放射治疗机房等。
9 其他特殊重要设备室。
3.4.3 下列场所或设备可设置探火管灭火装置:
1 通信、安保机房内的信息机柜。
2 强、弱电机房内的变配电柜、电梯设备控制柜。
3 其他需要重点防护的机柜、设备。
3.4.4 高层建筑的强弱电间、电梯机房,可设置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
条文说明
3.4.2 第8款影像中心机房包括CT室、MR室、DR室、X光室、数字肠胃室、钼钯室、乳腺室等房间;核医学科机房包括PET机房、ECT机房、PET/CT机房等房间;放射治疗机房包括直线加速器机房、模拟机房等。这些设备房间人员不经常进入,可设置气体灭火。本条第9款的特殊重要设备,主要指设置在重要部位和场所中,发生火灾后将严重影响生产和生活的关键设备。例如:高层民用建筑内的高、低压变配电室(间)或设置在地下室为高层建筑服务的变配电室(间)。
3.4.3 探火管灭火装置是一种新型的灭火设备,适用于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但设置条件有困难的场所、大空间内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保护的小型封闭型设备、其他需重点防护的小型封闭型设备或空间。采用探火管灭火装置,可由原来对较大空间的房间保护改为直接对各种较小空间贵重设备进行重点保护,而不必采用大型自动灭火系统保护整个空间的方法来实现。
3.4.4《建筑高度大于250米民用建筑防火设计加强性技术要求(试行)》(公消〔2018〕57号)规定“电梯机房、电缆竖井内应设置自动灭火设施”。现行国家标准《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也有类似的规定。某些特定场合不适宜采用水灭火系统但仍需要采用自动灭火系统时,可采用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
现行消防救援行业标准《干粉灭火装置》XF 602是干粉装置生产、检验的唯一标准,当需要用于高层建筑的强弱电间、电梯机房灭火时,一般采用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超细干粉灭火剂是90%粒径小于或等于20μm的固体粉末灭火剂,灭火效能值优于普通干粉灭火剂,且具有易流动、防潮、防结块的性能。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在全国有近20个省市有地方标准,名称包括脉冲干粉自动灭火装置、脉冲超细干粉灭火系统、脉冲超细干粉灭火装置、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悬挂式干粉灭火系统、悬挂式干粉灭火装置、超细干粉灭火系统、超细干粉无管网灭火系统、固定式燃气型干粉灭火系统等。
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的工作原理:当该装置接收到探测启动组件、感温玻璃球或热敏线传递的温度信号时,装置内的惰性气体或固态气体发生剂迅速产生膨胀的气体,将底部密封的铝箔冲破,并将超细干粉迅速送入火场,在保护区范围内形成全淹没状态,火焰在干粉的物理、化学作用下被扑灭。
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适用于建筑面积小、相对密闭的场所。某品牌常规规格标称保护体积(样品按标准的测试方案得出的保护体积)见表1。
3.4.3 探火管灭火装置是一种新型的灭火设备,适用于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但设置条件有困难的场所、大空间内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保护的小型封闭型设备、其他需重点防护的小型封闭型设备或空间。采用探火管灭火装置,可由原来对较大空间的房间保护改为直接对各种较小空间贵重设备进行重点保护,而不必采用大型自动灭火系统保护整个空间的方法来实现。
3.4.4《建筑高度大于250米民用建筑防火设计加强性技术要求(试行)》(公消〔2018〕57号)规定“电梯机房、电缆竖井内应设置自动灭火设施”。现行国家标准《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也有类似的规定。某些特定场合不适宜采用水灭火系统但仍需要采用自动灭火系统时,可采用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
现行消防救援行业标准《干粉灭火装置》XF 602是干粉装置生产、检验的唯一标准,当需要用于高层建筑的强弱电间、电梯机房灭火时,一般采用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超细干粉灭火剂是90%粒径小于或等于20μm的固体粉末灭火剂,灭火效能值优于普通干粉灭火剂,且具有易流动、防潮、防结块的性能。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在全国有近20个省市有地方标准,名称包括脉冲干粉自动灭火装置、脉冲超细干粉灭火系统、脉冲超细干粉灭火装置、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悬挂式干粉灭火系统、悬挂式干粉灭火装置、超细干粉灭火系统、超细干粉无管网灭火系统、固定式燃气型干粉灭火系统等。
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的工作原理:当该装置接收到探测启动组件、感温玻璃球或热敏线传递的温度信号时,装置内的惰性气体或固态气体发生剂迅速产生膨胀的气体,将底部密封的铝箔冲破,并将超细干粉迅速送入火场,在保护区范围内形成全淹没状态,火焰在干粉的物理、化学作用下被扑灭。
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适用于建筑面积小、相对密闭的场所。某品牌常规规格标称保护体积(样品按标准的测试方案得出的保护体积)见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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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与符号
- 2.1 术语
- 2.2 符号
- 3 设置范围
- 3.1 消火栓给水系统
- 3.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 3.3 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
- 3.4 其他灭火系统及装置
- 4 消防给水
- 4.1 一般规定
- 4.2 消防水源
- 4.3 消防用水量
- 4.4 系统形式
- 5 消火栓系统
- 5.1 一般规定
- 5.2 消火栓用水量
- 5.3 室外消火栓系统
- 5.4 室内消火栓系统
- 5.5 压缩空气泡沫消火栓系统
- 5.6 控制与操作
- 6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 6.1 一般规定
- 6.2 设置要求
- 6.3 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 6.4 控制与操作
- 7 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
- 8 其他灭火系统及装置
- 8.1 氮气灭火系统
- 8.2 探火管灭火装置
- 8.3 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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