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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消防水源


4.2.1 消防给水水源宜由城镇给水管网两路供水。两路供水所需水量、流量、水压和可靠性应满足水消防系统在设计持续供水时间内的要求。
4.2.2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建筑应设消防水池:
    1 当生产、生活用水量达到最大时,城镇给水管道、进水管或天然水源、其他水源不能满足室内、室外消防用水量。
    2 城镇给水管道为枝状或仅有一条引入管,车库建筑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大于15L/s,其他建筑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大于20L/s或建筑高度大于50m。
    3 建筑高度大于100m或单座建筑面积大于500000㎡。
4.2.3 当天然水源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可作为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源:
    1 天然水源取水口距离被保护建筑外墙不宜大于150m。
    2 设计枯水流量和水位的年保证率不应小于97%。
    3 有可靠的取水场地及取水设施。
    4 消防车取水时最大吸水高度应小于或等于6.00m。
4.2.4 高位消防水箱的有效容积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及表4.2.4的规定。
    注:当商业设于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内时,高位消防水箱最小有效容积应取其较大值。
4.2.5 消防水池(箱)应设就地水位显示、溢流、缺水水位报警装置,并应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主机上同时显示和报警。
4.2.6 消防水泵、消防水池(箱)及消防水泵房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的规定。
4.2.7 当室内消防给水系统竖向分区供水时,宜对各分区分别独立设置水泵接合器。小于或等于消防车供水高度的分区,当采用减压阀组分区时,可仅在高区消防给水系统的干管上设置水泵接合器。超过消防车供水高度的分区,应在设备层等方便操作的地点设置手抬泵或移动泵接力供水的吸水接口和出水接口。吸水接口和出水接口均应设置永久性固定标志。
4.2.8 水泵接合器应采用地上式或侧墙式。建筑外墙设置有玻璃幕墙或采用火灾时可能脱落的墙体装饰材料或构造时,水泵接合器应设置在距离建筑外墙有一定距离且相对安全的位置或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4.2.9 水泵接合器应设置在每栋建筑附近。当多栋建筑合用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时,相邻建筑水泵接合器可合用。每个消防给水系统设置消防水泵接合器数量应满足设计流量的要求。
4.2.10 水泵接合器应设置永久性固定标志,并标明供水系统名称、供水范围(包括供水服务建筑)和额定压力。
条文说明
4.2.1 本条规定了两路供水的基本性能及可靠性要求。根据《上海市供水规划(2019-2035年)》,上海规划形成“1网、2区、39厂”的供水总体布局,构成了具有上海特色的供水管网体系。结合多年的工程项目实践,当满足下列规定之一时,也可视为两路供水:
    1 在同一条道路上由两根城镇给水管道分别接入引入管。
    2 当两根引入管之间的城镇环状给水管道上具备加设检修阀门的条件时,在同一条道路上从该给水管道检修阀门两侧分别接入一根引入管。
    在环状管网的同一侧管道通过检修阀门分隔成不同的管段,在检修阀门两端分别设引入管,可以避免市政管网局部管路检修或中断导致无水情况的发生。
4.2.2 本条对工程项目应设消防水池的情况作出了规定。
    第1款 生产用水指民用建筑生活用水量以外的给水,如循环冷却水给水等。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设计及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的相关规定。
    城市综合体的消防设计,还应符合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城市综合体消防技术标准/DG/TJ 08-2408的相关规定。
4.2.3 本条参考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的规定编制。
    天然水源可作为一种加强措施,有特殊要求时可以采用。取水场地主要包括消防车道、回车场或回车道、取水设施设置场地等。取水设施主要包括消防取水码头、消防泵取水平台、消防取水井、干式消防固定供水系统等。
    消防水源水质要求“无污染、无腐蚀、无悬浮物”,当采用天然水源时,取水设施处应有防止纤维物或其他悬浮物堵塞管道及消防设施的措施。
4.2.4 高位消防水箱的有效容积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的相关规定,包括有效容积设计、水池(箱)构造(分格)设计、补水管管径设计等要求。
    商店建筑设高位消防水箱的总建筑面积与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 略有不同,本标准规定的大于3000㎡设高位水箱是参考《关于发布<大中型商场防火技术规定>的通知》(沪消发〔2004〕352号)编制,该规定所称的大中型商场,是指建筑面积大于3000㎡(含)的下列建筑和场所:百货商店、购物中心、超市(包括仓储式商店、大卖场)及服装、装潢、家具、建材等可燃物较多的室内市场。
    当采用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时,高位消防水池(箱)储存的室内消防用水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的相关规定进行确定。
4.2.7 目前上海消防救援部门装备的常规消防车垂直供水能力一般不超过150m,管道的公称直径宜为DN100。高区加压泵或二、三级转输泵的吸水管和出水管上应分别设手抬泵吸水接口和出水接口。考虑当前上海消防救援部门的实际装备情况,供手抬泵或移动泵使用的吸水管宜采用KYK90卡式管牙雄接口,出水管宜采用KYKA65卡式管牙雌接口。
4.2.8 上海地区一般不采用地下式消防水泵接合器。水泵接合器不应安装在玻璃幕墙正下方。当在玻璃幕墙处设侧墙式水泵接合器时,应在其上部设置宽度大于或等于1m的防护挑檐或在间距大于或等于30m,且距建筑外墙小于40m范围内设置第二处水泵接合器。
4.2.9 每栋建筑附近的消防水泵接合器数量,需确保该栋建筑涉及的每个消防给水系统至少有1套,多栋建筑合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时,在5m~40m范围内相邻建筑水泵接合器可计入。每个系统配置的水泵接合器总数应按设计流量经计算后确定。当计算数量大于3个时,可根据供水可靠性适当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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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水灭火系统设计标准 DG/TJ08-94-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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