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3.1 消火栓给水系统
3.1.1 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
1 居住人数大于500人或建筑层数大于2层的居住区。
2 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的民用建筑。
3 公共建筑。
4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
5 用于消防救援和消防车停靠的场地。
3.1.2 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1 高层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1m的住宅建筑。
2 建筑体积大于5000m³的下列单、多层建筑:车站、码头、机场的候车(船、机)建筑,展览、商店、旅馆和医疗建筑,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和残疾人康复训练设施,档案馆,图书馆。
3 特等和甲等剧场,座位数大于800个的乙等剧场,座位数大于800个的电影院,座位数大于1200个的礼堂(报告厅),座位数大于1200个的体育馆等建筑。
4 建筑高度大于15m或建筑体积大于10000m³的办公建筑、教学建筑及其他单、多层民用建筑。
5 建筑面积大于300㎡的汽车库和修车库。
6 建筑面积大于300㎡且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
3.1.3 近现代文物建筑和优秀历史建筑宜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3.1.4 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
1 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
2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
3 一类高层民用建筑的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住宅建筑公共部位。
4 设有风管的空气调节系统的商场、旅馆、办公楼。
5 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残疾人康复训练设施。
6 建筑面积大于200㎡的商业服务网点。
7 大于1500个座位的剧院、会堂的观众厅。
8 建筑内部设置的检修马道。
9 城市综合体。
10 文物建筑和优秀历史建筑。
11 展览建筑。
12 电动自行车停车库。
3.1.5 10层及以上或建筑高度超过27m的住宅建筑,户内生活给水管道上宜设轻便消防水龙,其他住宅建筑户内宜预留轻便消防水龙接口。
3.1.6 建筑高度大于150m的公共建筑,其塔楼宜设置压缩空气泡沫消火栓系统。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公共建筑,其塔楼应设置压缩空气泡沫消火栓系统。
1 居住人数大于500人或建筑层数大于2层的居住区。
2 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的民用建筑。
3 公共建筑。
4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
5 用于消防救援和消防车停靠的场地。
3.1.2 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1 高层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1m的住宅建筑。
2 建筑体积大于5000m³的下列单、多层建筑:车站、码头、机场的候车(船、机)建筑,展览、商店、旅馆和医疗建筑,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和残疾人康复训练设施,档案馆,图书馆。
3 特等和甲等剧场,座位数大于800个的乙等剧场,座位数大于800个的电影院,座位数大于1200个的礼堂(报告厅),座位数大于1200个的体育馆等建筑。
4 建筑高度大于15m或建筑体积大于10000m³的办公建筑、教学建筑及其他单、多层民用建筑。
5 建筑面积大于300㎡的汽车库和修车库。
6 建筑面积大于300㎡且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
3.1.3 近现代文物建筑和优秀历史建筑宜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3.1.4 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
1 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
2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
3 一类高层民用建筑的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住宅建筑公共部位。
4 设有风管的空气调节系统的商场、旅馆、办公楼。
5 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残疾人康复训练设施。
6 建筑面积大于200㎡的商业服务网点。
7 大于1500个座位的剧院、会堂的观众厅。
8 建筑内部设置的检修马道。
9 城市综合体。
10 文物建筑和优秀历史建筑。
11 展览建筑。
12 电动自行车停车库。
3.1.5 10层及以上或建筑高度超过27m的住宅建筑,户内生活给水管道上宜设轻便消防水龙,其他住宅建筑户内宜预留轻便消防水龙接口。
3.1.6 建筑高度大于150m的公共建筑,其塔楼宜设置压缩空气泡沫消火栓系统。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公共建筑,其塔楼应设置压缩空气泡沫消火栓系统。
条文说明
3.1.1 第5款指建筑屋面、平台、类首层等设计上用于消防救援和消防车停靠的场地。本条综合了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和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大型物流建筑消防设计标准》DG/TJ 08-2343、《城市综合体消防技术标准》DG/TJ 08-2408的相关要求,对于设置在非首层、用于满足消防车通行和人员安全疏散要求的平台(道路),应沿平台(道路)一侧设置室外消火栓,消火栓栓口水压不应小于0.1MPa。
3.1.2 4S店汽车展厅部分按照展览建筑要求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第3款中剧场、礼堂和体育馆内的活动座位数应计入总的座位数中。第4款中的其他单、多层民用建筑是指未在本条规范内明确说明及涵盖的建筑。
3.1.3 上海市文物建筑和优秀历史建筑较多,根据现行《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要求,部分重点保护部位不允许在其墙体上开洞和设置支架。因此,消防系统的设置情况,应结合历史保护建筑方案及项目情况综合确定,具体见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文物和优秀历史建筑消防技术标准》DG/TJ 08-2410。
3.1.4 本条根据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城市综合体消防技术标准》DG/TJ 08-2408、《文物和优秀历史建筑消防技术标准》DG/TJ 08-2410、《展览建筑及布展设计防火规程》DGJ 08-2173的相关规定,补充了设置场所。第5款中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残疾人康复训练设施属于提供弱势群体照料功能
的建筑,设置消防软管卷盘和轻便水龙可有效提高灭火的及时性。
3.1.6 压缩空气泡沫消火栓系统是一种通过机械方式将压缩空气与泡沫液混合,由消防车通过专用水泵接合器或由固定式压缩空气泡沫灭火装置向专用消防供水立管供水的灭火系统,通常与室内消火栓系统分开设置。城市消防车的供水压力一般为1.0MPa~1.8MPa,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150m的公共建筑,可以通过常规消防装备从外部救援。建筑高度大于150m的公共建筑,缺乏外部供水灭火的有效手段,且敷设水带时间长、消耗消防队员体力大、存在安全隐患大等因素,因此超高层建筑发生火灾时,可考虑供给压缩空气泡沫。由于压缩空气泡沫中主要为压缩空气,密度较水更轻。压缩空气泡沫的供给高度大大高于供水的供给高度,是更适合用于超高层建筑输送的灭火剂。目前的消防车辆也具备了向超高层供给压缩空气泡沫的能力。
3.1.2 4S店汽车展厅部分按照展览建筑要求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第3款中剧场、礼堂和体育馆内的活动座位数应计入总的座位数中。第4款中的其他单、多层民用建筑是指未在本条规范内明确说明及涵盖的建筑。
3.1.3 上海市文物建筑和优秀历史建筑较多,根据现行《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要求,部分重点保护部位不允许在其墙体上开洞和设置支架。因此,消防系统的设置情况,应结合历史保护建筑方案及项目情况综合确定,具体见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文物和优秀历史建筑消防技术标准》DG/TJ 08-2410。
3.1.4 本条根据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城市综合体消防技术标准》DG/TJ 08-2408、《文物和优秀历史建筑消防技术标准》DG/TJ 08-2410、《展览建筑及布展设计防火规程》DGJ 08-2173的相关规定,补充了设置场所。第5款中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残疾人康复训练设施属于提供弱势群体照料功能
的建筑,设置消防软管卷盘和轻便水龙可有效提高灭火的及时性。
3.1.6 压缩空气泡沫消火栓系统是一种通过机械方式将压缩空气与泡沫液混合,由消防车通过专用水泵接合器或由固定式压缩空气泡沫灭火装置向专用消防供水立管供水的灭火系统,通常与室内消火栓系统分开设置。城市消防车的供水压力一般为1.0MPa~1.8MPa,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150m的公共建筑,可以通过常规消防装备从外部救援。建筑高度大于150m的公共建筑,缺乏外部供水灭火的有效手段,且敷设水带时间长、消耗消防队员体力大、存在安全隐患大等因素,因此超高层建筑发生火灾时,可考虑供给压缩空气泡沫。由于压缩空气泡沫中主要为压缩空气,密度较水更轻。压缩空气泡沫的供给高度大大高于供水的供给高度,是更适合用于超高层建筑输送的灭火剂。目前的消防车辆也具备了向超高层供给压缩空气泡沫的能力。
查找
上节
下节
条文
说明 返回
顶部
说明 返回
顶部
- 上一节:3 设置范围
- 下一节:3.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目录导航
-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与符号
- 2.1 术语
- 2.2 符号
- 3 设置范围
- 3.1 消火栓给水系统
- 3.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 3.3 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
- 3.4 其他灭火系统及装置
- 4 消防给水
- 4.1 一般规定
- 4.2 消防水源
- 4.3 消防用水量
- 4.4 系统形式
- 5 消火栓系统
- 5.1 一般规定
- 5.2 消火栓用水量
- 5.3 室外消火栓系统
- 5.4 室内消火栓系统
- 5.5 压缩空气泡沫消火栓系统
- 5.6 控制与操作
- 6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 6.1 一般规定
- 6.2 设置要求
- 6.3 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 6.4 控制与操作
- 7 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
- 8 其他灭火系统及装置
- 8.1 氮气灭火系统
- 8.2 探火管灭火装置
- 8.3 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
笔记需登录后才能查看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