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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一般规定


6.1.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系统选型、喷水强度、作用面积、持续喷水时间等参数,应与防护对象的火灾特性、火灾危险等级、室内净空高度及储物高度等相适应。
6.1.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消防给水系统分区和减压阀设置应按本标准第4.4.3~4.4.8条执行。
6.1.3 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场所危险等级应按表6.1.3确定。

    注:使用面积大于100㎡的可燃物附属库房和净空高度8m以上的超级市场,其设计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中仓库的设计参数确定。
6.1.4 建筑物内(净空高度小于或等于8m)自动喷水灭火湿式系统的设计用水量和设计基本参数不应小于表6.1.4的规定。
    注:系统最不利点处洒水喷头的工作压力不应低于0.05MPa。
6.1.5 高大空间场所(净空高度大于8m)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湿式系统的设计用水量和设计基本参数不应小于表6.1.5的规定。
    注:当最大净空高度不超过12m时,可采用标准覆盖面积快速响应喷头和非仓库类特殊应用喷头;当净空高度超过12m时,应采用非仓库类特殊应用喷头。
6.1.6 在同一个综合性建筑内或同一建筑物的不同部位,可根据实际使用功能确定不同场所的危险等级。
6.1.7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选择应根据使用场所情况进行确定。
6.1.8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持续喷水时间应按表6.1.8确定。

6.1.9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湿式系统、单连锁预作用系统的喷水强度和作用面积,应按本标准表6.1.4中的规定值确定。
    2 干式系统、双连锁预作用系统的喷水强度,应按本标准表6.1.4中的规定值确定,系统作用面积应按对应值的1.3倍确定。
    3 雨淋系统的喷水强度和作用面积,应按本标准表6.1.4中的规定值确定,且每个雨淋报警阀控制的喷水面积不宜大于表6.1.4中的作用面积。
    4 装设网格、栅板类通透性吊顶的场所,净空高度小于或等于8m时,系统的喷水强度应按本标准表6.1.4中的规定值的1.3倍确定。
6.1.10 干式系统、预作用系统、雨淋系统、自动喷水-泡沫联用系统、水喷雾系统,可串联接在同一建筑物内湿式系统的配水干管上。但各系统应分别设置独立的报警阀组,其控制的喷头数计入湿式报警阀组控制的洒水喷头总数。
6.1.11 每个报警阀组控制的最不利点洒水喷头处应设末端试水装置。当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其末端试水装置应具备实时显示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末端压力,并可自动或手动检验系统启动、报警及联动等功能:
    1 城市综合体。
    2 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公共建筑。
    3 其他设置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的建筑(场所)。
条文说明
6.1.2 本标准是依据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结合上海地区民用建筑的特点、灭火设施的完备程度以及消防救援能力,对国家标准的细化和补充。对应高层建筑,消防分区和减压阀设置要求与消火栓系统一致。
6.1.3 对于科研楼,应详细了解实际开展的科研业务内容,按照对应的火灾危险等级进一步确认。
    按经营方式、饮食制作方式及服务特点划分,饮食建筑可分为餐馆、快餐店、饮品店和食堂四类,单独建造的饮食建筑按照表6.1.3规定执行。附建在旅馆、商业、办公等公共建筑中的饮食建筑应按照主体建筑的危险等级确定。
    表6.1.3中的冷藏库为民用建筑内的低温/高温冷库,不包括独立建造的冷库建筑。
    超级市场(类似于麦德龙、宜家)属于民用建筑,但是其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火灾危险等级应根据其室内净空高度、储存方式以及储存物品的种类确定设计基本参数;最大净空高度超过8m的情况,其储物和购物环境类似仓储超市,应根据仓储超市的主经营物品,按照仓库危险等级设计。
    民用建筑内单间使用面积不大于100㎡的可燃物附属库房,属于主体建筑配套使用,按照中危险II级设置。
    剧本娱乐场所(密室逃脱等)、室内游乐场、电竞技场等新业态发展迅猛,由于为了营造效果,这些场所通常使用可燃装修比较多,路线曲折,火灾时危险特性较大,列入中危险II级。
6.1.4 喷头的工作压力是标准喷头所需的出水压力,0.05MPa 仅用于水箱初期供水工况的最低压力。
6.1.5 在项目实际操作中,净空高度超过8m的场所较多,火灾蔓延速度快,建筑命名也各有不同,为尽可能覆盖相关功能,本条在国家标准基础上,根据火灾特点进行了补充,以便设计人员更好选择。
6.1.6 当建筑物内各场所的使用功能和火灾危险性存在较大差异时,宜按不同保护对象或不同危险等级分别设置不同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并应满足最高火灾危险等级的要求。
6.1.7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选择应根据使用场所的情况确定,其技术特性要求见表2。

    纸质档案库、磁带介质库及数据机房等一般可属于系统处于准工作状态时严禁误喷否则有重大损失的场所;冷库一般可属于系统处于准工作状态时严禁管道充水的场所;图书馆可属于灭火后必须及时停止喷水,复燃时再喷,需要减少水渍损失的场所;摄影棚、有幕布的舞台葡萄架下部、有易燃材料的景观展厅等一般属于需要采用雨淋系统的场所。
6.1.9 净空高度大于8m时的干式及预作用系统设置要求,喷水强度应经测试或者试验确定。当采用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时,应进行论证并符合消防性能的要求。
6.1.11 城市综合体是指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50000㎡,集2种或2种以上功能于一体的单体公共建筑,及通过地下连片车库、地下连片商业空间、下沉式空间、连廊等方式连接的多栋公共建筑组合体。在计算城市综合体建筑面积时,不包含住宅、独立设置的办公建筑和地下车库部分。
    根据《上海市消防救援总队关于本市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联网工作的通知》(沪消发〔2021〕2号)的要求:“消防大数据应用平台应优先接入本市大型商业综合体、超高层建筑消防物联网系统数据。”为满足上述要求,应采用智能末端试水装置。智能末端试水装置由压力传感器、流量计算模块、中央处理器、电动阀、试水喷嘴、保护罩、压力表及信号处理模块组成,用于检测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末端压力,并可检验系统启动、报警及联动等。智能末端试水装置可实时显示所检测管道的工作压力、放水流量及阀门的开关状态,并可通过系统总线与监控主机保持实时通信,同时系统上可显示末端试水装置所在的位置信息,并满足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21部分:末端试水装置》GB 5135.21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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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水灭火系统设计标准 DG/TJ08-94-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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