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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一般规定


4.1.1 消防用水可由城镇给水管网(包括自备水源的给水管网)、天然水源或消防水池供给,宜采用城镇给水管网供水。
4.1.2 室内消防给水系统应与生活、生产给水系统分开设置。
4.1.3 当小区的室外生活、消防合用管道时,设计流量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5的相关规定。
4.1.4 室外消防给水引入管管径应经过计算确定,流速不宜大于2.50m/s。

条文说明
4.1.1 上海地区城市中心城镇给水管网已基本做到环状供水,消防水源可靠性较高。针对本市城市中心的城镇给水管网特点,采用城镇给水作为消防水源是合理的。
市政供水条件薄弱地区的建设工程项目应根据所在区域的给水管网供水情况,确定消防给水水源。当给水管网供水能力无法满足室内、室外消防用水量时,需要采用天然水源或消防水池供水。
4.1.2 现行行业标准《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CJJ 140规定“二次供水设施应独立设置,并应有建筑围护结构”,明确“二次供水设施不得与再生水、消防供水、供热空调等系统直接连接”。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住宅二次供水技术标准》DG/TJ 08-2065规定,生活用水水箱应与其他用水水箱分开设置。故本条明确室内消防给水系统应与生活、生产给水系统分开设置。经水泵加压后的供水管在室外埋地敷设时,也应按室内管道考虑,并应按本条规定执行。
4.1.3 建筑小区的室外生活、消防合用管道时,设计流量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5、《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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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水灭火系统设计标准 DG/TJ08-94-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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