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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


7.0.1 消防炮和喷射型自动射流灭火装置安装高度应大于或等于8m。
7.0.2 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的选型,应根据设置场所的火灾类别、火灾危险等级、环境条件、空间高度、保护区域特点等因素确定。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设置场所的火灾危险等级可按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的规定划分。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的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轻危险级场所应选用喷射型自动射流灭火系统或喷洒型自动射流灭火系统。
    2 中危险级场所应选用喷射型、自动射流灭火系统、喷洒型自动射流灭火系统或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
    3 同一保护区内宜采用一种系统类型。
7.0.3 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应由灭火装置、探测装置、控制装置、水流指示器、模拟末端试水装置等组件,以及管道与阀门、供水设施等组成。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的供水管路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自动控制阀前应采用湿式管路。
    2 在可能发生冰冻的场所,应采取防冻措施。
    3 自动控制阀后的干式管路长度不宜大于30m。
7.0.4 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和喷射型自动射流灭火系统应保证至少2台灭火装置的射流能到达被保护区域的任一部位,设计同时开启数量应按2台确定。
7.0.5 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用于扑救民用建筑内火灾时,单台炮的流量不应小于20L/s。喷射型自动射流灭火系统用于扑救轻危险级场所火灾时,单台灭火装置的流量不应小于5L/s;用于扑救中危险级场所火灾时,单台灭火装置的流量不应小于10L/s。
7.0.6 喷洒型自动射流灭火系统的灭火装置布置应能使射流完全覆盖被保护场所及被保护物。系统的设计参数不应低于表7.0.6的规定。
7.0.7 喷洒型自动射流灭火系统灭火装置的设计同时开启数量,应按保护场所内任何一点着火时,可能开启射流的灭火装置的最大数量确定,且应符合表7.0.7的规定。
    注:当系统最大保护区的面积不大于本标准表7.0.6中规定的作用面积时,可按最大保护区面积对应的全部灭火装置数量确定。
7.0.8 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的设计流量应为设计同时开启的灭火装置流量之和,且不应小于10L/s。
7.0.9 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的设计持续喷水时间应不小于1.0h。
7.0.10 灭火装置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灭火装置的最大保护半径应按产品在额定工作压力时的指标值确定。
    2 灭火装置的设计工作压力与产品额定工作压力不同时,应在产品规定的工作压力范围内选用。
7.0.11 灭火装置与端墙之间的距离不宜超过灭火装置同向布置间距的1/2。
条文说明
    本章为新增章节。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是近年来我国自主研发的一种新型自动灭火系统。该系统以水为喷射介质,利用红外线、紫外线、数字图像或其他火灾探测装置对烟、温度、火焰等的探测,对早期火灾自动跟踪定位,并运用自动控制方式实施射流灭火。该系统适用于空间高度高、容积大、火场温升较慢、难以设置闭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高大空间场所。
7.0.1 在实际项目中,受现状条件影响,如安装的高度小于8m,应根据产品的喷水性能曲线,确保安装位置喷水时能对保护区域进行面积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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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水灭火系统设计标准 DG/TJ08-94-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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