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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室内消火栓系统
5.4.1 室内消防水压应满足室内消防用水量达到最大时最不利点灭火设施的水压要求。
5.4.2 设置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的建筑,其水枪的充实水柱长度及栓口动压应由计算确定,其最小值不应小于表5.4.2的规定。
5.4.2 设置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的建筑,其水枪的充实水柱长度及栓口动压应由计算确定,其最小值不应小于表5.4.2的规定。

5.4.3 室内消火栓栓口动压不应大于0.50MPa;当大于0.50MPa时,应设置减压装置。
5.4.4 室内消火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消火栓数量大于10个且室外消火栓用水量大于15L/s时,其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应连成环状,且至少应有2条引入管与室外环状给水管网或消防泵连接。当其中1条引入管发生故障时,其余的引入管应仍能供应全部消防用水量。
2 设置室内消火栓的建筑,包括避难层、设备层在内的各层、避难区、避难间、避难走道、直升机停机坪、消防电梯前室、屋顶排烟风机与排风风机合用机房,或设有集装箱变配电间以及设置冷却塔的场所,应设置消火栓。
3 商业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外应设置消火栓,并配备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消火栓的布置间距不应大于30m。
4 附建在民用建筑内的冷库,消火栓应设置在常温部位。冷库氨压缩机房进出口处的室内消火栓宜配置直流开花水枪。
5 由建筑面积不大于200㎡的小商铺组成的商业建筑,每个小商铺内应至少设置1个消火栓,并宜设置在户门附近。
6 层高大于18m的高大空间场所,当设有检修马道或平台时,应在马道或平台上设置消火栓。
7 超过1500个座位的剧场,其闷顶面光桥处,宜设消火栓,并配备消防软管卷盘。
8 住宅的室内消火栓宜设置在楼梯间及其休息平台。
9 汽车库、停车库内设置的消火栓的布置,不应影响汽车的通行和车位的设置,且能在车位正常停车状态下便于取用。
10 设有室内消火栓的建筑,应在其屋顶或通往屋顶的最高楼梯间内设置带有压力表的试验消火栓;单层建筑的试验消火栓宜设置在水力最不利处,且应靠近出入口。
11 除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54m且每单元设置1部疏散楼梯的住宅,汽车库、修车库室内消火栓小于或等于10个,以及本标准表5.2.3中规定可采用1支消防水枪的场所外,室内消火栓的布置应满足同一平面任何部位有2支室内消火栓水枪的2股充实水柱同时到达,其间距应计算确定。消火栓的布置不应跨防火分区。
12 室内消火栓宜按行走距离(直线距离)布置,其间距应计算确定。
13 住宅建筑内的消火栓箱内应设消火栓口和消防软管卷盘,可不设水枪和水带。
14 同一建筑物内应采用统一规格的消火栓、水枪和水带,水带应采用有衬里型。
15 室内消火栓、阀门等设置地点应设置永久性固定标志。
16 建筑高度大于250m民用建筑,应在楼梯间前室和设置室内消火栓的消防电梯前室通向走道的墙体下部设置消防水带穿越孔。消防水带穿越孔平时应处于封闭状态,并应在前室一侧设置永久性固定标志。
5.4.5 消防软管卷盘的设置间距应保证有一股水流能到达室内地面任何部位,可安装在消火栓箱内或单独安装,其安装高度应便于取用。
5.4.6 室内消火栓系统宜采用竖向环网布置方式,系统管道布置及阀门设置应保证不关闭相邻2个消火栓;确有困难时,在保证不少于2根供水主立管与环状管网连通时,可采用水平环网布置方式,水平环管上阀门设置应确保室内消火栓在检修时停止使用的消火栓数量小于或等于5个。
5.4.7 分区消防给水系统管道的最高点处宜设自动排气阀。
5.4.4 室内消火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消火栓数量大于10个且室外消火栓用水量大于15L/s时,其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应连成环状,且至少应有2条引入管与室外环状给水管网或消防泵连接。当其中1条引入管发生故障时,其余的引入管应仍能供应全部消防用水量。
2 设置室内消火栓的建筑,包括避难层、设备层在内的各层、避难区、避难间、避难走道、直升机停机坪、消防电梯前室、屋顶排烟风机与排风风机合用机房,或设有集装箱变配电间以及设置冷却塔的场所,应设置消火栓。
3 商业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外应设置消火栓,并配备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消火栓的布置间距不应大于30m。
4 附建在民用建筑内的冷库,消火栓应设置在常温部位。冷库氨压缩机房进出口处的室内消火栓宜配置直流开花水枪。
5 由建筑面积不大于200㎡的小商铺组成的商业建筑,每个小商铺内应至少设置1个消火栓,并宜设置在户门附近。
6 层高大于18m的高大空间场所,当设有检修马道或平台时,应在马道或平台上设置消火栓。
7 超过1500个座位的剧场,其闷顶面光桥处,宜设消火栓,并配备消防软管卷盘。
8 住宅的室内消火栓宜设置在楼梯间及其休息平台。
9 汽车库、停车库内设置的消火栓的布置,不应影响汽车的通行和车位的设置,且能在车位正常停车状态下便于取用。
10 设有室内消火栓的建筑,应在其屋顶或通往屋顶的最高楼梯间内设置带有压力表的试验消火栓;单层建筑的试验消火栓宜设置在水力最不利处,且应靠近出入口。
11 除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54m且每单元设置1部疏散楼梯的住宅,汽车库、修车库室内消火栓小于或等于10个,以及本标准表5.2.3中规定可采用1支消防水枪的场所外,室内消火栓的布置应满足同一平面任何部位有2支室内消火栓水枪的2股充实水柱同时到达,其间距应计算确定。消火栓的布置不应跨防火分区。
12 室内消火栓宜按行走距离(直线距离)布置,其间距应计算确定。
13 住宅建筑内的消火栓箱内应设消火栓口和消防软管卷盘,可不设水枪和水带。
14 同一建筑物内应采用统一规格的消火栓、水枪和水带,水带应采用有衬里型。
15 室内消火栓、阀门等设置地点应设置永久性固定标志。
16 建筑高度大于250m民用建筑,应在楼梯间前室和设置室内消火栓的消防电梯前室通向走道的墙体下部设置消防水带穿越孔。消防水带穿越孔平时应处于封闭状态,并应在前室一侧设置永久性固定标志。
5.4.5 消防软管卷盘的设置间距应保证有一股水流能到达室内地面任何部位,可安装在消火栓箱内或单独安装,其安装高度应便于取用。
5.4.6 室内消火栓系统宜采用竖向环网布置方式,系统管道布置及阀门设置应保证不关闭相邻2个消火栓;确有困难时,在保证不少于2根供水主立管与环状管网连通时,可采用水平环网布置方式,水平环管上阀门设置应确保室内消火栓在检修时停止使用的消火栓数量小于或等于5个。
5.4.7 分区消防给水系统管道的最高点处宜设自动排气阀。
条文说明
5.4.2 表5.4.2中高层(高架)库房是指超市仓储用房。
5.4.3 消火栓栓口动压需要控制在不小于0.35MPa的高层建筑、高层(高架)库房以及室内净空高度超过8m的场所,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室内消火栓》GB 3445提供的I、II、血I型减压稳压消火栓检测项目结论摘录,目前II、II型减压稳压消火栓执行《室内消火栓》GB3445的产品规定,且能满足栓前栓后的压力要求,即当栓前动压大于0.70MPa时,减压稳压消火栓出口压力可以满足不小于0.35MPa的规范要求;但当栓前动压为0.50MPa~0.70MPa时,减压稳压消火栓出口压力为0.25MPa~0.40MPa,无法满足规范要求。当栓前动压为0.50MPa~0.70MPa时,可采用减压孔板或者满足减压后压力可以达到0.35MPa的减压稳压消火栓。
5.4.4
第2款 民用建筑设置的屋顶停机坪如要求按现行行业标准《民用直升机场飞行场地技术标准》MH 5013的相关规定设计直升机停机坪,则该停机坪应按《民用直升机场飞行场地技术标准》MH 5013的相关规定设置泡沫消火栓消防给水系统。如该建筑仅配置直升机悬停坪,则无需设置泡沫消火栓及给水系统。
2003年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提出,局部突出屋顶的瞭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或设施、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辅助用房占屋面面积不大于1/8者可不计入容积率。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规定,屋顶排烟风机、加压送风机房与其他通风机、空调机合用机房内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故本条规定,除屋顶排烟风机、加压送风机与其他通风机、空调机合用机房,或设有集装箱变配电间以及冷却塔附近应设置消火栓外,其余屋顶层不计入建筑容积率、局部突出屋顶的设备机房等处可不设置消火栓。当屋顶排烟机房与通风机房不合用时,屋顶可仅设试验消火栓。
设备层和管道层的含义不同,设备层布置设备和管道,空间高度上考虑人员通行;而管道层只布置管道,可不考虑人员站立通行,其高度往往小于2.2m,不计入建筑面积。故对于设备层和考虑人员站立通行的管道层,应设置消火栓;对于层高小于2.2m 且人员无法站立通行的管道层,可不设消火栓。
第4款 由于冷库常年处于低温高湿环境,冷库内发生火灾的概率较小,并且初期火灾蔓延可控,因此在冷库的冷藏间内可不布置消火栓,但在冷库穿堂及楼梯间内设置的消火栓要满足其所在场所两股水柱的要求。直流开花喷射方式的实现是通过在栓口配置旋转枪头防护套来达到直流水柱、开花水流、雾状水流及枪膛高压冲洗多种喷射方式切换,水枪喷口前端设有喷雾牙轮可以使雾状更细化,呈伞形状时能吸收热量和吸附烟尘,能降低热辐热量,从而保护消防战士人身安全。
第8款 住宅在前期方案阶段应充分考虑消火栓的设置位置并复核其保护距离。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未涉及可采用双阀双出口消火栓。两个消火栓装在同一个地方,包括双立管双栓(每根立管接出一个消火栓)均会降低消火栓系统的安全性,故住宅仍应采用单立管单栓。
第9款 汽车库、停车库内设置的消火栓,应保证消火栓箱水平投影在划定车位范围以外,且不能占用车道净宽。消火栓应在正常停车状态下便于操作,不应设置在车位尾部。当确有困难时,消火栓箱可设置在靠近汽车通道的柱子背面,但应于车行道侧增设文字标识并设置指示其位置的发光标志。
第10款 合用室内消火栓系统的建筑群,宜在每个单体建筑屋顶均设置试验消火栓。
第14款 同一建筑物内应采用统一规格的消火栓、水枪和水带,水带应采用有衬里型。采用旋转型室内消火栓时,应明确旋转型室内消火栓旋转部位的材料须采用铜合金或奥氏体不锈钢等耐腐蚀材料制作,以防止旋转部位在使用中发生锈死。通常采用的带灭火器箱组合式消防柜厚度有240mm、200mm、180mm、160mm等规格,设计可根据土建和装饰嵌墙条件选择,但灭火器箱尺寸必须满足场所所需配置灭火器充装量及数量要求。消火栓嵌墙安装时,应在消火栓后加设相同耐火极限的隔墙,以满足防火要求。
第16款 作为供消防水带穿越的孔洞,其大小和位置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对于设置室内消火栓的前室或楼梯间,可以考虑一条水带穿越的需要,即在从楼梯间或前室进入楼层部位的墙体下部合适位置设置一个直径130mm的圆形孔口,孔洞设置位置及高度应便于消防救援人员操作,穿越孔中心距地面宜为0.30m。
5.4.6 室内消火栓系统阀门、管网设置应保证每个防火分区在检修时仍有消防供水。对于必须满足两股水柱同时到达的建筑,其中存在采用竖向成环布置确有困难的场所,如人防防护单元、隧道、机场航站楼、会展等大跨度且上下层功能不同或平面复杂建筑,可采用设消火栓系统供水双立管并在每层接出横管使消火栓管网水平成环布置方式,水平环上各消火栓支管上宜增设阀门,且水平环管上阀门设置应确保每段消火栓的数量小于或等于5个。室内消火栓不超过10个的汽车库、停车库和人防工程,可采用局部独立枝状管网。
5.4.7 采用减压阀分区的室内消防给水系统,减压阀后的管网竖管顶部应设自动排气阀。
5.4.3 消火栓栓口动压需要控制在不小于0.35MPa的高层建筑、高层(高架)库房以及室内净空高度超过8m的场所,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室内消火栓》GB 3445提供的I、II、血I型减压稳压消火栓检测项目结论摘录,目前II、II型减压稳压消火栓执行《室内消火栓》GB3445的产品规定,且能满足栓前栓后的压力要求,即当栓前动压大于0.70MPa时,减压稳压消火栓出口压力可以满足不小于0.35MPa的规范要求;但当栓前动压为0.50MPa~0.70MPa时,减压稳压消火栓出口压力为0.25MPa~0.40MPa,无法满足规范要求。当栓前动压为0.50MPa~0.70MPa时,可采用减压孔板或者满足减压后压力可以达到0.35MPa的减压稳压消火栓。
5.4.4
第2款 民用建筑设置的屋顶停机坪如要求按现行行业标准《民用直升机场飞行场地技术标准》MH 5013的相关规定设计直升机停机坪,则该停机坪应按《民用直升机场飞行场地技术标准》MH 5013的相关规定设置泡沫消火栓消防给水系统。如该建筑仅配置直升机悬停坪,则无需设置泡沫消火栓及给水系统。
2003年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提出,局部突出屋顶的瞭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或设施、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辅助用房占屋面面积不大于1/8者可不计入容积率。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规定,屋顶排烟风机、加压送风机房与其他通风机、空调机合用机房内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故本条规定,除屋顶排烟风机、加压送风机与其他通风机、空调机合用机房,或设有集装箱变配电间以及冷却塔附近应设置消火栓外,其余屋顶层不计入建筑容积率、局部突出屋顶的设备机房等处可不设置消火栓。当屋顶排烟机房与通风机房不合用时,屋顶可仅设试验消火栓。
设备层和管道层的含义不同,设备层布置设备和管道,空间高度上考虑人员通行;而管道层只布置管道,可不考虑人员站立通行,其高度往往小于2.2m,不计入建筑面积。故对于设备层和考虑人员站立通行的管道层,应设置消火栓;对于层高小于2.2m 且人员无法站立通行的管道层,可不设消火栓。
第4款 由于冷库常年处于低温高湿环境,冷库内发生火灾的概率较小,并且初期火灾蔓延可控,因此在冷库的冷藏间内可不布置消火栓,但在冷库穿堂及楼梯间内设置的消火栓要满足其所在场所两股水柱的要求。直流开花喷射方式的实现是通过在栓口配置旋转枪头防护套来达到直流水柱、开花水流、雾状水流及枪膛高压冲洗多种喷射方式切换,水枪喷口前端设有喷雾牙轮可以使雾状更细化,呈伞形状时能吸收热量和吸附烟尘,能降低热辐热量,从而保护消防战士人身安全。
第8款 住宅在前期方案阶段应充分考虑消火栓的设置位置并复核其保护距离。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未涉及可采用双阀双出口消火栓。两个消火栓装在同一个地方,包括双立管双栓(每根立管接出一个消火栓)均会降低消火栓系统的安全性,故住宅仍应采用单立管单栓。
第9款 汽车库、停车库内设置的消火栓,应保证消火栓箱水平投影在划定车位范围以外,且不能占用车道净宽。消火栓应在正常停车状态下便于操作,不应设置在车位尾部。当确有困难时,消火栓箱可设置在靠近汽车通道的柱子背面,但应于车行道侧增设文字标识并设置指示其位置的发光标志。
第10款 合用室内消火栓系统的建筑群,宜在每个单体建筑屋顶均设置试验消火栓。
第14款 同一建筑物内应采用统一规格的消火栓、水枪和水带,水带应采用有衬里型。采用旋转型室内消火栓时,应明确旋转型室内消火栓旋转部位的材料须采用铜合金或奥氏体不锈钢等耐腐蚀材料制作,以防止旋转部位在使用中发生锈死。通常采用的带灭火器箱组合式消防柜厚度有240mm、200mm、180mm、160mm等规格,设计可根据土建和装饰嵌墙条件选择,但灭火器箱尺寸必须满足场所所需配置灭火器充装量及数量要求。消火栓嵌墙安装时,应在消火栓后加设相同耐火极限的隔墙,以满足防火要求。
第16款 作为供消防水带穿越的孔洞,其大小和位置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对于设置室内消火栓的前室或楼梯间,可以考虑一条水带穿越的需要,即在从楼梯间或前室进入楼层部位的墙体下部合适位置设置一个直径130mm的圆形孔口,孔洞设置位置及高度应便于消防救援人员操作,穿越孔中心距地面宜为0.30m。
5.4.6 室内消火栓系统阀门、管网设置应保证每个防火分区在检修时仍有消防供水。对于必须满足两股水柱同时到达的建筑,其中存在采用竖向成环布置确有困难的场所,如人防防护单元、隧道、机场航站楼、会展等大跨度且上下层功能不同或平面复杂建筑,可采用设消火栓系统供水双立管并在每层接出横管使消火栓管网水平成环布置方式,水平环上各消火栓支管上宜增设阀门,且水平环管上阀门设置应确保每段消火栓的数量小于或等于5个。室内消火栓不超过10个的汽车库、停车库和人防工程,可采用局部独立枝状管网。
5.4.7 采用减压阀分区的室内消防给水系统,减压阀后的管网竖管顶部应设自动排气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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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总则
- 2 术语与符号
- 2.1 术语
- 2.2 符号
- 3 设置范围
- 3.1 消火栓给水系统
- 3.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 3.3 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
- 3.4 其他灭火系统及装置
- 4 消防给水
- 4.1 一般规定
- 4.2 消防水源
- 4.3 消防用水量
- 4.4 系统形式
- 5 消火栓系统
- 5.1 一般规定
- 5.2 消火栓用水量
- 5.3 室外消火栓系统
- 5.4 室内消火栓系统
- 5.5 压缩空气泡沫消火栓系统
- 5.6 控制与操作
- 6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 6.1 一般规定
- 6.2 设置要求
- 6.3 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 6.4 控制与操作
- 7 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
- 8 其他灭火系统及装置
- 8.1 氮气灭火系统
- 8.2 探火管灭火装置
- 8.3 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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