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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一般规定
4.1.1 综合管廊工程规划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规划年限应与城市总体规划一致,并应预留远景发展空间。
4.1.2 综合管廊工程规划应与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工程管线专项规划及管线综合规划相衔接。
4.1.3 综合管廊工程规划应坚持因地制宜、远近结合、统一规划、统筹建设的原则。
4.1.4 综合管廊工程规划应集约利用地下空间,统筹规划综合管廊内部空间,协调综合管廊与其他地上、地下工程的关系。
4.1.5 综合管廊工程规划应包含平面布局、断面、位置、近期建设计划等内容。
条文说明
4.1.1 城市总体规划是对一定时期内城市性质、发展目标、发展规模、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和实施措施,综合管廊工程规划应以城市总体规划为上位依据并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发展要求,也是城市总体规划对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要求的进一步落实,其规划年限应与城市总体规划年限相一致。由于综合管廊生命周期原则上不少于100年,因此综合管廊工程规划应适当考虑城市总体规划法定期限以外(即远景规划部分)的城市发展需求。
4.1.2 城市新区的综合管廊工程规划中,若综合管廊工程规划建设在先,各工程管线规划和管线综合规划应与综合管廊工程规划相适应;老城区的综合管廊工程规划中,综合管廊应满足现有管线和规划管线的需求,并可依据综合管廊工程规划对各工程管线规划进行反馈优化。
4.1.3 有条件建设综合管廊的城市应编制综合管廊工程规划,且该规划要适应当地的实际发展情况,预留远期发展空间并落实近期可实施项目,体现规划的系统性。
4.1.4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综合管廊相比较于传统管道直埋方式的优点之一是节省地下空间,综合管廊工程规划中应按照综合管廊内管线设施优化布置的原则预留地下空间,同时与地下和地上设施相协调,避免发生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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