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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砌体结构


9.6.1 砌体结构所用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石材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40,并应质地坚实,无风化削层和裂纹。
    2 砌筑砂浆应采用水泥砂浆,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且不应低于M10。
9.6.2 砌体结构中的预埋管、预留洞口结构应采取加强措施,并应采取防渗措施。
9.6.3 砌体结构的砌筑施工除符合本节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的相关规定和设计要求。
条文说明
9.6.1 综合管廊采用砌体结构形式较少,但在有些地区仍有采用砌体的传统和条件,本条参考现行国家标准《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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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 GB50838-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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