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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一般规定
6.1.1 管线设计应以综合管廊总体设计为依据。
6.1.2 纳入综合管廊的金属管道应进行防腐设计。
6.1.3 管线配套检测设备、控制执行机构或监控系统应设置与综合管廊监控与报警系统联通的信号传输接口。
条文说明
6.1.1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综合管廊内的管线应进行专项设计,并应满足本规范第5章相关规定。
6.1.3 本条规定目的是综合管廊管理单位能够对综合管廊和管廊内管线全面管理。当出现紧急情况时,经专业管线单位确认,综合管廊管理单位可对管线配套设备进行必要的应急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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