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5.3 断面设计
5.3.1 综合管廊标准断面内部净高应根据容纳管线的种类、规格、数量、安装要求等综合确定,不宜小于2.4m。
5.3.2 综合管廊标准断面内部净宽应根据容纳的管线种类、数量、运输、安装、运行、维护等要求综合确定。
5.3.3 综合管廊通道净宽,应满足管道、配件及设备运输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综合管廊内两侧设置支架或管道时,检修通道净宽不宜小于1.0m;单侧设置支架或管道时,检修通道净宽不宜小于0.9m。
2 配备检修车的综合管廊检修通道宽度不宜小于2.2m。
5.3.4 电力电缆的支架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 50217的有关规定。
5.3.5 通信线缆的桥架间距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光缆进线室设计规定》YD/T 5151的有关规定。
5.3.6 综合管廊的管道安装净距(图5.3.6)不宜小于表5.3.6的规定。
图5.3.6 管道安装净距
表5.3.6 综合管廊的管道安装净距
条文说明
5.3.1 综合管廊断面净高应考虑头戴安全帽的工作人员在综合管廊内作业或巡视工作所需要的高度,并应考虑通风、照明、监控因素。
行业标准《城市电力电缆线路设计技术规定》DL/T 5221-2005第6.4.1条规定:“电缆隧道的净高不宜小于1900mm,与其他沟道交叉的局部段净高,不得小于1400mm或改为排管连接。”行业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 50217-2007第5.5.1条规定:“(1)隧道、工作井的净高,不宜小于1900mm,与其他沟道交叉的局部段净高,不得小于1400mm;(2)电缆夹层的净高,不得小于2000mm。”
考虑到综合管廊内容纳的管线种类数量较多及各类管线的安装运行需求,同时为长远发展预留空间,结合国内工程实践经验,本次规范修订将综合管廊内部净高最小尺寸要求提高至2.4m。
5.3.3 综合管廊通道净宽首先应满足管道安装及维护的要求,同时综合行业标准《城市电力电缆线路设计技术规定》DL/T 5221-2005第6.1.4条、国家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 50217-2007第5.5.1条的规定,确定检修通道的最小净宽。
对于容纳输送性管道的综合管廊,宜在输送性管道舱设置主检修通道,用于管道的运输安装和检修维护,为便于管道运输和检修,并尽量避免综合管廊内空气污染,主检修通道宜配置电动牵引车,参考国内小型牵引车规格型号,综合管廊内适用的电动牵引车尺寸按照车宽1.4m定制,两侧各预留0.4m安全距离,确定主检修通道最小宽度为2.2m。
根据国内综合管廊的实践经验,图5~图8为综合管廊标准断面示意。
图5 断面示意图一
图6 断面示意图二
图7 断面示意图三
图8 断面示意图四
5.3.6 管道的连接一般为焊接、法兰连接、承插连接。根据日本《共同沟设计指针》的规定,管道周围操作空间根据管道连接形式和管径而定。
查找
上节
下节
条文
说明 返回
顶部
说明 返回
顶部
目录导航
-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和符号
- 2.1 术语
- 2.2 符号
- 3 基本规定
- 4 规划
- 4.1 一般规定
- 4.2 平面布局
- 4.3 断面
- 4.4 位置
- 5 总体设计
- 5.1 一般规定
- 5.2 空间设计
- 5.3 断面设计
- 5.4 节点设计
- 6 管线设计
- 6.1 一般规定
- 6.2 给水、再生水管道
- 6.3 排水管渠
- 6.4 天然气管道
- 6.5 热力管道
- 6.6 电力电缆
- 6.7 通信线缆
- 7 附属设施设计
- 7.1 消防系统
- 7.2 通风系统
- 7.3 供电系统
- 7.4 照明系统
- 7.5 监控与报警系统
- 7.6 排水系统
- 7.7 标识系统
- 8 结构设计
- 8.1 一般规定
- 8.2 材料
- 8.3 结构上的作用
- 8.4 现浇混凝土综合管廊结构
- 8.5 预制拼装综合管廊结构
- 8.6 构造要求
- 9 施工及验收
- 9.1 一般规定
- 9.2 基础工程
- 9.3 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
- 9.4 预制拼装钢筋混凝土结构
- 9.5 预应力工程
- 9.6 砌体结构
- 9.7 附属工程
- 9.8 管线
- 10 维护管理
- 10.1 维护
- 10.2 资料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
笔记需登录后才能查看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