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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一般规定
9.1.1 施工单位应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施工安全。
9.1.2 施工项目质量控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施工标准的规定,并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检验制度,满足质量控制要求。
9.1.3 施工前应熟悉和审查施工图纸,并应掌握设计意图与要求。应实行自审、会审(交底)和签证制度;对施工图有疑问或发现差错时,应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当需变更设计时,应按相应程序报审,并应经相关单位签证认定后实施。
9.1.4 施工前应根据工程需要进行下列调查:
1 现场地形、地貌、地下管线、地下构筑物、其他设施和障碍物情况;
2 工程用地、交通运输、施工便道及其他环境条件;
3 施工给水、雨水、污水、动力及其他条件;
4 工程材料、施工机械、主要设备和特种物资情况;
5 地表水水文资料,在寒冷地区施工时尚应掌握地表水的冻结资料和土层冰冻资料;
6 与施工有关的其他情况和资料。
9.1.5 综合管廊防水工程的施工及验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8的相关规定执行。
9.1.6 综合管廊工程应经过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条文说明
9.1.4 综合管廊一般建设在城市的中心地区,同时涉及的线长面广,施工组织和管理的难度大。为了保证施工的顺利,应当对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构筑物等进行详尽的调查,并了解施工临时用水、用电的供给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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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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