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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平面布局


4.2.1 综合管廊布局应与城市功能分区、建设用地布局和道路网规划相适应。
4.2.2A 综合管廊工程专项规划应符合现行工程建设强制性国家规范《特殊设施工程项目规范》GB 55028的有关规定。
4.2.3 综合管廊应与地下交通、地下商业开发、地下人防设施及其他相关建设项目协调。
4.2.4 综合管廊宜分为干线综合管廊、支线综合管廊及缆线管廊。(本条删除)
4.2.5 当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宜采用综合管廊:
    1 交通运输繁忙或地下管线较多的城市主干道以及配合轨道交通、地下道路、城市地下综合体等建设工程地段;
    2 城市核心区、中央商务区、地下空间高强度成片集中开发区、重要广场、主要道路的交叉口、道路与铁路或河流的交叉处、过江隧道等;
    3 道路宽度难以满足直埋敷设多种管线的路段;
    4 重要的公共空间;
    5 不宜开挖路面的路段。
4.2.6A 综合管廊应规划建设监控中心,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满足综合管廊运行维护的需要;
    2 宜设置在综合管廊平面中心位置;
    3 应满足城市管理和应急处置的需求;
    4 当城市在不同片区(组团)规划建设综合管廊时,宜分别设立片区(组团)级、城市级监控中心;
    5 宜与临近的公共建筑物合建,建筑面积应满足综合管廊最终规模的使用要求。

条文说明
4.2.1 综合管廊的布置应以城市总体规划的用地布置为依据,以城市道路为载体,既要满足现状需求,又能适应城市远期发展。
4.2.2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按照我国目前的规划编制情况,城市给水、雨水、污水、供电、通信、燃气、供热、再生水等专项规划基本由专业部门编制完成,综合管廊工程规划原则上以上述专项规划为依据确定综合管廊的布置及入廊管线种类,并且在综合管廊工程规划编制过程中对上述专项规划提出调整意见和建议;对于上述专项规划编制不完善的城市,综合管廊工程规划应考虑各专业管线现状情况和远期发展需求综合确定,并建议同步编制相关专项规划。
4.2.3 综合管廊与地下交通、地下商业、地下人防设施等地下开发利用项目在空间上有交叉或者重叠时,应在规划、选线、设计、施工等阶段与上述项目在空间上统筹考虑,在设计施工阶段宜同步开展,并预先协调可能遇到的矛盾。
4.2.5 城市综合管廊工程建设可以做到“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减少道路重复开挖的频率,集约利用地下空间。但是由于综合管廊主体工程和配套工程建设的初期一次性投资较大,不可能在所有道路下均采用综合管廊方式进行管线敷设。结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 50289相关规定,在传统直埋管线因为反复开挖路面对道路交通影响较大、地下空间存在多种利用形式、道路下方空间紧张、地上地下高强度开发、地下管线敷设标准要求较高的地段,以及对地下基础设施的高负荷利用的区域,适宜建设综合管廊。
4.2.6 综合管廊由于配套建有完善的监控预警系统等附属设施,需要通过监控中心对综合管廊及内部设施运行情况实时监控,保证设施运行安全和智能化管理。监控中心宜设置控制设备中心、大屏幕显示装置、会商决策室等。监控中心的选址应以满足其功能为首要原则,鼓励与城市气象、给水、排水、交通等监控管理中心或周边公共建筑合建,便于智慧型城市建设和城市基础设施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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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标准 GB/T50838-2015(202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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