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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基础工程
9.2.1 综合管廊工程基坑(槽)开挖前,应根据围护结构的类型、工程水文地质条件、施工工艺和地面荷载等因素制定施工方案。
9.2.2 土石方爆破必须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由专业单位进行施工。
9.2.3 基坑回填应在综合管廊结构及防水工程验收合格后进行。回填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9.2.4 综合管廊两侧回填应对称、分层、均匀。管廊顶板上部1000mm范围内回填材料应采用人工分层夯实,大型碾压机不得直接在管廊顶板上部施工。
9.2.5 综合管廊回填土压实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表9.2.5的规定。
表9.2.5 综合管廊回填土压实度
9.2.6 综合管廊基础施工及质量验收除符合本节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9.2.3 综合管廊基坑的回填应尽快进行,以免长期暴露导致地下水和地表水侵入基坑。根据地下工程的验收要求,应当首先通过结构和防水工程验收合格后,方能够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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