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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断面
4.3.1 综合管廊断面形式应根据纳入管线的种类及规模、建设方式、预留空间等确定。
4.3.2 综合管廊断面应满足管线安装、检修、维护作业所需要的空间要求。
4.3.3 综合管廊内的管线布置应根据纳入管线的种类、规模及周边用地功能确定。
4.3.4 (本条删除)
4.3.4 (本条删除)
4.3.4A 敷设在综合管廊内的天然气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最高工作压力应小于或等于1.6MPa;
2 设计管径不应大于DN600mm。当设计管径大于DN600mm时,应在独立舱室内敷设;
3 天然气管道不宜纳入小型综合管廊。
4.3.5 (本条删除)
4.3.5 (本条删除)
4.3.5A 采用蒸汽介质的热力管道不应纳入小型综合管廊。
4.3.6 (本条删除)
4.3.6 (本条删除)
4.3.6A 纳入干线综合管廊、支线综合管廊的热力管道不应与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力电缆同舱敷设。
4.3.7 110kV及以上电力电缆,不应与通信电缆同侧布置。
4.3.8 给水管道与热力管道同侧布置时,给水管道宜布置在热力管道下方。
4.3.9 进入综合管廊的排水管道应采用分流制,雨水纳入综合管廊可利用结构本体或采用管道方式。
4.3.10 污水纳入综合管廊应采用管道排水方式,污水管道宜设置在综合管廊的底部。
条文说明
4.3.1 综合管廊的断面形式应根据管线种类和数量、管线尺寸、管线的相互关系以及施工方式等综合确定。
4.3.2 综合管廊断面尺寸的确定,应根据综合管廊内各管道(线缆)的数量和布置要求确定,管道(线缆)的间距应满足各专业管道(线缆)的相关设计和施工技术要求。
4.3.4A 原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在现行工程建设强制性国家规范《特殊设施工程项目规范》GB 55028-2022中未纳入,根据要求删除。根据日本《共同沟设计指针》第3.2条中:“燃气隧道:考虑到对发生灾害时的影响等因素原则上采用单独隧洞”。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2020年版)中第6.3.7条“地下燃气管道……并不宜与其他管道或电缆同沟敷设。当需要同沟敷设时,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现行国家标准工程建设强制性国家规范《供热工程项目规范》GB 55010-2021中第3.3.1条:“供热管道不得与输送易燃、易爆、易挥发及有毒、有害、有腐蚀性和惰性介质的管道敷设在同一管沟内。”其目的是安全生产。供热管道禁止与易爆、易燃、易挥发、有毒、有害、有腐蚀性、和惰性介质管道共同敷设在同一地沟内,是为了避免上述管道泄漏对检修巡视人员、沟内设备造成危害,避免有害气体沿供热管沟扩散到其他建筑物,危及安全。
本次修订删除了天然气管道入廊必须采用单舱敷设的规定。结合深圳盐田、布拉格、东京等地综合管廊天然气管道与给水、污水等管道共舱的建设运营经验,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2020年版)第6.3.7条的规定,当天然气管道与其他管道同舱敷设时,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通过加强管道材质、监控、防爆等安全防护措施,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降低天然气管道入廊成本,提高综合管廊空间利用率。根据综合管廊工程实践经验,按照集约节约和因地制宜的原则要求,天然气管道设计压力在1.6MPa以下时,优先考虑与其他城市工程管线同舱敷设。当天然气管道设计压力大于1.6MPa时,应当通过安全论证和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与其他城市工程管线同舱敷设。
明确了入廊的天然气管道设计管径应小于或等于DN600mm。其中,大于DN600mm的天然气主干管输送能力较大,影响范围大;小区内管道,需频繁接出支管的,不建议敷设于综合管廊内。
考虑到小型综合管廊因未配置相关监控报警设备,不适宜敷设天然气管道。
4.3.5A 原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在现行工程建设强制性国家规范《特殊设施工程项目规范》GB 55028-2022中未纳入,根据要求删除。根据行业标准《城镇供热管网设计标准》CJJ/T 34-2022中第8.2.4条的规定,“供热管道采用管沟敷设时,宜采用不通行管沟敷设......”,由于供热管道事故时对管廊设施的影响大,宜采用独立舱室敷设。
删除热力管道采用蒸汽介质时应在独立舱室内敷设的要求,同步修订第6.5.3条,通过介质温度控制、压力控制、环境温度控制等措施保证热力管道入廊安全。
鉴于小型综合管廊附属设施配置较为简单,明确热力管道采用蒸汽介质时不应纳入小型综合管廊。
4.3.6A 原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在现行工程建设强制性国家规范《特殊设施工程项目规范》GB 55028-2022中未纳入,根据要求删除。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 50217-2018中第5.1.9条规定“在隧道、沟、浅槽、竖井、夹层等封闭式电缆通道中,不得布置热力管道,严禁有易燃气体或易燃液体的管道穿越”。本次修订,根据工程实践和综合管廊管理水平的提升,提出了供热管道与其他城市工程管线同舱敷设时的环境温度控制要求,同步修订第6.5.3条,规定了入廊的热力管道介质温度控制、压力控制、环境温度控制等措施,保证管道入廊安全。在有条件约束的情况下,允许热力管道、电力电缆同舱敷设。供热管道可以与电力电缆在综合管廊内同舱敷设,但也明确要求“热力管道不应与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力电缆同舱敷设。”
4.3.7 通信线缆采用电缆的,考虑到高压电力电缆可能对通信电缆的信号产生干扰,故110kV及以上电力电缆不应与通信电缆同侧布置。
4.3.8 本条依据行业标准《城镇供热管网设计规范》CJJ 34-2010中第8.1.4条的要求,“在综合管沟内,热力网管道应高于自来水管道和重油管道,并且自来水管道应做绝热层和防水层”。
4.3.10 由于污水中可能产生的有害气体具有一定的腐蚀性,同时考虑综合管廊的结构设计使用年限等因素,因此污水进入综合管廊,无论压力流还是重力流,均应采用管道方式,不应利用综合管廊结构本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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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局部修订说明
- 1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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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术语
- 2.2 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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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一般规定
- 4.2 平面布局
- 4.3 断面
- 4.4 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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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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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 节点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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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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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3 排水管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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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7 通信线缆
- 7 附属设施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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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1 一般规定
- 8.2 材料
- 8.3 结构上的作用
- 8.4 现浇混凝土综合管廊结构
- 8.5 预制拼装综合管廊结构
- 8.6 构造要求
- 9 施工及验收
- 9.1 一般规定
- 9.2 基础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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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4 预制拼装钢筋混凝土结构
- 9.5 预应力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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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8 管线
- 10 维护管理
- 10.1 维护
- 10.2 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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