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防火研究所--消防规范网

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5.2 空间设计


5.2.1 综合管廊穿越河道时应选择在河床稳定的河段,最小覆土深度应满足河道整治和综合管廊安全运行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Ⅰ~Ⅴ级航道下面敷设时,顶部高程应在远期规划航道底高程2.0m以下;
    2 在Ⅵ、Ⅶ级航道下面敷设时,顶部高程应在远期规划航道底高程1.0m以下;
    3 在其他河道下面敷设时,顶部高程应在河道底设计高程1.0m以下。
5.2.2 综合管廊与相邻地下管线及地下构筑物的最小净距应根据地质条件和相邻构筑物性质确定,且不得小于表5.2.2的规定。
表5.2.2 综合管廊与相邻地下构筑物的最小净距
表5.2.2 综合管廊与相邻地下构筑物的最小净距
5.2.3 综合管廊最小转弯半径,应满足综合管廊内各种管线的转弯半径要求。
5.2.4 综合管廊的监控中心与综合管廊之间宜设置专用连接通道,通道的净尺寸应满足日常检修通行的要求。
5.2.5 综合管廊与其他方式敷设的管线连接处,应采取密封和防止差异沉降的措施。
5.2.6 综合管廊内纵向坡度超过10%时,应在人员通道部位设置防滑地坪或台阶。
5.2.7 综合管廊内电力电缆弯曲半径和分层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 50217的有关规定。
5.2.8 综合管廊内通信线缆弯曲半径应大于线缆直径的15倍,且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通信线路工程设计规范》YD 5102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5.2.1 本条参照国家标准《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 50289第4.1.8条规定。航道等级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内河通航标准》GB 50139规定划分。
5.2.2 本条参照国家标准《城市电力电缆线路设计技术规定》DL/T 5221-2005第12.1.8条规定。
5.2.4 监控中心宜靠近综合管廊主线,为便于维护管理人员自监控中心进出管廊,之间宜设置专用维护通道,并根据通行要求确定通道尺寸。
5.2.5 当管线进入综合管廊或从综合管廊引出时,由于敷设方式不同以及综合管廊与道路结构不同,容易产生不均匀沉降,进而对管线运行安全产生影响。设计时应采取措施避免差异沉降对管线的影响。在管线进出综合管廊部位,尚应做好防水措施,避免地下水渗入综合管廊。
 
查找 上节 下节 条文
说明
返回
顶部

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 GB50838-2015
微信、QQ、手机浏览器等软件扫一扫 即可阅读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