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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一般规定
5.1.1 综合管廊平面中心线宜与道路、铁路、轨道交通、公路中心线平行。
5.1.2 综合管廊穿越城市快速路、主干路、铁路、轨道交通、公路时,宜垂直穿越;受条件限制时可斜向穿越,最小交叉角不宜小于60°。
5.1.3 综合管廊的断面形式及尺寸应根据施工方法及容纳的管线种类、数量、分支等综合确定。
5.1.4 综合管廊管线分支口应满足预留数量、管线进出、安装敷设作业的要求。相应的分支配套设施应同步设计。
5.1.5 含天然气管道舱室的综合管廊不应与其他建(构)筑物合建。
5.1.6 天然气管道舱室与周边建(构)筑物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有关规定。
5.1.7 压力管道进出综合管廊时,应在综合管廊外部设置阀门。
5.1.8 综合管廊设计时,应预留管道排气阀、补偿器、阀门等附件安装、运行、维护作业所需要的空间。
5.1.9 管道的三通、弯头等部位应设置支撑或预埋件。
5.1.10 综合管廊顶板处,应设置供管道及附件安装用的吊钩、拉环或导轨。吊钩、拉环相邻间距不宜大于10m。
5.1.11 天然气管道舱室地面应采用撞击时不产生火花的材料。
条文说明
5.1.1 综合管廊一般在道路的规划红线范围内建设,综合管廊的平面线形应符合道路的平面线形。当综合管廊从道路的一侧折转到另一侧时,往往会对其他的地下管线和构筑物建设造成影响,因而尽可能避免从道路的一侧转到另一侧。
5.1.2 本条参照国家标准《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 50289-2015第4.1.7条规定。综合管廊一般宜与城市快速路、主干路、铁路、轨道交通、公路等平行布置,如需要穿越时,宜尽量垂直穿越,条件受限时,为减少交叉距离,规定交叉角不宜小于60°,如图4所示。
图4 综合管廊最小交叉角示意图
5.1.3 矩形断面的空间利用效率高于其他断面,因而一般具备明挖施工条件时往往优先采用矩形断面。但是当施工条件受到制约必须采用非开挖技术如顶管法、盾构法施工综合管廊时,一般需要采用圆形断面。当采用明挖预制拼装法施工时,综合考虑断面利用、构件加工、现场拼装等因素,可采用矩形、圆形、马蹄形断面。
5.1.4 综合管廊内的管线为沿线地块服务,应根据规划要求预留管线引出节点。综合管廊建设的目的之一就是避免道路的开挖,在有些工程建设当中,虽然建设了综合管廊,但由于未能考虑到其他配套的设施同步建设,在道路路面施工完工后再建设,往往又会产生多次开挖路面或人行道的不良影响,因而要求在综合管廊分支口预埋管线,实施管线工井的土建工程。
5.1.5 其他建(构)筑物主要指地下商业、地下停车场、地下道路、地铁车站以及地面建筑物的地下部分等。不同地下建(构)筑物工后沉降控制指标不一致,为了避免因地下建(构)筑物沉降差异导致天然气管线破损而泄漏,参照日本《共同沟设计指针》第2章基本规划中提到:“6)在地铁车站房舍建筑部或者一般部位的建筑物上建设综合管沟时,采用相互分离的构造为佳。如果采用一体式构造时,应该与有关人员协商后制定综合管沟的位置和结构规划。”故不建议与其他建(构)筑物合建。如确需与其他地下建(构)筑物合建,必须充分考虑相互影响因素。
5.1.6 本条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中燃气管线与其他建(构)筑物间距的规定。
5.1.7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压力管道运行出现意外情况时,应能够快速可靠地通过阀门进行控制,为便于管线维护人员操作,一般应在综合管廊外部设置阀门井,将控制阀门布置在管廊外部的阀门井内。
5.1.8 管道内输送的介质一般为液体或气体,为了便于管理,往往需要在管道的交叉处设置阀门进行控制。阀门的控制可分为电动阀门或手动阀门两种。由于阀门占用空间较大,应予以考虑。
5.1.9 综合管廊空间设计应考虑管道三通、弯头等部位的支撑布置,管线设计时应对这些支撑或预埋件进行设计并与综合管廊设计协调。
5.1.11 本条参照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中第6.6.14条第5款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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