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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照明系统
7.4.1 综合管廊内应设正常照明和应急照明,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综合管廊内人行道上的一般照明的平均照度不应小于15lx,最低照度不应小于5lx;出入口和设备操作处的局部照度可为100lx。监控室一般照明照度不宜小于300lx。
2 管廊内疏散应急照明照度不应低于5lx,应急电源持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60min。
3 监控室备用应急照明照度应达到正常照明照度的要求。
4 出入口和各防火分区防火门上方应设置安全出口标志灯,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距地坪高度1.0m以下,间距不应大于20m。
7.4.2 综合管廊照明灯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灯具应为防触电保护等级1类设备,能触及的可导电部分应与固定线路中的保护(PE)线可靠连接。
2 灯具应采取防水防潮措施,防护等级不宜低于IP54,并应具有防外力冲撞的防护措施。
3 灯具应采用节能型光源,并应能快速启动点亮。
4 安装高度低于2.2m的照明灯具应采用24V及以下安全电压供电。当采用220V电压供电时,应采取防止触电的安全措施,并应敷设灯具外壳专用接地线。
5 安装在天然气管道舱内的灯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有关规定。
7.4.3 照明回路导线应采用硬铜导线,截面面积不应小于2.5mm²。线路明敷设时宜采用保护管或线槽穿线方式布线。天然气管线舱内的照明线路应采用低压流体输送用镀锌焊接钢管配线,并应进行隔离密封防爆处理。
条文说明
7.4.2 综合管廊通道空间一般紧凑狭小、环境潮湿,且其中需要进行管线的安装施工作业,施工人员或工具较易触碰到照明灯具。所以对管廊中灯具的防潮、防外力、防触电等要求提出具体规定。本条同本规范第7.3.4条第4款,在含天然气管线舱室安装的照明灯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相关规定。
7.4.3 本条同本规范第7.3.4条第4款,在含天然气管线舱室敷设的照明电气线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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