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10.1 维护
10.1.1 综合管廊建成后,应由专业单位进行日常管理。
10.1.2 综合管廊的日常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维护管理制度和工程维护档案,并应会同各专业管线单位编制管线维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应急预案。
10.1.3 综合管廊内的各专业管线单位应配合综合管廊日常管理单位工作,确保综合管廊及管线的安全运营。
10.1.4 各专业管线单位应编制所属管线的年度维护维修计划,并应报送综合管廊日常管理单位,经协调后统一安排管线的维修时间。
10.1.5 城市其他建设工程施工需要搬迁、改建综合管廊设施时,应报经城市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10.1.6 城市其他建设工程毗邻综合管廊设施,应按有关规定预留安全间距,并应采取施工安全保护措施。
10.1.7 综合管廊内实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措施。
10.1.8 综合管廊内给水管道的维护管理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供水管网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 207的有关规定。
10.1.9 综合管廊内排水管渠的维护管理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CJJ 6和《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维护技术规程》CJJ 68的有关规定。
10.1.10 利用综合管廊结构本体的雨水渠,每年非雨季清理疏通不应少于2次。
10.1.11 综合管廊的巡视维护人员应采取防护措施,并应配备防护装备。
10.1.12 综合管廊投入运营后应定期检测评定,对综合管廊本体、附属设施、内部管线设施的运行状况应进行安全评估,并应及时处理安全隐患。
条文说明
10.1.1 综合管廊容纳的城市工程管线为城市的生命线,管理的专业性强,应有专业物业管理单位管理和维护。
10.1.10 为保障综合管廊的正常、安全运营,延长综合管廊的使用寿命,明确了利用综合管廊结构本体的雨水渠最低养护周期。
10.1.12 综合管廊作为城市的重要基础设施,应进行定期检测评定,建立相关指标,确保综合管廊本体、入廊管线以及监控、通风、照明等系统运行安全,并为管线单位的维护管理提供参考。
查找
上节
下节
条文
说明 返回
顶部
说明 返回
顶部
目录导航
-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和符号
- 2.1 术语
- 2.2 符号
- 3 基本规定
- 4 规划
- 4.1 一般规定
- 4.2 平面布局
- 4.3 断面
- 4.4 位置
- 5 总体设计
- 5.1 一般规定
- 5.2 空间设计
- 5.3 断面设计
- 5.4 节点设计
- 6 管线设计
- 6.1 一般规定
- 6.2 给水、再生水管道
- 6.3 排水管渠
- 6.4 天然气管道
- 6.5 热力管道
- 6.6 电力电缆
- 6.7 通信线缆
- 7 附属设施设计
- 7.1 消防系统
- 7.2 通风系统
- 7.3 供电系统
- 7.4 照明系统
- 7.5 监控与报警系统
- 7.6 排水系统
- 7.7 标识系统
- 8 结构设计
- 8.1 一般规定
- 8.2 材料
- 8.3 结构上的作用
- 8.4 现浇混凝土综合管廊结构
- 8.5 预制拼装综合管廊结构
- 8.6 构造要求
- 9 施工及验收
- 9.1 一般规定
- 9.2 基础工程
- 9.3 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
- 9.4 预制拼装钢筋混凝土结构
- 9.5 预应力工程
- 9.6 砌体结构
- 9.7 附属工程
- 9.8 管线
- 10 维护管理
- 10.1 维护
- 10.2 资料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
笔记需登录后才能查看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