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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排水管渠


6.3.1 雨水管渠、污水管道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的有关规定。
6.3.2 雨水管渠、污水管道应按规划最高日最高时设计流量确定其断面尺寸,并应按近期流量校核流速。
6.3.3 排水管渠进入综合管廊前,应设置检修闸门或闸槽。
6.3.4 雨水、污水管道可选用钢管、球墨铸铁管、塑料管等。压力管道宜采用刚性接口,钢管可采用沟槽式连接。
6.3.5 雨水、污水管道支撑的形式、间距、固定方式应通过计算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工程管道结构设计规范》GB 50332的有关规定。
6.3.6 雨水、污水管道系统应严格密闭。管道应进行功能性试验。
6.3.7 雨水、污水管道的通气装置应直接引至综合管廊外部安全空间,并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6.3.8 雨水、污水管道的检查及清通设施应满足管道安装、检修、运行和维护的要求。重力流管道并应考虑外部排水系统水位变化、冲击负荷等情况对综合管廊内管道运行安全的影响。
6.3.9 利用综合管廊结构本体排除雨水时,雨水舱结构空间应完全独立和严密,并应采取防止雨水倒灌或渗漏至其他舱室的措施。
条文说明
6.3.2 进入综合管廊的排水管渠断面尺寸一般较大,增容安装施工难度高,应按规划最高日最高时设计流量确定其断面尺寸,与综合管廊同步实施。同时需按近期流量校核流速,防止管道流速过缓造成淤积。
6.3.3 雨水管渠、污水管道进入综合管廊前设置检修闸门、闸槽或沉泥井等设施,有利于管渠的事故处置及维修。有条件时,雨水管渠进入综合管廊前宜截流初期雨水。
6.3.4 关于管材和接口的规定:为保证综合管廊的运行安全,应适当提高进入综合管廊的雨水、污水管道管材选用标准,防止意外情况发生损坏雨水、污水管道。为保证管道运行安全,减少支墩所占空间,规定一般采用刚性接口。管道沟槽式连接又称为卡箍连接,具有柔性特点,使管路具有抗震动、抗收缩和膨胀的能力,便于安装拆卸。
6.3.6 由于雨水、污水管道在运行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产生H2S、沼气等有毒有害及可燃气体,如果这些气体泄漏至管廊舱室内,存在安全隐患;同时雨水、污水泄漏也会对管廊的安全运营和维护产生不利影响,因此要求进入综合管廊的雨水、污水管道必须保证其系统的严密性。管道、附件及检查设施等应采用严密性可靠的材料,其连接处密封做法应可靠。
    排水管渠严密性试验参考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相关条文,压力管道参照给水管道部分,雨水管渠参照污水管道部分。
6.3.7 压力流管道高点处设置的排气阀及重力流管道设置的排气井(检查井)等通气装置排出的气体,应直接排至综合管廊以外的大气中,其引出位置应协调考虑周边环境,避开人流密集或可能对环境造成影响的区域。
6.3.8 压力流排水管道的检查口和清扫口等应根据需要设置,具体做法可参考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相关条文。
    管廊内重力流排水管道的运行有可能受到管廊外上、下游排水系统水位波动变化、突发冲击负荷等情况的影响,因此应适当提高进入综合管廊的雨水、污水管道强度标准,保证管道运行安全。条件许可时,可考虑在管廊外上、下游雨水系统设置溢流或调蓄设施以避免对管廊的运行造成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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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 GB50838-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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