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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热力管道


6.5.1 热力管道应采用钢管、保温层及外护管紧密结合成一体的预制管。
6.5.2 管道附件必须进行保温。
6.5.3 敷设在综合管廊内的热力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热水介质设计温度应小于或等于200℃,蒸汽介质设计温度应小于或等于350℃;
    2 设计压力应小于或等于1.6MPa;
    3 在设计工况下管道及附件保温结构的外表面计算温度不应超过50℃,计算温度降不应大于0.1℃/km;
    4 保温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设备及管道绝热技术通则》GB/T 4272、《设备及管道绝热设计导则》GB/T 8175和《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设计规范》GB 50264的有关规定。
6.5.4 当同舱敷设的其他管线有正常运行所需环境温度限制要求时,应按舱内温度限定条件校核保温层厚度。
6.5.5A 热力管道放气装置应设置在综合管廊外部安全空间,且应设置防止人员接近的隔离设施。
6.5.6 热力管道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供热管网设计规范》CJJ 34和《城镇供热管网结构设计规范》CJJ 105的有关规定。
6.5.7 热力管道及配件保温材料应采用难燃材料或不燃材料。
条文说明
6.5.1 作为市政基础设施的供热管网,对管道的可靠性的要求比较高,因此对进入综合管廊的热力管道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6.5.2 本条规定主要降低管道附件的散热,控制舱室的环境温度。
6.5.3 本条规定系参照现行国家标准《设备及管道绝热技术通则》GB/T 4272的规定,同时为了更好地控制管廊内的环境要求以便于日常维护管理,本规范规定管道及附件保温结构的表面温度不得超过50℃。
6.5.4 本条规定主要是考虑确保同舱敷设的其他管线的安全可靠运行。
6.5.5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本条规定主要是控制舱内环境温度及确保安全,要求蒸汽管道排气管将蒸汽引至综合管廊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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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标准 GB/T50838-2015(202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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