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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天然气管道
6.4.1 天然气管道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有关规定。
6.4.2 天然气管道应采用无缝钢管。
6.4.3 天然气管道的连接应采用焊接,焊缝检测要求应符合表6.4.3的规定。
表6.4.3 焊缝检测要求
注:1 射线检验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承压设备无损检测 第2部分:射线检测》JB/T 4730.2规定的Ⅱ级(AB级)为合格。
2 超声波检验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承压设备无损检测 第3部分:超声检测》JB/T 4730.3规定的Ⅰ级为合格。
6.4.4 天然气管道支撑的形式、间距、固定方式应通过计算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有关规定。
6.4.5 天然气管道的阀门、阀件系统设计压力应按提高一个压力等级设计。
6.4.6 天然气调压装置不应设置在综合管廊内。
6.4.7 天然气管道分段阀宜设置在综合管廊外部。当分段阀设置在综合管廊内部时,应具有远程关闭功能。
6.4.8 天然气管道进出综合管廊时应设置具有远程关闭功能的紧急切断阀。
6.4.9 天然气管道进出综合管廊附近的埋地管线、放散管、天然气设备等均应满足防雷、防静电接地的要求。
条文说明
6.4.2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参照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中第6.3.1、6.3.2、10.2.23条规定,为确保天然气管道及综合管廊的安全,作出此规定。无缝钢管标准根据《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选择,可选择GB/T 9711、GB 8163,或不低于这两个标准的无缝钢管。
6.4.3 天然气管道泄漏是造成燃烧及爆炸事故的根源,为保证纳入综合管廊后的安全,对天然气管道的探伤提出严格要求。
6.4.6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根据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中第6.6.2条第5款对天然气调压站的规定:“当受到地上条件限制,且调压装置进口压力不大于0.4MPa时,可设置在地下单独的建筑物内或地下单独的箱体内,并应符合第6.6.14条和第6.6.5条的要求;”入廊天然气压力范围为4.0MPa以下,即有可能出现天然气次高压调压至中压的情况出现,不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第6.6.2条的规定。考虑到天然气调压装置危险性高,规定各种压力的调压装置均不应设置在综合管廊内。
6.4.7 为减少释放源,应尽可能不在天然气管道舱内设置阀门。远程关闭阀门由天然气管线主管部门负责。其监测控制信号应上传天然气管线主管部门,同时传一路监视信号至管廊控制中心便于协同。
6.4.8 紧急切断阀远程关闭阀门由天然气管线主管部门负责。其监视控制信号应上传天然气管线主管部门,同时传一路监视信号至管廊控制中心便于协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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