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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禽类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poultry slaughtering and cutting rooms
GB 51219-2017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7年7月1日
禽类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poultry slaughtering and cutting rooms
GB 51219-2017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7年7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436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禽类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禽类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1219-2017,自2017年7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2.2、4.1.2、4.5.5、4.6.2、4.7.3、5.3.1、5.3.7、6.4.3、7.0.8、8.1.2、9.3.3、9.3.7、10.3.1、11.1.2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7年1月21日
2017年1月21日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3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3]6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规范。
本规范共11章,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术语、厂址选择和总平面布置、建筑、结构、屠宰工艺与分割工艺、兽医卫生检验、制冷工艺、给水排水、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和电气。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农业部负责日常管理,由国内贸易工程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国内贸易工程设计研究院技术质量管理部(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右安门外大街99号,邮政编码:100069),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国内贸易工程设计研究院
参编单位:中国肉类协会
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中国农业大学
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华都食品有限公司
马瑞奥施托克家禽加工设备有限公司
吉林省艾斯克机电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市京华泡沫塑料厂
主要起草人:邓建平 单守良 赵彤宇 詹前忠 金涵 孔凡春 朱建平 陈锦远 张伟 徐宏 王尊岭 崔建云 黄益良 韩世国 胡煜 郭峰 刘国军
主要审查人:乔晓玲 徐永祥 吴建国 王成涛 张新玲 曹克昌 夏永高 朱绪荣 何平 朱正钧 张玉雷 路世昌 黄楚权 王衍智 徐庆磊 藏华夏 李树君 汪之现 周陆军
条文说明
禽类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GB 51219-2017,经住房城乡建设部2017年1月21日以第1436号公告批准发布。
本规范制订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我国工程建设的实践经验,同时参考了国外先进技术法规、技术标准,通过试验取得了重要技术参数。
为便于广大施工、监理、设计、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禽类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规范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并着重对强制性条文的强制性理由作了解释。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标准规定的参考。
本规范制订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我国工程建设的实践经验,同时参考了国外先进技术法规、技术标准,通过试验取得了重要技术参数。
为便于广大施工、监理、设计、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禽类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规范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并着重对强制性条文的强制性理由作了解释。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标准规定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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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厂址选择和总平面布置
- 3.1 厂址选择
- 3.2 总平面布置
- 3.3 环境卫生
- 4 建筑
- 4.1 一般规定
- 4.2 宰前建筑设施
- 4.3 屠宰车间
- 4.4 分割车间
- 4.5 冷却间、冻结间、暂存间与发货间
- 4.6 人员卫生与生活用房
- 4.7 防火与疏散
- 4.8 室内装修
- 5 结构
- 5.1 一般规定
- 5.2 荷载
- 5.3 材料
- 5.4 涂装及防护
- 6 屠宰工艺与分割工艺
- 6.1 一般规定
- 6.2 待宰挂禽
- 6.3 致昏与宰杀
- 6.4 浸烫与脱毛加工
- 6.5 胴体加工、内脏摘除与冷却
- 6.6 副产品加工
- 6.7 分割加工与包装
- 6.8 病害禽类胴体和病害禽类产品生物安全处理
- 7 兽医卫生检验
- 8 制冷工艺
- 8.1 一般规定
- 8.2 胴体的冷却
- 8.3 产品的冻结
- 9 给水排水
- 9.1 一般规定
- 9.2 给水及热水供应
- 9.3 排水
- 9.4 消防给水及灭火设备
- 10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 10.1 一般规定
- 10.2 供暖
- 10.3 通风与空调
- 10.4 消防与排烟
- 10.5 蒸汽、压缩空气、空调和供暖管道
- 11 电气
- 11.1 一般规定
- 11.2 配电
- 11.3 照明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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