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防火研究所--消防规范网

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4.7 防火与疏散


4.7.1 大型、中型禽类屠宰与分割车间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小型屠宰与分割车间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4.7.2 禽类屠宰车间、分割车间和副产品加工间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为丙类。
4.7.3 当氨压缩机房同车间贴邻时,应采用不开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
4.7.4 屠宰与分割车间应设置必要的疏散走道,避免复杂的逃生线路。
4.7.5 屠宰与分割车间内的办公室、更衣休息室与生产部位之间夹设参观走廊时,应进行防火分隔,防火分隔界面宜设置在参观走廊靠办公室、更衣休息室一侧。
4.7.6 屠宰与分割车间疏散门宜采用带信号反馈的推栓门。
条文说明
4.7.3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氨压缩机房与车间贴邻是为了节省设备管线与节能,但因其火灾危险性较大,若贴邻,故采用防火墙与加工车间分隔,以保证车间人员安全。
4.7.4 车间人员较密集的场所应设置专门的疏散通道,疏散走道应直通室外,不应穿过其他房间,逃生路线不应迂回曲折。
查找 上节 下节 条文
说明
返回
顶部

禽类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 GB51219-2017
微信、QQ、手机浏览器等软件扫一扫 即可阅读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