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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涂装及防护
5.4.1 钢结构防锈和防腐蚀采用的涂料、钢材表面的除锈等级以及防腐蚀对钢结构的构造要求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 50046和《涂覆涂料前钢材表面处理 表面清洁度的目视评定 第1部分:未涂覆过的钢材表面和全面清除原有涂层后的钢材表面的锈蚀等级和处理等级》GB/T 8923.1的规定。
5.4.2 钢结构采用的防锈、防腐蚀材料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要求。
5.4.3 钢结构柱脚在地面以下的部分可采用强度等级较低的C15混凝土包裹(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50mm),并应使包裹的混凝土高出地面不小于150mm。当柱脚在地面以上时,柱脚底面应高出地面不小于100mm。
5.4.4 钢结构的防火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
5.4.2 钢结构采用的防锈、防腐蚀材料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要求。
5.4.3 钢结构柱脚在地面以下的部分可采用强度等级较低的C15混凝土包裹(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50mm),并应使包裹的混凝土高出地面不小于150mm。当柱脚在地面以上时,柱脚底面应高出地面不小于100mm。
5.4.4 钢结构的防火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
条文说明
5.4.2 以食品加工为目的的建筑,其钢结构采用环保无毒的防锈、防腐蚀材料极为重要。
5.4.3 钢结构柱脚在地面以下的部分加强混凝土包裹或将柱脚高出地面一定距离,是用以克服该部位四周易积水、尘土等杂物,致使钢柱脚锈蚀的问题。
5.4.3 钢结构柱脚在地面以下的部分加强混凝土包裹或将柱脚高出地面一定距离,是用以克服该部位四周易积水、尘土等杂物,致使钢柱脚锈蚀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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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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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厂址选择和总平面布置
- 3.1 厂址选择
- 3.2 总平面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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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宰前建筑设施
- 4.3 屠宰车间
- 4.4 分割车间
- 4.5 冷却间、冻结间、暂存间与发货间
- 4.6 人员卫生与生活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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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结构
- 5.1 一般规定
- 5.2 荷载
- 5.3 材料
- 5.4 涂装及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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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 一般规定
- 6.2 待宰挂禽
- 6.3 致昏与宰杀
- 6.4 浸烫与脱毛加工
- 6.5 胴体加工、内脏摘除与冷却
- 6.6 副产品加工
- 6.7 分割加工与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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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1 一般规定
- 8.2 胴体的冷却
- 8.3 产品的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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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1 一般规定
- 9.2 给水及热水供应
- 9.3 排水
- 9.4 消防给水及灭火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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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 一般规定
- 10.2 供暖
- 10.3 通风与空调
- 10.4 消防与排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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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 一般规定
- 11.2 配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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