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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厂址选择
3.1.1 屠宰与分割车间所在厂区(以下简称“厂区”)应具备可靠的水源和电源,周边交通运输方便,并符合当地城乡规划、卫生与环境保护部门的要求。
3.1.2 厂址周围应有良好的环境卫生条件。厂址应避开受污染的水体及产生有害气体、烟雾、粉尘或其他污染源的工业企业或场所。
3.1.3 厂址选择应减少厂区产生气味污染的区域对居住区、学校和医院的影响。待宰间和屠宰车间的非清洁区与居住区、学校和医院的卫生防护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农副食品加工业卫生防护距离 第1部分:屠宰及肉类加工业》GB 18078.1的规定。
3.1.4 厂址应远离城市水源地和城市给水、取水口,其附近应有城市污水排放管网或允许排入的最终受纳水体。
3.1.2 厂址周围应有良好的环境卫生条件。厂址应避开受污染的水体及产生有害气体、烟雾、粉尘或其他污染源的工业企业或场所。
3.1.3 厂址选择应减少厂区产生气味污染的区域对居住区、学校和医院的影响。待宰间和屠宰车间的非清洁区与居住区、学校和医院的卫生防护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农副食品加工业卫生防护距离 第1部分:屠宰及肉类加工业》GB 18078.1的规定。
3.1.4 厂址应远离城市水源地和城市给水、取水口,其附近应有城市污水排放管网或允许排入的最终受纳水体。
条文说明
3.1.1 本条所述是厂址选择的市政公用条件。厂址选择应符合当地政府部门的要求。
3.1.2 厂址应选择在不会对所加工食品产生污染的地方,其卫生防护距离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其他污染源包括被疫病、工业企业污染的土壤或放射性污染等。
3.1.3 防护距离的确定要综合考虑地形及风向频率的影响,尽量减少非洁净区对气味敏感区和大气环境的污染。
3.1.4 厂址选择应确保生产污水排放不污染当地自然水源。
3.1.2 厂址应选择在不会对所加工食品产生污染的地方,其卫生防护距离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其他污染源包括被疫病、工业企业污染的土壤或放射性污染等。
3.1.3 防护距离的确定要综合考虑地形及风向频率的影响,尽量减少非洁净区对气味敏感区和大气环境的污染。
3.1.4 厂址选择应确保生产污水排放不污染当地自然水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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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厂址选择和总平面布置
- 3.1 厂址选择
- 3.2 总平面布置
- 3.3 环境卫生
- 4 建筑
- 4.1 一般规定
- 4.2 宰前建筑设施
- 4.3 屠宰车间
- 4.4 分割车间
- 4.5 冷却间、冻结间、暂存间与发货间
- 4.6 人员卫生与生活用房
- 4.7 防火与疏散
- 4.8 室内装修
- 5 结构
- 5.1 一般规定
- 5.2 荷载
- 5.3 材料
- 5.4 涂装及防护
- 6 屠宰工艺与分割工艺
- 6.1 一般规定
- 6.2 待宰挂禽
- 6.3 致昏与宰杀
- 6.4 浸烫与脱毛加工
- 6.5 胴体加工、内脏摘除与冷却
- 6.6 副产品加工
- 6.7 分割加工与包装
- 6.8 病害禽类胴体和病害禽类产品生物安全处理
- 7 兽医卫生检验
- 8 制冷工艺
- 8.1 一般规定
- 8.2 胴体的冷却
- 8.3 产品的冻结
- 9 给水排水
- 9.1 一般规定
- 9.2 给水及热水供应
- 9.3 排水
- 9.4 消防给水及灭火设备
- 10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 10.1 一般规定
- 10.2 供暖
- 10.3 通风与空调
- 10.4 消防与排烟
- 10.5 蒸汽、压缩空气、空调和供暖管道
- 11 电气
- 11.1 一般规定
- 11.2 配电
- 11.3 照明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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