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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一般规定


10.1.1 供暖与空气调节系统的冷源与热源应根据能源条件、能源价格和节能、环保等要求,经技术经济分析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满足工艺要求的条件下,宜采用市政或区域热网提供的热源。
    2 自建锅炉房的锅炉台数不宜少于2台。
    3 低温空调系统冷源,宜根据气象条件、制冷工艺系统的特点及食品工艺的要求进行综合分析确定。
10.1.2 分割车间、包装间及其他低温空调场所,当冷源采用乙二醇水溶液为载冷剂时,夏季供液温度宜取-3℃~0℃,冬季供液温度不宜高于40℃。
10.1.3 分割车间、包装间及其他低温或高湿空调场所,室内明装的空调末端设备应选用不锈钢外壳的产品。
10.1.4 车间生产时常开的门,当其两侧温差超过15℃时,宜设置空气幕或透明软帘。
10.1.5 室内温度低于0℃的房间,应采取地面防冻措施。
条文说明
10.1.1 本条规定了选择冷源与热源的基本要求。
10.1.2 本条规定了分割车间、包装间等低温空调场所选择冷源与热源参数的一般要求。
10.1.3 分割车间、包装间等低温空调场所湿度很大,尤其是车间清洗时,室内空气湿度可达到饱和状态。空调末端设备选用不锈钢材质制造以防生锈,避免对食品产生污染。
10.1.4 对两侧温差较大且常开的门采取相应的措施,以减少因空气对流产生的冷、热量损失。
10.1.5 正常生产时,此类车间内的温度低于0℃,如果不采取地面防冻措施,地面下土壤将被逐渐冻结,并产生膨胀,形成地面冻鼓现象,影响车间使用。冻鼓严重的话还会对车间维护结构的基础产生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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禽类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 GB51219-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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